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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找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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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 22: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
 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0〕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审批制度,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政府从微观的、行政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向宏观的和以法律、经济为主要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转变,重新界定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理顺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此,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把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三讲”教育整改的一项重大措施加以落实,在去年下半年,对省政府所属70个单位的审批、核准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了既大胆、积极,又稳妥、慎重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在依法保留必要的涉及社会安全、公共财政、环境保护、精神文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事项审批的基础上,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要坚决退出,不再审批;把下级政府能够管好的事项下放给下级政府;必须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归口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但必须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需要保留的审核、核准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核准要求进行规范,坚决不用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办法管理。以此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取消审批、核准事项331项(其中已向社会公布298项,取消的不需公布的内部审批事项33项。公布的取消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下放的审批、核准事项80项、保留审批事项504项、保留审核事项327项、保留核准事项331项下达执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这项改革将继续深化下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按照执行,一律不得将被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取消的事项,一般应放给社会、市场、企业。

  二、今后,凡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要依法办事并严格把关。省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同意;未经省政府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独自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违者,要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各市政府决定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与否,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政府的审批、核准事项,省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各市政府要按方便群众、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保留或是审批事项改为核准事项,还是完全取消放给社会、市场和企业。需保留的要制订操作规范,并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各市政府要把对省下放的审批、核准事项处理的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对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要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严格规定审批、审核、核准的内容,明确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明确办理程序与办理时限。要制订严密、规范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保留的核准事项,要严格按核准程序进行办理,不得变相按审批办法管理。

  五、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事关增创体制新优势,改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实施,抓好落实工作。为保证这次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得到落实,省人民政府将在今年内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附件: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

  二、下放审批、核准事项
  三、保留审批事项
  四、保留审核事项
  五、保留核准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取消审批、核准事项

               (共331项)


  一、省府办公厅(1项)
  1.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网经营资格

  二、原省经委(3项)
  1.省联运行业发票申购
  2.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3.省优惠电价电量指标

  三、原省外经贸委(10项)
  1.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进口计划
  2.进出口企业开展转口贸易
  3.进出口企业申请保税仓业务
  4.企业退佣、退订金及支付货损款超出有关规定
  5.购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专用发票
  6.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合同
  7.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物资(小汽车和其他属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除外)的进口
  8.出口退税企业分类
  9.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
  10.租赁贸易

  四、原省贸易委(4项)
  1.饲料经营许可证
  2.饮食服务网点装修改造
  3.新开办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立项前特殊技术、工艺条件审查
  4.特区内新办各类饲料工业企业,其产品要在省内其它地区销售的,项目审批前须经省饲料办审核并加具意见

  五、原省建委(17项)
  1.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
  2.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3.省重点建设项目报建表
  4.电梯安装与维修企业资质
  5.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建站
  6.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7.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建站
  8.建筑施工单位建设项目赶工措施费
  9.建筑施工单位远途工程增加费
  10.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1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12.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13.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证
  14.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15.省基本建设开工报告书
  16.建材生产企业化(检)验室资质证
  17.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

  六、原省科委(4项)
  1.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
  2.省科研院所进出口权
  3.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4.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

  七、原省体改委(2项)
  1.股份公司股本调整、股权转让
  2.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及修改章程

  八、原省体委(21项)
  1.长期性和临时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2.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工作
  3.体育旅游
  4.体育广告
  5.市级足球协会
  6.职业足球俱乐部
  7.业余足球俱乐部
  8.省级足球比赛
  9.足球学校资格
  10.市际足球比赛
  11.全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12.省职工体育先进单位
  13.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14.省体育先进县
  15.省体育先进镇
  16.省全民健身活动月进行单位
  17.全省成年人体质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18.全省成年人体质监测工作优秀组织奖
  19.各系列专业技术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申报
  20.省各体育项目协会人选
  21.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九、原省农办(7项)
  1.珠江三角洲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2.农业利用外资项目
  3.省直农口国有企业改革及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港澳流动渔民入会籍管理
  5.省级农口事业费、支农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的审批
  6.组织省直单位挂钩扶持贫困县
  7.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

  十、省外事办(2项)
  1.评审翻译专业译审、副译审资格
  2.成立县级友协的审批

  十一、省人防办(1项)
  1.人防教育师资培训

  十二、省侨办(1项)
  1.“三侨子女”证明

  十三、省公安厅(3项)
  1.多色复印机的使用许可
  2.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年审

  十四、省司法厅(8项)
  1.听证立案
  2.公证业务审批
  3.政法系统法律专业证书和法学自考助学资格
  4.法学成人教育报考资格审查
  5.监狱医院管理评审
  6.建筑材料产品准用资格
  7.生产许可证核准
  8.评定计量等级、升级

