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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儿子指使母亲贩毒 母子同庭受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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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9: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某某母子因贩卖毒品罪,同被城区法院判刑并罚款。
  2002年5月,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江某某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还指使60多岁的母亲蔡某等人帮助其贩卖毒品。江某某的行为不仅让自己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还祸害了年老的母亲,母子俩同庭接受审判。庭审中,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当庭认罪。随后,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汕尾市区城内路口,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一次两小包,得款人民币6 0元;同年8月15日和10月1日,指使其母亲蔡某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石古村西小区家中二次向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共得款人民币100元;10月7日晚上,又指使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家中向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得款人民币70元。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石古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被告人江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一包。经检验,被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冰毒”成份,净重0.75克。
  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指使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无视国法,受被告人江某某指使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受被告人江某某指使非法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陈辚)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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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0: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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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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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2: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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