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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注意!最新通告!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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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9 09: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禁止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违法违规养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我市河道行洪畅通安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推进陆丰美丽乡村景观示范带建设,提升乡村风貌,打造美丽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改善和提升水生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禁止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违规养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文见下方)。


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至7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陆丰市水务局反映。

联系电话:0660-8822189电子邮箱:lfhzb123@126.com
地址: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27号


关于禁止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违法违规养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我市河道行洪畅通安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推进陆丰美丽乡村景观示范带建设,提升乡村风貌,打造美丽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改善和提升水生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违法违规养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境内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违法违规养殖的,特别是对螺河、乌坎河、东溪河等存在违法违规占用的,必须于2021年7月13日前自行将围塭、拦河渔具、蚝排等设施拆除完毕,自行处置养殖水产品,停止违法违规养殖行为。


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或在本通告发布后新增养殖及其设施设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我市规划许可范围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活动的,应依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在渔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四、凡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在围占拆除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陆丰市人民政府网、陆丰市河(库)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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