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 数经调解无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开出《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在黄松忠未自行执行“将所占林地交由陈伟泉经营管理”的生效判决后,陈伟泉方即强制执行的申请。
4月18日,汕尾市中院,在海城镇政府、黄松忠、陈伟泉三方均到场的情况下,由执行局吴唤义局长主持了第一次调解会。
调解会议中,陈伟泉方提出调解条件是,由镇政府向县林业局上报,将其承包的生态林改为经济林,陈伟泉则同意黄松忠保持在原有水源的电站继续发电。但此项条件未得到黄松忠与海城镇政府方同意。因此,此次会议暂无结果,并约定于半个月后重开调解会。
第二次调解会于5月10日在陆河县由陆河法院执行局余局长主持。而此次调解会中出现的不可调和的原因是,海城镇政府明确表态不支持陈伟泉方提出的将其承包的生态林上报改为经济林;镇政府同时要求陆河执行局对此案延迟执行,因镇政府正在起诉陈伟泉于1993年同莲光村委签订的山林地租约是否有效。
在三方无法达成意见一致后,陈伟泉方向陆河执行局提出“尽快执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
期待法律权威 期望政府信赖
在本案中,我们要呼唤法律尊严。“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是法律工作者都清楚的法理规则,行政权受到司法权的审查,是法治国家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从维护法律尊严出发,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我们期待本案能够早日划上圆满句号。
在本案中,我们要呼唤政府信赖。诚信是立国之本,在我们呼吁社会诚信的时侯,一些地方政府正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诚信危机。地方政府的诚信不仅仅表现在依法行政上,在民事交往中同样也应信守承诺。
在公民对维护法律权威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敬仰法律的时候;在社会对诚信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诚信的时侯,我们期望,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不受制于政府,不受制于人,不受制于情,真正让每个人都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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