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蚊虫繁殖活跃时节,为切实保障市民健康,汕尾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针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死角清理、积水处置、防蚊设施配置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细化基孔肯雅热、登革热防控工作。近期,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1家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通报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酒店未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案
汕尾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十五运赛区周边某酒店开展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院内游艇中有积水;院内放置帆船处旁边白色水桶内积水且可见蚊虫孳生幼蚊现象;楼顶天台办公室堆积垃圾,没及时清理。
上述场所主体单位在疫情发生后未及时落实蚊媒孳生地清理,增加了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彻底清除蚊虫孳生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住户处50-100元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防蚊灭蚊,人人有责 心存侥幸、拒不配合 既会加大病毒传播风险 还将面临法律惩处 请大家主动落实防控要求 定期清理杂物垃圾和积水 消除蚊虫孳生环境 共同筑牢疫情防线 END
来源: 汕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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