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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最牛汕尾交警违法行政、城区法院糊涂断案致我索赔无门,丧尽天良,法律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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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7: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牛汕尾交警违法行政、城区法院糊涂断案致我索赔无门,丧尽天良,法律公正何在?
   
我名卓学文,是一个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是一个具有10多年党龄的党员,对共产党怀着一颗忠诚之心,认为共产党就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政党。自从我自己遭受了这次交通事故后,对行政部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如此行政不作为,表示强烈的愤慨和不满,但是我始终相信党和政府,一定能惩治这些无法无天之徒和这次交通肇事者,一定能还我一个公道。
投诉的对象: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投诉的事实:2010年3月31日,一辆号牌为粤N52738的二轮摩托车从汕尾市区后径市场沿康平路往公园方向行驶时与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驾驶粤N52738号二轮摩托车的肇事者即弃车逃离现场,造成我及黄宗瀚(乘客)受伤。我因肺部严重受伤导致大面积出血压迫呼吸困难,生命垂危,幸得及时抢救,才得以保全生命。于2010年3月31日至2010年8月6日在汕尾逸挥基金医院ICU重症病房及其手二科住院治疗129天。经医生抢救治疗诊断为:1、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3、左第1、4远节及第5近、远节趾骨骨折,4、左肘关节脱位,5、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第3-6、8肋骨骨折)并上胸、肺挫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意见: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定期复查,不适随诊。虽保住了生命却落下终身伤痛残疾及负债累累(尚欠医院37826元)。我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等共241960.40元。
交通事故经汕尾市区交警大队勘查认定,该肇事者成为无名氏,该肇事车辆号码为粤N52738的二轮摩托车登记入户车主为陈锡双。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者无名氏及车主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2月21日,我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粤N52783号车辆所有人陈锡双,陈锡双应诉后即于2011年3月25日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他人进行违法注册登记车辆,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登记粤N52783等五部车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1年4月18日向陈锡双发出《通知》,撤销了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粤N52783、粤N52514、粤N52457、粤N52307、粤N52257五部以陈锡双名义登记的摩托车。由此,陈锡双即向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其撤诉。
鉴于粤N52783号摩托车的登记被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我起诉陈锡双作为粤N52783号摩托车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可能败诉,而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登记及违法撤销粤N52783摩托车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便与我有了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我于2011年7月19日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登记和违法撤销粤N52783车牌,致我索赔无门,严重损害我合法权益,应承担我的致害损失。不料城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裁决:“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原告卓学文的起诉。”如此行政裁定,丝毫不提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登记然后又违法撤销粤N52783号车牌的的事实,以及该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与被害人的索赔无主所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此,我不服该裁定,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1年11月8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行政答辩状中却称:“颁发给非肇事车辆的粤N52783号车牌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被肇事车辆撞伤致权益受损请求赔偿,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正确的”。这是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答辩状,避而不提违法登记和违法撤销粤N52783号车牌与我权益受损、索赔无门的客观事实和因果关系。试问良心道德何在?法律公正何在?
汕尾公安交警部门违法行政及城区人民法院糊涂断案,官官相护,侵害公民利益的表现:
一、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没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一)不对我进行伤情鉴定
2010年10月8日我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卓学文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
    交通肇事者致我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交警部门应当对肇事者立案侦查。然而作为执法部门的汕尾交警自接案至受害人卓学文经医院及司法鉴定所鉴定了9支骨折之后,至现在仍一直不立案侦查,也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进行法医伤情鉴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行政不作为。
(二)没对肇事车主进行传讯审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至今未见车辆注册肇事车主陈锡双本人及所谓遗失身份证的报案记录、身份证遗失证明、身份证遗失公告、笔迹鉴定及撤销包括肇事车辆粤N52783号车牌在内五辆车牌的违章记录等证据。而交警却在陈锡双行政起诉交警后才承认了陈锡双身份证被违法登记了五部摩托车并撤销这五部车的车牌。我家属多次向汕尾交警部门反映肇事车主所提供的利于案件侦查的大量线索,如事故发生时肇事车主陈锡双在深圳某公司就职的书面证明是假的,肇事车主在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汕尾并没有去深圳某公司就职。然而交警部门根本没有去深圳某公司取证;我家属根据知情群众反映肇事逃逸者逃跑的具体位置向交警举报,交警部门一样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还有,没对车牌的申办人的签名笔迹、发票姓名、车辆检验表相关信息、资料等进行甄别、鉴定。
