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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两家人为交通事故赔偿险动干戈 市法院成功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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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市法院收到赤坑镇群众王某和曾某送来的一面写有“心系群众  化解矛盾”的锦旗,该院调解工作再次得到肯定和好评。
  2012年6月,王某儿子小王驾驶载有曾某儿子小曾的二轮摩托车与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小曾当场死亡,小王跌倒路面不久被林某驾驶的越野客车碾压后死亡。事发后,林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小王与钱某对小曾的死亡承担同等责任,林某对小王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林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王某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林某存在驾车逃逸事实,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不应承担该事故商业第三者险的赔付,只同意赔付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120000元。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发现,钱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并未购买任何车辆保险且无力赔偿,责任重担压在了负同等责任的王某身上。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开始纠缠,加上两人各自所在的村之间素有积怨,矛盾进一步激化,群体性械斗一触即发。王某一家经济也较困难,无法支付巨额赔偿款,曾某要求平分因小王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对于共陷丧子之痛的王某来说,这笔赔偿款是他得到的一点补偿。有了这种种前因,王某才多次要求按原审判决执行。市法院高度重视,要求办案法官妥善处理该案,务必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调解是定纷止争的不二选择,最好就是说服保险公司,让其酌情赔付商业第三者险。于是,承办法官开始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开始态度坚决,不同意赔付。承办法官屡屡碰壁,却丝毫没有放弃的念头,他再三坚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向保险公司分析了这笔赔偿款对于王、曾两家的重要性。若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引起群体性械斗事件。调解既能化解双方矛盾,又能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承办法官执着的工作态度和一心为民的工作精神,感动了保险公司,最终促使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王某40万元。出乎意料的是,王某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按照原审判决执行。眼看着调解就要破裂,承办法官再次沉住气,联系了王某的亲戚朋友,通过他们来做王某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次情与理的分析和多方耐心的劝告,王某终于同意了40万元的调解方案。
  至此,一宗可能引发两村群体性械斗事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结案。40万元调解款到位后,王、曾两家特向市法院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为他们争得的利益和帮助他们修补了多年来的裂痕,并表示两家已能互相体谅,以后必定会和睦相处,不辜负法院的一片苦心。(陈炎雄 陈朝敏 郭汉强)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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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2: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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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越野客车;“钱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并未购买任何车辆保险且无力赔偿”这不是很有意思吗?没钱赔,还买车,买车不上保险就是违法行为;“王、曾两家特向市法院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为他们争得的利益和帮助他们修补了多年来的裂痕”,多年的裂痕?为啥还两个人的小孩一起骑车呢?...毛病真多!
发表于 2013-8-22 15: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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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00: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得一团糟,我能这样理解么?
发表于 2013-8-23 00: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汕尾日报的记者有这水平,四个某看到你神经病,神经病的报社,这样的报道都能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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