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汕闽人0660

[汕尾] 陆丰嫌犯看守所猝死 法医尸检照片首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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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01: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凭你一家之词,让人怎么相信你,公开尸体,让笫二国检查才可信
发表于 2011-12-21 02: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其实,那些人的行为大家都知道的,说没有被*,俺是不相信的!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1-12-21 02:42:18
新浪官方微博
想起了小学背课文的画面
发表于 2011-12-21 09: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2-21 09: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2-21 1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海陆 发表于 2011-12-20 20:09
我认为即使不被打,由于长时间审问,高压下,心脏出问题也有可能!

不知道各位知不知道呢???那些恶魔问你话你说不知道的话他们就说你要多少页,再不说就多少页打,肯定其他的部分没有受伤啦
发表于 2011-12-21 1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啊,中国船长,你不是共残党员,如果是的话可以叫罗大主任去帮你检尸
发表于 2011-12-21 10: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o
发表于 2011-12-21 11: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淡默ヽ 发表于 2011-12-20 20:18
张建成的对白,是背的吧。
那么不流利。

有可能
发表于 2011-12-21 12: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1-12-21 12:45:04
对中大司法鉴定中心罗斌和刘水平关于<普宁市华侨医院

致陈汶敏死亡一案>司法鉴定结论的公开质疑(连载)

       中大司法鉴定中心罗斌和刘水平在<普宁市华侨医院致陈汶敏死亡一案>司法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整个鉴定时长二年零五天,鉴定证据拒不按照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而是依据被告杜协斌普宁华侨医院的<民事答辩状>答辩内容作为鉴定结论,总共11页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103254}医鉴字笫Y0102号在罗斌和刘水平的操控下,被告杜协斌普宁华侨医院涂改与伪造的病历成了鉴定的依据;鉴定结论从头至尾都是被告杜协斌普宁华侨医院的<民事答辩状>答辩内容的翻板,对封存病历能够证明杜协斌普宁华侨医院存在延误治疗和违反诊疗常规的7月22日至24曰诊疗过程只字未提,更为荒唐的是对引发婴儿死亡的颅内出血时间和原因不作鉴定,对封存病历能够证明被告杜协斌普宁华侨医院延误颅内出血抢救时间的事实不予追究,而是依据被告杜协斌普宁华侨医院的<民事答辩状>的旨意,作出了婴儿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家属不配合支持治疗(多次未按医嘱提供支持药物-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 ,最终因免疫功能低下导致感染(切囗. 颅内). 营养不良等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的荒唐鉴定意见,罗斌和刘水平借用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招牌,不尊重法律,不依据事实,充当了被告杜协斌普宁华侨医院<民事答辩状>的代言人,本该维护司法公正的专家变成了迫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凶,事实和依据在后面连载中另作剖析。

在此,我恳请罗斌和刘水平把我女儿的鉴定依据和过程拿到网上公开发表,让其它鉴定专家欣赏一下你们的真面目,让全社会知道一下事情的真相,不要我女儿被华侨医院医死了,作为死者的父亲还要被杜协斌.罗斌和刘水平加上“家属不配合支持治疗(多次未按医嘱提供支持药物-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最终因免疫功能低下导致感染(切口. 颅内),营养不良等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的罪名,你们敢吗?!

我再次诚邀两位教授把鉴定依据放到网上,在网上展开辩论,接受其它专家的监督,你们敢吗?

罗斌和刘水平到底是什么样的鉴定专家?大家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案例中了解一下:

