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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吸毒人员为筹毒资,以雇车为名实施暴力抢劫。近日,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均是吸毒人员,2012年6月初,因没钱吸毒,被告人林某某提出抢劫载客二轮摩托车司机。同年6月5日中午12时左右,二人通过手机联系,约定次日抢劫载客二轮摩托车司机。第二天中午1时左右,二被告人窜到市区通航路“百汇市场”门口,由被告人陈某某雇请钱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前往马宫镇长沙村,被告人林某某则驾驶摩托车戴头盔尾随接应。当摩托车到达长沙小学附近时,被告人陈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顶住钱某某的脖子,叫钱某某交出财物,钱某某被逼拿出人民币78元和一部手机交给被告人陈某某。接着被告人陈某某又抢走钱某某的摩托车,同被告人林某某一起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将摩托车进行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同月8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又用手机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约定次日抢劫二轮载客摩托车司机。次日上午11时左右,由被告人陈某某到市区通航路“蓝岛酒店”门口雇请施某某的摩托车,被告人林某某则在马宫镇长沙小学附近等候接应,当摩托车开到马宫镇长沙小学旁时,被告人陈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顶住施某某的脖子,从施某某身上搜出人民币14元及手机一部,接着又抢走施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抢到摩托车后,用赃车载上在现场附近接应的被告人林某某一起逃离现场。随后,将赃物摩托车进行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载客二轮摩托车司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直接动手抢劫,所起作用较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没有直接动手威胁被害人,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强制隔离戒毒的劣迹,且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严惩。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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