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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7 1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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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http://sc.qq.com/fx/u?r=CXlrrm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一胎的父母或单亲母亲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自2002年实施以来,由于上述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后果: 第一,巨大的征罚力度和强制执行导致一部分“超生”的弱势家庭陷于赤贫,一些“超生”孩子流落街头甚至沦为“童丐”;富人家庭和社会精英则为多生孩子移居海外或想方设法到香港等地生育,导致精英和财富的外流。 第二,社会抚养费的压力导致堕胎、弃婴、卖儿卖女等现象,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并因性别选择加剧日益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现象,使拐卖儿童犯罪日益猖獗。 第三.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加剧了社会不平等与不公正,因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的儿童增加;因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但并未得到相应公共服务及社会抚养而积压的不满增大;“超生”儿童自幼面对的心灵创伤和不平等待遇等,都成为加剧社会不公的重要因素。 第四,社会抚养费的征管工作极易滋生,加剧干群关系的紧张与对立。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多重、自由裁量空间巨大,极易滋生腐败,加剧干群关系对立。据报载,2010年4月,温州市的计生官员在对超生者征收抚养费时曾放言:生育二胎者是“砧板上的肉”,任由其“想怎么剁就怎么剁”。这是滥用权力,引发干群矛盾的一例。 第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降低生育率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在我国目前育龄妇女由增转减、妇女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的水平下,这使得被压抑的生育意愿继续走低,最终势必带来长期的超低生育率,这将加剧我国因人口增长停滞和严重失衡的人口结构而带来的“老龄化”、“用工荒”等社会问题。 二.政策建议 鉴于上述,我们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加以全面调整,停止征收,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尽快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邀请部分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并会同国务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各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 第三,根据调研和评估结果,适时修订《计划生育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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