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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镇府做媒 集体土地“一女两嫁”致诉讼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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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19: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阳光 于 2013-5-22 19:30 编辑

2013-05-22 17:38 来源:南方网         

  案发海丰,历经4年终有果,合法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


  南方网讯(记者 石清)一起发生在海丰县海城镇境内的山林纠纷案正在法院的执行之中。而该件本已一拖4年的简单民事案件将以怎样的执行结果收尾,正受到媒体的关注。


  案件乌龙但清晰:一块村民集体林地,先由村委会承包给个人经营,并经镇政府同意、公证处公证。但9年后,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林地却被镇政府提供给第三者建造水电站,后镇政府与村委会补签租约。林地承包经营人不服,遂起诉水电站和镇政府。


  4年来,案经海丰法院一审、汕尾中院二审、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近日,省高院终于再审下达生效民事判决:维护合法承包权,拆除水电站引水管。


  承包山林 政府同意又公证


  这是一片生态公益林,承包始于1993年初。


  当年1月1日,陈伟泉与海丰县莲花山镇莲光管理区办事处(现并入海城镇莲光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山地林木合同书》,由陈伟泉承包经营莲光管理区办事处所有的莲光联营林场,面积为17014亩,承包期限自199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共30年。


  1993年1月7日,海丰县莲花山镇政府(现为海城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该合同签订。同年1月11日,合同经海丰县公证处公证。1998年10年20日,省林业厅向陈伟泉核发《广东省林地使用权变更证书》,持证人为陈伟泉,经营单位为海丰县林联实业公司,并标明四至范围。2000年4月7日,海丰县林业局与海丰县林联实业公司签订《海丰县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合同书》,列入生态林管理。经营者每年领取省林业厅专项补助款至今。 镇府运作 山林冒出水电站(小标题)


  承包经营经营中,一切正常。直到2008年12月中旬,陈伟泉才发现其承包林地范围内已被黄松忠修建水电站和引水管道。


  原来,早在2002年7月10日,黄松忠便与莲花山镇签订一份协议书,由黄松忠独资探测、设计和建设布格村百目洋水电站,自负盈亏,经营期限2004年7月31日至2054年7月3日共50年。双方约定:为方便乙方(黄松忠)建设和管理水电站,甲方(莲花山镇)应向乙方提供无偿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


  依据上述协议,莲花山镇政府还于2002年8月30日与莲光村委会补签一份《租地协议书》,向其租用山坡地约10亩作为建电站用地,并约定:莲光村委会满足莲花山镇建电站用地,租用期限50年。同时,莲花山镇又与莲光村委会布格村小组签订一份协议,向布格村小组租用山坡地作为建电站用地,租地面积和期限与上一份协议书相同。而以上二份协议书,均只写明租用山坡地约10亩作为建电站用地,并未写明租用地地址、四至范围。


  2003年4月1日,百目洋水电站正式开工,建在布格村小组所有的山下,同年8月30日完工。


  另,其建造并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对此,海丰县林业局于2004年9月22日收取黄松忠森林植被恢复费1万元。


  据了解,生态公益林是国家为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而划定的特殊区域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伐,对国家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森林法》与《刑法》均有专门规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规定: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也有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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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19: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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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簿公堂 电站镇府输官司

  陈伟泉提出抗议。莲光村委会曾召集两方协商解决,无果。2009年8月20日,陈伟泉遂向海丰县法院起诉黄松忠、海城镇政府,要求拆除水库堤坝及引水管,并赔偿林木资源损失费约30万元。

  海丰法院一审认为,陈伟泉与莲光村委会所签《承包山地林木合同书》,合法有效。且陈依法取得《广东省林地使用权变更证书》,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黄松忠、海城镇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部分条款,是海城镇政府将属于莲花山村民集体所有且已发包给陈伟泉的林地再出租给黄松忠使用,违反了上述法律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构成侵权,应属无效条款。

  黄松忠辩称其用地来源于海城镇政府向土地所有权人租用,由于海城镇政府与莲光村、布格村小组签订的二份协议书不能证明水库占用林地是向该地所有权人租用合法取得,辩解缺乏依据。

  海城镇政府认为百目洋水电站属于国家支持、上级政府部门立项建设的项目,陈伟泉应当服从,但根据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修建水利,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海城镇政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协议书侵占陈伟泉林地经营权部分的条款无效。水库堤坝已建成,具有一定蓄水功能,为保护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对水库堤坝不予拆除为妥。陈伟泉提出由黄松忠赔偿30万元林木损失费,因无法举证,且生态林属于国家所有,不予采纳。

  2009年12月22日,海丰法院一审判决:黄松忠自行拆除在水库堤坝第一镇墩至第四镇墩的引水管,所占林地交由陈伟泉经营管理。

  黄松忠、海城镇不服,向汕尾中院上诉。2010年12月7日,汕尾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15日,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近日,省高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原判。一拖近四年的这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以陈伟泉胜诉告终。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19: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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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阶段 数经调解无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开出《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在黄松忠未自行执行“将所占林地交由陈伟泉经营管理”的生效判决后,陈伟泉方即强制执行的申请。

  4月18日,汕尾市中院,在海城镇政府、黄松忠、陈伟泉三方均到场的情况下,由执行局吴唤义局长主持了第一次调解会。

  调解会议中,陈伟泉方提出调解条件是,由镇政府向县林业局上报,将其承包的生态林改为经济林,陈伟泉则同意黄松忠保持在原有水源的电站继续发电。但此项条件未得到黄松忠与海城镇政府方同意。因此,此次会议暂无结果,并约定于半个月后重开调解会。

  第二次调解会于5月10日在陆河县由陆河法院执行局余局长主持。而此次调解会中出现的不可调和的原因是,海城镇政府明确表态不支持陈伟泉方提出的将其承包的生态林上报改为经济林;镇政府同时要求陆河执行局对此案延迟执行,因镇政府正在起诉陈伟泉于1993年同莲光村委签订的山林地租约是否有效。

  在三方无法达成意见一致后,陈伟泉方向陆河执行局提出“尽快执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

  期待法律权威 期望政府信赖

  在本案中,我们要呼唤法律尊严。“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是法律工作者都清楚的法理规则,行政权受到司法权的审查,是法治国家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从维护法律尊严出发,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我们期待本案能够早日划上圆满句号。

  在本案中,我们要呼唤政府信赖。诚信是立国之本,在我们呼吁社会诚信的时侯,一些地方政府正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诚信危机。地方政府的诚信不仅仅表现在依法行政上,在民事交往中同样也应信守承诺。

  在公民对维护法律权威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敬仰法律的时候;在社会对诚信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诚信的时侯,我们期望,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不受制于政府,不受制于人,不受制于情,真正让每个人都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发表于 2013-5-22 19: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22 20: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该被问责?总是瞎搞那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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