<1>据阳江市阳东县大八镇人,住广东省江门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龙泉新村53号梁彰盈叙述:我父梁益艺于2006年6月25日在恩平被非法行医者打针在40分钟内致死。事发后,我们报警坚决要求严加惩处非法行医者,恩平市公安局委托中大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死因鉴定。鉴定结果与非法行医无关,是“冠心病,心电紊乱,急性衰竭死亡”。
    我们对此结果不服,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结果大吃一惊,恩平市公安局声称鉴定费用上由公安局负责,但非法行医者杨高荣的女儿无意中出示票据承认鉴定费用是由她们出。恩平公安局信访答复书竟然在尸检的第三日未有药物检测结果即“获知与鉴定书一字不差的结果”,但鉴定书出具日期却是尸检二十多天后。同时,中大法医某工作人员承认鉴定者罗斌与恩平公安局承办此案的刑警是中大同学,没有依法回避。在报案五天内我们即要求尸检,恩平公安局刑警却要等其罗斌同学大半个月后值班才按排委托。根据《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必须有药物残留检测,非法行医者称为梁益艺注射苯巴比妥,但鉴定书根本没有进行药物检测。通过努力,我们把有关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中心副主任,著名法医王雪梅请教。王法医告诉我们,苯巴比妥是一种用于癫狂症作镇静用,与你父的症状所应当使用药物不符,因而尸检必须有药物检测才符合规定。但第三天再与王法医联系时,王法医告诉我中山医已向她提出抗议,要她不要多管事,这表明某公安局当时己禁用字符我与王法医的手机通话,据查证资料,王法医所讲完全有科学根据支持。另外,鉴定书声称尸体是高度腐败,但尸体在48小时内冷藏怎会腐败?但鉴定书又声称切面无结节,因此自相矛盾是显而易见。最后,我们凭上述有力的证据向省司法厅投诉,省司法厅调查后震怒,书面责令中大法医鉴定中心撤销鉴定书,并要求中大鉴定中心有关人员进行反思。
  鉴定书被撤销后,传媒及时进行报道(包括官方新华社),引起公安系统极大的震荡, ……。
<2>据朱国瑜新浪搏客  : 中大法医鉴定中心程序严重违规的司法鉴定介绍:     2010年5月1日,我母亲被人打伤,16日晚送医院抢救,6月2日非正常死亡。
     因为怕被人做手脚,直到6月底,出差在外的我才叫弟弟向高州市公安局递交要求公安法医解剖、不同意广州中山医解剖的书面申请。我回来后和我家人也递交了同样内容的申请。 中山医的人14日到达后,先研究病情和病历,次日再做解剖。可是,该所在14日早上通知我说:中山医的人已从广州出发,下午直抵殡仪馆做解剖。

     委托和领取的手续都是高州市公安局办理的,但是,中山医作为专业机构和学术权威,却硬是把我当作委托人。更为严重的是,遑论解剖过程和结论蹊跷,自始至终的做法明显地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对非正常死亡的解剖,只有公安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委托,任何人是无权委托的。就算高州市公安局委托了我,但它根本没有给我出具过任何的委托书。至于它是如何办理委托中山医的手续,只有天晓得了。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待我从医院解封病历并复印出来后,中山医的人已到了殡仪馆。经我提醒,高州市公安局的法医才匆忙到警车取来一份我母亲被打伤的鉴定材料给他们看。据此,我判断高州市公安局根本没有提供过任何的鉴定材料,况且关键的病历还被封存着。中山医也根本没有研究过我母亲的病情和病历便开始做解剖了,而且解剖过程不得我们拍录像,对受伤的两肋部位草率而过。

    鉴定报告未出来,高州市公安局的人和对方就已经宣称:我母亲是病死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在没有任何鉴定材料的情况下,中山医受理了委托,而且一到便马上做。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我们作为死者的家属,到场只是旁观解剖。中山医受理了高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和收取了解剖的费用,却要我在殡仪馆办手续。我记得,我只是在同意解剖和保存遗体器官标本的材料上签了名。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到现场解剖的是李朝晖教授和他的几个助手,司法鉴定人、主任医师罗斌根本没有到过现场,而且一个月后我通过人找到他,他表示对我母亲解剖的事根本不知情。但是,在中山医的鉴定意见书中清楚地写着:检验人员:罗斌;司法鉴定人:罗斌。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自始至终,现场只有李教授一个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解剖结束后,李教授马上告诉我:已排除了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结果一个月内可以出来。

    结论出来的日子,高州市公安局这方面的负责人借故就是不给我李教授的电话,令我好不容易才联系上他。李教授说,他一直在忙着我母亲的事,并举例说我母亲的死就算没有直接原因也有诱因。他多次说我是少见的大孝子,挺感动人。

    然而,我母亲最后却是死于年轻人会有、上了年纪的人经常有、不会有生命危险的脂肪心、冠心病(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级),而且报告对部分心肌纤维断裂或呈波浪状排列,间质血管扩张、充血,大脑实质小片状出血,肺淤血,其余脏器淤血的成因和伤得最重的左肋部位,没有任何的解释和描述,整份报告也没有见到任何死亡诱因的字眼。

    一个全国有名的医学权威机构,对这种一点也不复杂和疑难的所谓心脏病,却花了两个月的时间才出结论。它对医嘱单上明显索人命的天量氯化钾视而不见,仅是说我母亲死于笼统得很的心脏疾病。

