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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私宰生猪20头 被判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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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1: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城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某、彭某某非法私宰生猪一案进行审理判决: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在市区和顺村一寮棚非法私宰生猪,从2012年6月开始雇请彭某某作为屠宰工。从2012年6月3日至7月3日期间,二人共私宰生猪20头,非法获利11300元。2012年7月3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生猪酮体4头,共重713斤。同年8月13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黄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记者 钟必远)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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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1: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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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处罚拉.~!进来关注一下拉.
发表于 2012-12-21 11: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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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2: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21 14: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23 1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23 14: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2-26 02: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要判私宰的,那承包的犯错也是不是也要负刑事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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