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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文章被剽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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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01: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傻子 于 2014-3-17 01:05 编辑

文章被剽窃后
文/傻子
    1994年8月,同事在《法制日报》看到了一篇通讯,题目叫《粤海雄鹰》。他看完全文后,马上过来办公室跟我说:“老傻,这篇文章不是你写的吗?怎么改了大标题和小标题就变成他俩的文章呢?肯定是剽窃你的文章。”
    我拿过报纸一看,真的是我的文章。被两位署名的作者改动了大标题和小标题,其它的内容一字没有更改,就变成了他俩的文章。
    这篇文章素材的来源是我参加了侦破工作的整个过程,并在办案过程中利用晚上的空闲时间写成一篇通讯,题目是《6·3特大走私假币案侦破记》,当年7月份给《广东公安报》投稿,第二天就发表了。看到了文章被人剽窃,我顿时怒火冲天。马上打电话给他们领导,责问是什么回事。他们单位的领导曾经跟我要过这篇文章的底稿,他听后,马上答应派人调查。
          第二天,他们单位的领导带着其中的一位同志来到我的办公室,说明了情况,当面跟我赔礼道歉。并提出了“登报更正、道歉,归还稿费,当面赔礼道歉”的处理意见。
         看到当事人是从一家名牌大学刚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毛头小伙子,站在我面前诚慌诚恐,眼泪差一点就要流出来。看到他这副诚实的样子,我心头的怒火顿时熄灭了,阴天转晴。站起来让坐冲茶,并对他单位的领导说:“既然人来了,也道了歉,其它登报更正和稿费就算了。”我拍着小伙子的肩膀说:“记得下次用我的文章,在署名上加上我的名字。
    以后,我和他成了朋友。
    这件事情过去20年了,今天,因为网上关于剽窃的事情,想起了这件事,写出来跟大家分享。也许在生活上,得饶人处且饶人,饶人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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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07: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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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哥,此篇文章,言簡意深。
曾听過「偷书人不是偷」,偷书者,因穷,买不起书,所以偷,从大义者说,在偷知识也。

中庸之道,就是文化人标杆,包含,饶恕,归纳其中。

今天是个好日子。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陈显兵 发表于 2014-3-17 07:30
子哥,此篇文章,言簡意深。
曾听過「偷书人不是偷」,偷书者,因穷,买不起书,所以偷,从大义者说,在偷 ...

是昨天你问我的话,让我想起了这件事,也算是对你的回答。:handshake
发表于 2014-3-17 12: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在纵容年轻一代剽窃人家的文化成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2: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壹卓湯 发表于 2014-3-17 12:39
你是在纵容年轻一代剽窃人家的文化成果吗?

错了。文中已经说明了年青人已经认识了错误,并且已经道了歉,因此,要继续追责下去吗?我们都不是圣人,谁能无过?特别是年青人犯错误,知错就改,就应该原谅,千万不要落井下石。人生啊!谁没有年青过?谁又没有犯过错?重要的是你犯了错,知错就改,才能进步。我文章中所说的这位年青人,后来再也没有犯过这样的错误,而且当上了部门领导。只是天不护贤,英年早逝。在此,谨愿他天堂快乐!呜乎哀哉!
发表于 2014-3-17 13: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 发表于 2014-3-17 12:51
错了。文中已经说明了年青人已经认识了错误,并且已经道了歉,因此,要继续追责下去吗?我们都不是圣人, ...

你其他的做法我都很赞同,,就是说了这句话《我拍着小伙子的肩膀说:“记得下次用我的文章,在署名上加上我的名字》觉得有点欠妥,觉悟不够的人会越陷越深,也许这位年轻人觉悟比较高吧。关于剽窃的问题,,有时候尊重一下原创者又何妨呢?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像被人尊重吧。就像你上面的所为,难道不是吗?如果剽窃者去与被剽窃者好好沟通,我想被剽窃者,那是会原谅的。既然都贴出这些反剽窃者的文章,也许说明沟通失败了。就像你当初要是对方没有过来认错,那你又是何反应呢?其实往往有些事情时性质是一样的,处理不好就是两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3: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我拍着小伙子的肩膀说:‘记得下次用我的文章,在署名上加上我的名字’”,这句话是在他已经知错并且道歉后才说的,其用意跟“下次不能这样了,下次采用别人的文章要记得在引、注说明等等”是一样的意思,只是语气不同而已。如果当初他不是知错就改,也就没有我的大度,因为当时我还年青,而且是个臭脾气。现在年老了,回想起往事,才认识了“饶人是福”的哲理。:handshake
发表于 2014-3-17 14: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事一桩。认错就好!
发表于 2014-3-17 14: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得饶人处且饶人,饶人是福!
大量大福!
发表于 2014-3-17 15:11:2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几何时,鄙人也想充当好人,最后猪悟能照镜,惹来一身麻烦,叹气呀。多年积怨,怎能一恕字了得?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5: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郑溢涛 发表于 2014-3-17 14:33
小事一桩。认错就好!

是的,小事一桩,知错就好!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5: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知青 发表于 2014-3-17 14:44
得饶人处且饶人,饶人是福!
大量大福!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5: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璜枫 发表于 2014-3-17 15:11
曾几何时,鄙人也想充当好人,最后猪悟能照镜,惹来一身麻烦,叹气呀。多年积怨,怎能一恕字了得?

:handshake
发表于 2014-3-17 15: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 发表于 2014-3-17 15:16
是的,小事一桩,知错就好!

如果死不认错,保持法理追究的权利!
发表于 2014-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干年前,市委一位干部因事涉抄袭,曾被当时的副刊部主任林婵娟约来报社谈话,她当即认错,可赞!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5: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郑溢涛 发表于 2014-3-17 15:18
如果死不认错,保持法理追究的权利!

这也是,不用法律追究,就是单位追责也是丑事,年青人不懂规矩,认错了必须原谅!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5: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郑溢涛 发表于 2014-3-17 15:20
若干年前,市委一位干部因事涉抄袭,曾被当时的副刊部主任林婵娟约来报社谈话,她当即认错,可赞!

发表于 2014-3-17 15:37:4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当死猪游滚水,不作虾姑盐剥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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