    社会上的传闻在我母亲的身上再次得到了证实。谋财害命者在中山医解剖的前后刻意毁尸,得到梦寐以求的结论后便弹冠相庆。重重的黑幕,我到时会公开披露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始终不见踪影。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既然国家级的中山医白纸黑字地说我是委托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这条规定,鉴定文书必须由我来收执。当我去查询时,被告知已寄走了,但实际上是被高州市刑警大队一个副大队长到医院取走的。这个人签领时,有意或无意地不写日期。……。

  <3>据<茂名版“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惊天迷雾!>叙述:

——阳光青年戚业强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盖被子死”疑点大揭秘!
     2010年11月25日凌晨1点零三分,茂名看守所出现命案,至今没有人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死者家属向媒体诉称:在医院抢救现场,看守所领导曾对他们说,戚可能死于“心肌梗死”,狱警则说戚“可能是盖被子闷死的。一个大活人,好端端的,因盖被子被闷死,谁信?于是,此案即刻被媒体和网络戏谑为“盖被子死”,并受到高度关注!
      围绕在茂名“盖被子死”事件上的疑云,并未随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戚业强死亡排除暴力、中毒等情况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而猝死”尸检报告而烟消云散。
    关于尸检本身:法医鉴定很简单,并没有说明死因,排除暴力仅根据外表没有伤痕,排除中毒并没有详细做毒理分析,对于肺部及内脏大出血并没有说明原因,仅说是无疾而终。     茂名警方发布的只是根据中山大学法鉴中心的“鉴定意见”而急忙作出结论,有掩盖真相之嫌。而鉴定意见仅仅代表负责鉴定的机构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对整个案件来说,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有关方面不是必须采纳。“鉴定意见”只供结案时参考,这是常识。但是因为这份“鉴定意见”的结论,茂名警方再没有对其它疑点进行侦查!直接通知家属去结案。……。

在<茂名版“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惊天迷雾!(尸检报告>上,当事人对罗斌和刘水平有以下质疑:(1)尸检报告无鉴定中心印章,无鉴定人员签字?为什么?这样无盖章无鉴定人员签字的鉴定报告,不肯给家属复印,仅口头告知?(2)作为国内有一定权威公信力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却接受茂名公安局的热情款待,这样是否能保持其机构的中立性及公正性?(3)法医鉴定很简单,并没有说明死因,排除暴力仅根据外表没有伤痕,排除中毒并没有详细做毒理分析,对于肺部及内脏大出血并没有说明原因?仅说是无疾而终。22岁阳光一样的少年无疾而终,真是天大的笑话。这就是中山大学法鉴中心罗斌和刘水平的“鉴定意见” 。

在普宁华侨医院致陈汶敏死亡司法鉴定结论上,罗斌和刘水平不依据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不依据医方违反新生儿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不依据医方延误颅内出血治疗时间,造成婴儿死亡的铁证,却作出了婴儿死亡原因是由于“家属不配合支持治疗(多次未按医嘱提供支持药物-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 ,最终因免疫功能低下导致感染(切囗. 颅内). 营养不良等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的令人啼笑皆非的荒唐鉴定结论。
      哀哉!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了罗斌和刘水平这样的鉴定专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他们教育出来的学生,国家未来司法之大不幸唉!关于对罗斌和刘水平鉴定结论的质疑,先发上鉴定书全文,后面再做剖析。(
本文摘自: 星空网(http://www.0663.net) 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bbs.0663.net/thread-631904-1-1.html
发表于 2011-12-21 13: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1-12-21 13: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度值得怀疑。
发表于 2011-12-21 13: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P忘记台词了吧?紧张过度
发表于 2011-12-21 14: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P
发表于 2011-12-21 15: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淡默ヽ 发表于 2011-12-20 20:18
张建成的对白,是背的吧。
那么不流利。

不管是不是背的,起码他的四肢并没有被打骨折。证明确实有人的散发谣言!不是吗?
发表于 2011-12-21 15: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浮萍一空 发表于 2011-12-20 21:09
砖家们看守所你去过吗???

你去过????
发表于 2011-12-21 15: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陆 发表于 2011-12-20 20:15
之前一直纠缠在打与没打,长时间审问,这点没注重,这也许是个原因!

起码证明了有人在散布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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