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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件责任很容易分清。一,肇事的司法局与被撞死的村民一方应按交通法交通条例由交警分清楚责任。二,司法局领导是否有责任和应负什么责任这是党纪法律的政府内部层面的问题。1,司法局此次派警车是公事还是私事,按情况来看,应是陆丰市委或陆丰政法委的政府行为。2按有关规定,非警务人员或没持有警车驾驶证的是不能开警车的,开警车必需有两证:普通驾驭证和驾驭警车资格证。那么陆丰司法局为什么要派一个没有驾驭警车资格证的普通职工开警车?局内又是那个领导派的?司法局派一个没资格驾驭警车的职工开警车执行公是否业经市委或政法委领导批准的?又是那个领导同意司法局可以派一个没警车驾驭资格的职工开警车?如是市委或政法同意的,那么此责任全在市委或政法委,司法局领导没有责任。否则,陆丰司法局谁派的谁负责,造成的赔偿经济损失等也应全由这个派车的司法局领导负责,并接受造成社会影响的党政纪委处理,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不然,因你是局长你就可以置法律纪律于不顾,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警车是特殊政府用车,你叫一个黑社会或外省民工或你老婆随便开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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