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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 提高定罪标准,天下何时无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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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1: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的三个起刑定罪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数额较大由原来的500元—2000元以上改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4月4日《重庆晨报》)
  这样的门槛和标准,表面上看是与时俱进,财富增加了,犯罪的成本也理应随之改变。但是,标准的提高实际上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对犯罪的宽容,绝非法治之福。这样的做法,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建议提高贪污门槛的观点就是“异父异母的亲兄妹”。
  2012年5月份,湖北省武穴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分子因为入室盗窃了45元钱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今年4月1日,山东黄岛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了一包烟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这都是根据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来执行的。犯罪行为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不受数额及次数限制,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才有利于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犯罪不看“结果”看“行为”,是法治社会的进步,才会让犯罪分子闻“法”丧胆。容许小错终将会铸就大错,这是小时候父母经常教育我们的道理。
  盗窃罪定罪门槛可以提高,那么对于其他犯罪行为是不是也“不公平”了呢?如果都按照这个出发点来修改的话,贪污罪、强奸罪、诈骗罪、贩毒罪等等的定罪标准都要提高,GDP都增长了,也应把他们的犯罪金额相应提高……如此这般,不仅不能有效防止犯罪、打击犯罪,必定会让犯罪者更加猖狂。
  社会前行的基础是什么?是公平正义。法治社会的标志是什么?是风清气正,是犯罪减少。提高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无异于提高了犯罪门槛。这种所谓的与时俱进就是给“天下无贼”的美好期待挂了一个倒档。
  想起一句话,叫“让犯罪行为像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对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这是有关部门最应该做的事情,更是守法公民的期待。盗窃罪的数目多少和犯罪性质不能成为正比,盗窃的行为和他遇到的被盗者的财富有关。遇到100他会偷100,遇到1000他会偷1000,遇到一万他会偷一万,即便遇到10万,犯罪分子也会毫不客气席卷一空。难道还指望他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面对10万巨款的时候,还会思考一下,仅仅拿走1000元吗?
  有些事情需要与时俱进,因为那是一种前行;有些事情需要“与时后退”更加严厉,那也是为了更好前行。在惩处犯罪的时候,就要让法律的紧箍越来越紧,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一个犯罪成本越来越大的社会才会是进步的社会,对犯罪的与时俱进就是要让法律之剑更锋利,直到没有罪恶。
  对犯罪分子的法律柔情我永远不懂。提高定罪标准,天下何时才能无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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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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