  十五、省财政厅(22项)
  1.企业成本费用类财务事项
  2.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3.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事项
  4.省直单位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单位
  5.基层单位以计算机代手工记帐的审批
  6.省级企业税利基数和工效挂钩比例
  7.省级外经贸、旅游、金融企业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总额
  8.省级境外企业发放奖金
  9.省级国有企业破产清算
  10.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支计划
  11.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制度和办法
  12.省级劳动和社会事业单位、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资金管理
  13.省级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
  1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15.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
  16.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17.环境保护的财务政策
  1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9.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和计划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21.军粮差价补贴款
  22.国家指定项目专项资金

  十六、省人事厅(8项)
  1.省直事业单位接收计划内自费生
  2.核准刊播人才招聘和举办人才集市广告
  3.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4.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的设置和组建
  5.中专毕业生跨地区调整分配去向
  6.外省中专毕业生到我省就业
  7.省直、中央驻穗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
  8.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接收中专毕业生

  十七、原省劳动厅(5项)
  1.企业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可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
  3.技工学校合格、选优评估
  4.技工学校教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5.职工非政策性调整

  十八、原省电子机械厅(29项)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申报年审工作
  2.省级国有工交企业解困周转金初审
  3.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初审推荐
  4.省重点发展大企业集团的初选
  5.省机械行业名牌产品初审
  6.省优质产品初审
  7.省优秀新产品奖初审
  8.省机械工业科技成果鉴定
  9.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评审
  10.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审初审
  11.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制订和落实审查及地方项目初审
  12.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初审
  1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14.省电子工业标准计量人员资格审批
  15.机械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核准
  16.股票(B股)上市初审
  17.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18.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19.省电子工业(年度)科研新产品试制计划
  20.电子行业企业基建、技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的初审
  21.电子科技成果鉴定
  22.农业机械化重点科研项目立项
  23.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2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立项
  25.农业节本增效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
  26.信息产业部(年度)信息产业科研试制计划
  27.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外国人入境核准
  28.厅属单位消防工程审报的核准
  29.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管理

  十九、原省重化工业厅(11项)
  1.煤炭生产许可证环保审查和年审审查
  2.煤矿矿长资格
  3.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
  4.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
  5.轮胎项目核准定点建设
  6.溶解乙炔项目定点建设
  7.煤炭地质勘探项目计划
  8.一、二类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证
  9.煤炭小型基建项目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查
  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十、原省轻纺工业厅(7项)
  1.省轻纺工业科技进步奖
  2.省轻纺工业优秀新产品奖
  3.全省轻纺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
  4.轻工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5.纺织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
  6.轻纺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7.轻纺项目可行性报告研究方案

  二十一条 省交通厅(2项)
  1.省外交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粤承担任务核备
  2.粤港(澳)直通客运线路经营权

  二十二、原省国土厅(7项)
  1.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
  2.土地纠纷案件延期处理
  3.滩涂围垦投资立项
  4.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5.土地估价人员上岗资格
  6.土地纠纷裁决
  7.地籍管理应用软件核准

  二十三、省卫生厅(5项)
  1.灭鼠杀虫药械卫生检验合格证
  2.省卫生防疫以站评审
  3.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享受省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及治疗
  5.全省精神病医院等级评审

  二十四、省水利厅(7项)
  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乙、丙)级审核及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
  3.编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4.省水利水电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5.省水利厅优良样板工程
  6.省水利厅优良设计审批
  7.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型建筑物的农田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二十五、原省海洋与水产厅(8项)
  1.鳗鱼养殖用药记录
  2.渔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
  3.占用和列入基本农田挂号信区的鱼塘用于非农建设项目
  4.省厅级渔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5.省厅级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
  6.上报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7.上报部省级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
  8.渔业航舶(含渔业辅助船舶)的建造、改造、买卖报废

  二十六、原省教育厅(7项)
  1.毕业生分配计划
  2.省中小学软件开发项目
  3.中小学电子音像教材
  4.省教育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申报、评比、表彰
  5.省教育学会课题申报、检查、鉴定、评比、表彰
  6.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成立
  7.优秀教师表彰

  二十七、原省高教厅(15项)
  1.普通高校自筹基建计划
  2.普通高校建设项目
  3.高等、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
  5.各“211”工程学校年度经费安排
  6.校办科技企业认定
  7.科技成果推荐申报
  8.短期出国(赴港定居)
  9.省属院校聘请客座教授
  10.接收非广东生源毕业生的专业、层次
  11.评选省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初审
  12.普通高校贷学金
  13.省高校人文社科科研项目
  14.省高教厅自然科学重点科研项目立项
  15.学校科研成果鉴定申请

