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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陆丰查获劣质盐4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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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10: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陆丰对东海镇红光市场4家非法经营食盐的经营点进行查处,查获劣质粗海盐4.6吨,抓获涉案人员4人,其中 2人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处理。
  东海镇红光市场是该市最大的劣质盐(粗海盐)集散地,市场内有多家经营点长期非法购进、销售食盐和其他劣质盐产品,月销售约80-100吨,严重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直接影响群众食盐安全。日前,在“三打”办的牵头下,盐务、质检、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该市场内主要的4家非法经营食盐的经营点进行查处,查获劣质粗海盐(三无盐产品)4.6吨,抓获涉案人员4人,其中 2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处理。
  又讯 日前,陆丰盐务局接到群众举报:一辆疑似运载私盐的货车停在内湖镇某旅社。接报后,市和陆丰盐政人员迅速前往内湖镇进行现场,同时,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也协同陆丰分局共同核查案件。经查,一辆车号为粤V01845的大货车运载约60吨私盐产品,经侦大队依法扣留了运输车辆及盐产品,对承运人刑事拘留。(记者 邓帼梅)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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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17: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0-21 17: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陆丰“负面新闻”的一点看法

http://www.swsm.net/thread-38198-1-1.html
发表于 2012-10-25 21: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发表于 2012-10-25 21: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汕尾市“三打办”、陆丰市公安经侦大队、陆丰市检察院:上述新闻提到的二宗盐业违法案件的嫌犯都是应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哦。大家在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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