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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看看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手段有多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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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1: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国有企业汕尾市市政工程公司经批准改制,通过清产核资存余残92.1万元,汕尾市政府授权由汕尾市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持股参与新设立汕尾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私企)经营,2004年因资质名称的需要,汕尾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城区法院在办理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一案中,将汕尾市市政工程公司(国企),认作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私企),不审有限二字之差,错误变更我司为被执行人,查封了我司办公楼及封锁我司运作机制,导致我公司面临破产,鉴于汕尾市城区法院的违法行为,我公司申请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对汕尾市城区法院实施法律监督,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不但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反而为汕尾市城区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袒护包庇。下面对其包庇行为进行剖析:
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法院在办理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人一案中,将因二字之差,即:将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私企),认作汕尾市市政工程公司(国企)变更为被执行人。且违反程序和法律规定,不举行听证直接裁定,在(2018)粤1502执异16号通知书出现严重错处。1、执异是审查异议的案号,作出裁定书是民事审判庭,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2、在裁定书后面并未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剥夺当事人的诉权。3、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竟用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可向汕尾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用通知书纠正法律文书中的错处违背法律要用裁定书纠错的规定。4、在通知书中也出现错处,应是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二、我公司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程序违法,建议汕尾市城区法院撤销错误裁定。但汕尾市城区法院拒不采纳,严重违反最高检最高法规定,不用书面告知,不采纳司法建议,竟用口头回复不予采纳。
三、鉴于城区法院有错不纠,我公司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跟踪监督。面对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的严重枉法裁定,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竟然以本案没有跟进监督的必要,称: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502执异16号、17号、18号三份执行裁定书均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确有不当,随后以通知书的方式予以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并非裁定文书纠正的正确方式,但从实质上看,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上述不当情形并未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据此,本案没有跟进监督的必要。
四、随后我公司又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公开听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听证程序并非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故对我公司申请听证不予准许。
五、我公司认为: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冯小光厅长在答记者时指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认为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或者跟进监督,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必要,最高检规定相抵触,另搞一套,违背最高检工作规定。
六、最高检陈国庆副检察长指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要求,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紧紧围绕息诉、息访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工作目标,本着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应公开的工作原则,将检察听证作为常态化办案机制来抓,全国推开检察听证工作,促公正,赢公信,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但在我们这里,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春风不度正门关。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度公正度哪里去了?为何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敢如此大胆?

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许忠昌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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