  二十八、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厅(10项)
  1.北京广播学院(函授)在广东招生计划
  2.对普通话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进行普通话测试和确定等级
  3.继续教育证书发放
  4.继续教育证书验证
  5.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培训证书
  6.技术工人等级岗位培训考核
  7.会计人员上岗证
  8.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定级领证
  9.直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10.粤港澳广播电视协调

  二十九、省审计厅(2项)
  1.地方审计项目计划调整
  2.用自有资金购建住房

  三十、省民政厅(2项)
  1.国家三级殡仪馆评定
  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社会福利项目

  三十一、原省林业厅(3项)
  1.厅属企业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2.厅属企业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三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三十二、省文化厅(1项)
  1.省业余文艺作品评选

  三十三、省环保局(1项)
  1.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十四、原省旅游局(11项)
  1.旅游广告
  2.旅游基本建设计划项目
  3.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
  4.省级生态旅游区
  5.旅游定点单位
  6.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
  7.3A以上旅行社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
  8.2A以上旅行社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
  9.旅行社营业部
  10.建设酒店和饭店
  11.旅游景点区建设

  三十五、原省医药局(5项)
  1.药品包装生产企业立项
  2.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3.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4.《药品生产技师管理规范》达标审查
  5.药品行业实验动物合格证初审

  三十六、省工商局(4项)
  1.煤炭经营资格许可
  2.高速公路广告管理
  3.中药材市场开办审批
  4.汽车经营资格认可

  三十七、省物价局(14项)
  1.涉外进出口仓储业务收费
  2.涉外进口代理手续费
  3.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费
  4.汽车进城汽车场清洗汽车服务费
  5.农膜价格
  6.纸张价格
  7.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8.强制使用产品价格及相关收费
  9.国家专营物资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
  10.其它非政府定价或非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11.电子联行收费
  12.省属部分宾馆标准房价、星级宾馆价外加收基本服务费作价办法
  13.银行结算业务收费
  14.中介服务收费

  三十八、原省地矿局(7项)
  1.省级天然矿泉水鉴定书
  2.地下水动态监测成果
  3.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评价科研成果
  4.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5.地质科技成果(奖)评审
  6.勘查成果登记
  7.人为诱发大型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十九、省农垦总局(5项)
  1.系统内企业利用外资审批
  2.系统内企业进料、来料加工
  3.系统内企业划型
  4.省农垦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5.省优质名牌产品、省优秀新产品

  四十、省档案局(4项)
  1.档案科研项目
  2.档案职称
  3.档案中、高级职称
  4.档案科技进步奖

  四十一、原省粮食管理储备局(8项)
  1.会计人员上岗证
  2.全省粮食系统会计电算化制度实施管理
  3.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
  4.粮食加工机械产品鉴定及产品评优
  5.进出口粮食价格核定
  6.粮食批发市场建设
  7.全省粮食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
  8.粮油工业技改项目及贷款计划

  四十二、省新闻出版局(16项)
  1.换发记者证
  2.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
  3.涉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
  4.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
  5.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
  6.直属单位购置汽车、商品房
  7.直属单位新办、分立、关停、并、转及改制
  8.直属单位工效挂钩
  9.全系统工资变动及企业工资总额
  10.全系统基建工程验收
  11.直属单位财务决算
  12.直属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
  13.直属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基础规范化验收
  14.直属单位会计证申领
  15.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6.作品自愿登记

  四十三、原省电力局(5项)
  1.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2.电力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3.电网内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
  4.电厂建设项目
  5.50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

  四十四、原省乡镇企业局(9项)
  1.省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
  2.省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
  3.乡镇企业管理基础达标
  4.外向型乡镇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5.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奖
  6.质量信得过企业
  7.乡镇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
  8.国家对部委“贸工农”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指标
  9.乡镇企业长期和年度计划

  四十五、原省技监局(1项)
  1.“广东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四十六、原省中医药管理局(3项)
  1.中医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评审
  2.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评审
  3.中医医院评审

  四十七、原省专利局(1项)
  1.科技项目立项的专利审查论证

  四十八、省统计局(2项)
  1.省直机关、企业劳动统计年报资料审核
  2.省直主管部门公布全省性综合资料
附件二:        下放审批、核准事项

               (共80项)


  一、原省计委(1项)
  1.广州、深圳市技工学校的成立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二、原省外经贸委(2项)
  1.非省属企业申请出口退税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深圳市所属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下放给深圳市

