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 实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通知
各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含驻海)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治理力度,落实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与依法行政理念、服务型政府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管理新体制,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12年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粤人口计生考[2012]6号),以及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证明“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通知》(汕委办[2003]2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实行计划生育证明“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划生育证明“一证先行”办事制度的部门及其内容:
(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户籍迁移(迁入、迁出)、出入境证件、“农转非” 或“非转农”手续及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交警部门办理申领、年审或换发机动车辆驾驶证;
(二)卫生部门: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作孕期检查、孕产接生、人工终止妊娠、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申领、年审或变更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申领、年审或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民政部门:为补办婚姻登记,办理再婚、离婚、收养、申请低保、社保、社会救济等登记手续;
(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提拔任用干部、录用公务员、办理招工、转正、调动、劳务输出、挂靠档案、下岗优待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评先、评优等手续;
(五)教育部门:办理幼儿园和中小学新生(包括流入人口子女)入学注册,县外学生转入,申请助学金等手续;
(六)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报建、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年审等手续;
(七)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矿产资源开发申请等手续;
(八)工商部门:申领、年审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九)交通部门:申领、年审或换发机动车辆营运证;
(十)财政、农业部门:办理农村种粮直补等惠农补贴手续;
(十一)扶贫办: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帮扶等手续;
(十二)财政、海洋渔业部门:办理柴油补贴等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有关手续时,要查验其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证明原件存档备查。对没有镇(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各有关部门应暂缓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相应事项的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所在镇(场),镇(场)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跟踪处理。
三、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由各镇(场)计生办出具。属我县户籍常住人口的,由户籍地镇(场)计生办出具;属流入人口的到现居住地镇(场)计生办办理,其中,户籍在省内的应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户籍地在省外的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行政职能和工作特点,对落实“一证先行”的工作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办理制度,报海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同时,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作制度的落实。
五、落实“一证先行”办事制度工作情况要实行实名实址登记和建档管理。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办理部门应将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工作记录分类归档保存,并按规定时间将有关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组和考核办对各计生兼职部门和各镇(场)执行“一证先行”办事制度情况,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包括办理部门)、督查和终期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计生兼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依据,对执行本规定不落实的单位兑现“一票否决”,并对具体承办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中共海丰县委办公室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来源:海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