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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利用物流运输假香烟 城区四名快递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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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2: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区某快递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利用物流贩卖假香烟从中获利,涉案货值超过44万元。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8月初的一天,城区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另案处理)以每件快递费12.5元的价格(高于普通淘宝快递件6元左右)承接了快递假香烟业务,后陈某丙指使其员工苏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等人进行具体操作,员工从中提取10%的利润平分。同月13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等人每日上午先将假香烟快递件从一辆商务车上卸至其公司的小货车内,又在每晚六七时许,趁大部分员工已下班之时,在未按照行业规定对快递件进行实名制X光机安检和开箱视检等操作的情况下,对该快递件进行扫单、称重、盖章、分区等,然后便将假香烟快递件与其他普通快递件一起发往东莞市物流中转站运往全国各地,每次快递400多件,共3000多件。

同月21日13时许,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该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门口停放的一辆小货车内,扣押了包括“中华”牌在内的37个品牌共1432条(28.46万支)可疑香烟;现场抓获搬运香烟快递件的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随后传唤该公司的财务被告人陈某乙接受调查,同月28日传唤被告人苏某某接受调查,同年9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本案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所扣押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经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其价值共计441722.21元。


法官说法

网络售烟涉嫌违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经营烟草制品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并且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任何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上销售香烟的行为都涉嫌违法。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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