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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最牛法庭

[海丰] 海丰鲘门法庭“公平”庭审,致使有违常理诉讼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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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2: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鸿 发表于 2013-2-21 21:36
相信法律会给当事双方一个公正的说法。

在后门这样的小地方,有钱才有公正。对这样的小地方,不给予任何希望,群众的力量才是力量!
发表于 2013-3-5 13: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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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贪官无法无天,还得了,兄弟们,看到的大家一起狂转  ,要不然我们老百姓就法院一点信心都没有,法庭只为有钱人公正,那我们这些 老百姓们 有冤就不知道去哪里说了,我要这样贪官没好日子过。。。。。
 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20: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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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海丰鲘门法庭”上班时间铁门紧锁,庭长异地住所上班办公!
上班时间大门紧锁的鲘门法庭(冯超摄).jpg
上班时间大门紧锁的鲘门法庭(冯超摄)
上班时间大门紧锁的鲘门法庭2(冯超摄).jpg
上班时间大门紧锁的鲘门法庭2(冯超摄).
采访过程中,记者见到法庭院子里停着一辆用迷彩布遮住车牌号的不明汽车.jpg
采访过程中,记者见到法庭院子里停着一辆用迷彩布遮住车牌号的不明汽车
更多详情详见2013-04-1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报道:
网址:http://myjjb.ycwb.com/2013-04/10/content_4407502.htm
赔地又折钱,民企老板缘何被陷司法“迷城”?
来源: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发表时间:2013-04-10 10:12:12 
本报记者冯超汕尾摄影报道:近日凤凰网论坛上一篇《最牛海丰鲘门法庭》的帖子引起热议,发帖人为汕尾市一民营企业老板,声称自己与生意伙伴产生合同纠纷,被对方告上法庭。在超过起诉期的情况下,一审海丰县鲘门法庭不但受理此案,还在二审中出具时间前后矛盾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以致该民营企业老板“赔地又折钱”。
土地转让:钱未到手反成被告
爆料的民营老板马小文向记者介绍,这场“蹊跷”的官司源于2004年的一次转让土地。当时一家“天恒纸盒加工厂”(简称天恒加工厂)看上了马在汕尾海丰的一块土地,双方于2004年1月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
“问题出在合同细节上”,马小文表示。记者从当时的《土地转让合同》中看到,天恒加工厂以分期付款方式,出资43万向马支付出让金。马透露,因为自己鞋厂欠天恒加工厂16.89万元货款,且双方已写下《结欠单》,所以《合同》中有一条特别约定:货款另外结算,土地出让金不能抵充货款。
合同生效后,天恒加工厂在2004年依约向马小文支付了前三期的款项,但12万元的尾款一直拖欠。直到2010年,马小文担心这份一直未能履行的合同,会导致其他法律责任,故在7月22日给天恒加工厂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宣布解除合同关系。作为回应,天恒加工厂也给马的鞋厂发出《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其表示已在7月26日收到马的通知书,但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马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双方因意见不合不欢而散。
不久天恒加工厂将马小文告上海丰县法院,一审法院作出以马小文所欠货款,抵充恒加工厂土地转让金尾款的裁决;马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院,后者维持原判。
官司存疑:逾期上诉、欠款相抵是否成立
马小文透露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这场官司存在两个疑问。首先是一审的上诉时间,从马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记者看到其有注明“2010年11月2日收到起诉状”。马认为,天恒加工厂7月26日收到自己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直到11月2日才进行上诉,明显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3个月的有效期。
马小文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二审中马将“天恒加工厂逾期上诉”写入起诉状。为此一审的鲘门法庭曾向中院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有“本庭(鲘门法庭)2010年10月22日收到起诉材料”等内容。对此马小文质疑:为什么《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情况说明》中接到起诉的日期不一,补充的《情况说明》为什么将接到起诉的时间“提前”,这其中肯定存在问题。
而对法院“欠款相抵”的裁定,马小文也觉得冤枉,他认为两起债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合同也作出了债务不能相抵约定。“就算两者可以混为一谈,那也是天恒加工厂拖欠土地出让金在先,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马小文表示。
法院回应:据起诉状确定上诉日期
就爆料人马小文反映的情况,记者走访了汕尾市中院了解到,对一审的起诉时间,因天恒加工厂起诉材料的落款时间都在2010年10月22日前,所以法院最后认定收到起诉的时间为10月22日,而受理的时间是11月2日,并未超过诉期。
对于马小文“欠款相抵”的质疑,汕尾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因为马从2004年至上诉前,一直没向天恒加工厂追讨土地尾款,而后者也没向马要求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作已经双方承认“欠款相抵”。
律师意见:虽有上诉时效 但未严格执行
根据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上诉有效期,及“欠款相抵”等法律疑问,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听取其法律意见。
马小文此案代理人林律师则表示,虽目前民事诉讼中,并无明文规定上诉的有效期限,但根据2009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有如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此法律解释,天恒加工厂起诉的时效已过。
林律师还指出,本案关键争议在于起诉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出具两份时间前后矛盾法律文书,二审法院对此应进行仔细甄别,确定其真实的日期,不能仅凭起诉一方的材料来认定。
而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贺鸿德表示,目前虽有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时效,但在日常诉讼中,控辩双方对此并不看重,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未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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