其疑点一:据了解,陈锡双称丢失其身份证并被他人用于违法登记车牌号码,但是为什么当初购买入户的二轮摩托车的购车发票所有人也是陈锡双的名字,难道别人捡到陈锡双的身份证之后去汕尾市城区荣盛摩托车行买部车然后入户上牌粤N52738号给陈锡双吗?这明显不符合逻辑。
其疑点二:为什么在当初办理车牌入户登记表中的联系电话是汕尾城区荣盛摩托车行的电话号码3315468(这个电话是陈锡双购买贝速特牌二轮摩托车车行汕尾市城区荣盛车行的对外销售电话,至现一直在使用)。从中不排除陈锡双委托车行包办理车牌以及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乃至陈锡双起诉交警后,交警与陈锡双互相串通、混淆是非、逃避责任。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院传讯城区荣盛车行负责人进行出庭作解释。并对陈锡双和汕尾市城区荣盛车行的负责人进行笔迹鉴定,追究办理粤N52783车牌入户时办理人的法律责任,顺藤摸瓜,从中判定真实车主及实际驾驶人。
(三)听信一面之词,撤销肇事车牌,致我索赔无门
2011年2月21日,我以粤N52783号牌登记的车主及省公安厅对粤N52783的车牌、机动车行驶证鉴定为真牌真证的所有人陈锡双为被告,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陈锡双赔偿损失。民事诉讼期间的2011年3月25日,陈锡双便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据称,其身份证遗失被他人盗用注册登记了包括肇事车辆粤N52783号牌在内的五部摩托车。作为汕尾交警部门的办事民警登记车牌是按什么办证程序办理的?既然把这五部车牌注销了,至少可以判定,交警已承认了违法办车牌;出了事故又违法撤销车牌,使我主张的赔偿没有了肇事的车主和车牌的存在。如果这样行政,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我亲属在得知车管所的撤销车牌的通知之后,再次向交警支队提出抗议,要求纠正错误,并要求立案侦查;当时负责接待的法制科有关负责人却说:“车管所撤销车牌与受害人无关,立案不立案他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再说,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交警部门违法登记车牌又违法撤销车牌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与受害人构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何无关?
二、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拒绝受害人信访中要求立案侦查案件的请求
2011年4月11日,受害人全体亲属向汕尾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公安局上访反映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1、尽快将肇事方逮捕惩罚;2、保送受害者马上住院治疗;3、赔偿受害者医药费及一切经济损失;市领导在信访接待日时曾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妥善处理。然而,信件下转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之后便再无下文。
三、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行政诉讼中故意隐瞒真实证据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受害人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于2011年8月4日向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违规借阅《第2010F00056号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全卷。交换证据至庭审期间一直故意隐瞒真实证据,致使我亲属经百般周折方再现和取得经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的鉴定(粤N52783号车牌及其行驶证均为真牌真证。鉴定编号:04000201004006002)。作为执法部门的交警部门为何故意隐瞒真实证据?是怕行政诉讼败诉负法律责任还是怕败诉之后暴露某种不可告人的内幕事实?
四、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故意销毁肇事车辆、毁灭证据。
根据2010年5月20日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的第2010F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肇事逃逸者“无名氏”(待查),那么既然是待查,为何汕尾交警部门至今未能给我一个真实的肇事逃逸车主可以主张权益。因此,可以确定本案还是一个有待侦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那么,作为我的车辆是一辆权属明确的车辆,不应该在无取得我的同意而销毁车辆。更甚者,案件处于多重诉讼之中,怎能将肇事车辆这一重要证据也销毁呢?凭什么证据说肇事的车辆不是相应真牌的车辆呢?
交警部门在侦查期内销毁涉案肇事车辆的行为已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明显是一种故意销毁涉案车辆作为侦查案件证据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城区人民法院糊涂断案,官官相护,使我雪上加霜
汕尾交警以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事实,造成了我至今索赔无门,每日以泪洗脸,作为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痛心至极。而今城区人民法院又违法办案,官官相护,案结事不了,致社会不和谐;将明明白白的事实和证据置之不理,以被告的办牌行为与我受挂该车牌及行驶证的车辆致重伤残疾无因果关系而驳回我的起诉,致我陷于重重诉累之中。这与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简直背道而驰。
最滑稽的是,201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多,城区法院行政庭宣布开庭,庭审的时间大约1个小时左右即宣布休庭,并要求双方代理律师于次日上交双方书面答辩词。谁知,双方代理律师还未交书面代理答辩词,21日上午,城区法院行政庭郑淑卿就通知当事人去法院取《行政裁定书》。如此闪电判案,根本没有做和解工作,先入为主,庭审只不过是做做形式而已。城区法院的裁定一味偏袒交警,根本不从交警违法办牌和违法撤销车牌使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没有车主可以主张赔偿这一明显利害关系去依法办案,这叫什么“司法为民”?
事故自2010年3月31日至现已一年多。我从民事到行政诉累重重,不知何日正义得以伸张!现在全身伤处时常疼痛难忍,装在右肩骨、左尺骨上的二处钢架无钱施手术抽取。近来伤情再度恶化,医生告诫如果不及时治疗后果将不敢设想。然而我家庭本身经济极为困难,现又负债累累,实在无钱投医。作为身已残疾受害者的我十分愤慨,挥泪请求党和政府为民做主,予以司法监督,还汕尾人民一个正义公道,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万望各级领导重视处理为盼!
投诉人:卓学文
2011年11月14日


联系电话:1892794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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