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某、彭某某非法私宰生猪一案进行审理判决: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在市区和顺村一寮棚非法私宰生猪,从2012年6月开始雇请彭某某作为屠宰工。从2012年6月3日至7月3日期间,二人共私宰生猪20头,非法获利11300元。2012年7月3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生猪酮体4头,共重713斤。同年8月13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黄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记者 钟必远)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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