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26日),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我市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春节前三天不涨价,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的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通知》要求,自1月28日起至1月30日,各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蔬菜、猪肉、粮食、食用油、蛋等平价商品价格以1月27日销售的价格为基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涨;各地物价部门要结合1月27日市场监测的平价商品的价格情况,对经营单位报送的价格进行核对;要安排专门人员对各平价商店执行春节前三天不涨价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不执行政策的平价商店,予以撤销平价商店资格,对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达不到降价幅度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各平价商店下调价格。《通知》还要求各平价商店要认真履行价格调控责任,共同维护和确保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记者 施育玲)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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