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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小莉(化名)读了一年初中就辍学了,辍学后整天无所事事,同一帮“朋友”混在一起。2011年6月,小莉在酒吧认识了18岁的男青年阿强(化名),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一起时,生活费全部由阿强负责。不久,两人开始吸食毒品。由于两人都没有工作,为筹毒资和解决日常开销,开始贩卖毒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强利用自己的手机作为贩卖毒品的联系工具,于2011年11月15日21时许,与吸毒人员黎某某通过手机联系约定后,在市区城内路的一间发廊内贩卖毒品“冰毒”给黎某某1次,得款人民币100元;当晚22时左右,黎某某又与阿强联系购买毒品,阿强便叫小莉拿100元“冰毒”给黎某某送过去,并给小莉一部手机方便与黎某某联系。小莉到达市区港口渔家附近的菜市场与黎某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从小莉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及手机一部;从黎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袋。同年12月19日,阿强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2小袋。经毒化检验,在小莉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净重0.16克;在黎某某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0.24克;在阿强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2.4克。
庭审时,被告人阿强和小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因为被告人小莉是未成年人,在其家长拒绝为其辩护的情况下,城区法院依法为其指定律师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小莉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律意识淡薄,为给男朋友帮忙而传递毒品,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莉和阿强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强曾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小莉已着手实施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小莉是未成年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小莉积极参与贩卖毒品,不属从犯,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小莉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小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编后语:
这是一宗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阿强和小莉年纪轻轻就因犯罪被处刑罚。特别是阿强,今年才18岁出头,却已经是“二进宫”,同小莉一样,他在未成年时就犯罪了。他们也知道,抢劫、贩卖毒品是触犯法律、自毁人生的事,却轻易就做了。正如小莉在回答办案人员讯问时所说:“我知道吸毒和贩毒是违法犯罪的,但阿强是我的男朋友,再说我自己也吸毒,我帮助阿强贩卖毒品,阿强就给我免费毒品吸食。而且我跟阿强在一起什么费用都是他出,有时还拿钱给我用,所以我觉得帮他是应该的。”一句“应该的”,就是小莉对贩卖毒品的态度。在为他们感到痛心的同时,更多的是反思:为什么在人生的花季,他们不是与同龄人一样在学校读书,而是早早辍学,混迹于“江湖”?在当下升学率指挥棒下,学校、老师是如何对待那些“差生”?给予了他们什么样的引导和教育?在为生存打拼的同时,家长是如何履现监护责任,怎样关爱、管理未成年子女的?对那些小小年纪就游荡于社会的未成年人,我们又有怎样的社会管理机制?(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时间:2012-07-23 文章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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