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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市地税局八项措施助力灾后复产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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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2日我市遭受超强台风“天兔”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支持受灾地区加快复产重建工作,市地税局梳理有关地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八项措施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渡过难关。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因台风灾害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台风灾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五、契税优惠政策
因自然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六、资源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设区的市级地方税务局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七、车船税优惠政策
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停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优惠政策
   (一)停业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因受洪涝灾害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停业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年。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备案。
   (二)延期申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三)延期缴纳税款规定。因受台风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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