  三、原省贸易省(3项)
  1.酒类经营各种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酒类经营各种许可证的换发和年检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新建、改建(扩建)饲料工业项目验收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四、原省建委(2项)
  1.房屋拆迁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五、原省民委(3项)
  1.少数民族成份的识别与更改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非省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年检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非省级团体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六、原省体委(1项)
  1.广州、深圳市体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体育咨询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七、原省高教厅(10项)
  1.广州、深圳市普通中专学校设置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2.广州、深圳市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3.广州、深圳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4.广州、深圳市所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5.广州市所属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
  下放给广州市
  6.广州、深圳市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院校资格认可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7.广州、深圳市所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8.广州、深圳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初审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9.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校外教学机构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10.报考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的考生资格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八、原省教育厅(2项)
  1.非公立学校的设置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广州、深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和测试员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九、省公安厅(3项)
  1.出海船(民)管理
  下放给有关地级以上市
  2.台湾渔船聘用渔工
  下放给汕头市
  3.汽车设车身广告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省司法厅(3项)
  1.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一、省财政厅(3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若干财务事项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文教类、脱钩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二、原省劳动厅(2项)
  1.企业劳动安全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爆破工程“三同时”审查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三、原省海洋与水产厅(2项)
  1.进入渔港装卸危险货物
  下放给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渔港内捕捞、养殖活动
  下放给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四、原省国土厅(2项)
  1.临时用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乡(镇)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五、省交通厅(2项)
  1.交通物流企业的设立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砍伐公路路树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六、原省农业厅(4项)
  1.农药经营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农药经营上岗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动物诊疗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4.涉及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七、省水利厅(1项)
  1.开垦5度以上,25度以下荒坡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八、原省林业厅(2项)
  1.变更原省以下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十九、省文化厅(6项)
  1.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市、县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美术品经营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4.市、县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5.市、县级古建筑安全消防措施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6.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资格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原省广播电影电视厅(4项)
  1.旅游宾馆、饭店开办闭路电视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设立广播、电视信号传送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4.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一、省卫生厅(1项)
  1.省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二、省统计局(1项)
  1.统计单位登记和年检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三、省工商局(7项)
  1.租赁柜台登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停业、注销登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合伙企业设立、注销登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4.合同鉴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5.省属单位发布、跨市发布和到港澳的车身广告登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7.中央驻德单位、省属企业和冠省名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四、省环保局(1项)
  1.关于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五、原省农办(1项)
  1.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资本金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六、原省口岸办(1项)
  1.节假日期间延长口岸开放时间、增加班次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七、省物价局(2项)
  1.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商品房价格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广州、深圳市公有住房租金
  下放给广州、深圳市

  二十八、省地税局(3项)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房地产税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二十九、原省电力局(1项)
  1.核发《电工进网许可证》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三十、原省旅游局(1项)
  1.海淀游泳安全鉴定
  下放给沿海地级以上市

  三十一、原省乡镇企业局(3项)
  1.乡镇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礼花弹项目,氯酸盐配制的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烟花爆竹新产品上马、增加新产品的审批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2.乡镇烟花炮竹企业《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审批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3.乡镇烟花爆竹企业的新建、改建、迁址、扩建项目的审批
  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
附件三          保留审批事项

               (共504项)


  一、省府办公厅(4项)
  1.全省性会议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粤府办〔1999〕95号)。
  2.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活动(含证书、奖状、锦旗、奖牌、奖匾、标牌)
  依据:省府办公厅《省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粤府办〔2000〕46号)。
  3.各类重大庆典活动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粤发〔1997〕10号)第六条。
  4.小汽车定编
  依据: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有关规定》(粤办发〔1995〕21号)第四条。

  二、省计委(19项)
  1.地方企业债券计划及发行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
  2.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四条。
  3.编制和组织实施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三项第十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计司高技函〔1999〕010号)引言、第二、四条。
  4.外商直接投资和海外投资项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14号)第一、三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5.地方全社会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二、七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四条。
  6.外债全口径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第二部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外资〔1999〕438号)第二部分;《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
  7.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与配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第二项第七点、第三项第十三点。
  8.除广州、深圳市之外的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国发〔1973〕81号)第二条。
  9.全省商品粮油总量平衡年度计划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
  10.全省粮油进出口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
  11.省间粮油指令性调剂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点。
  12.军粮供应
  依据: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97〕后需字第4号)第二十六条;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1999〕224号)第二十七条。
  13.全省粮食收购计划及收购目标指导价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点、《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第二条。
  14.因征地或受灾减免国家定购粮
  依据:省粮食局《关于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耕地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减免问题的通知》(粤粮购〔1997〕38号)。
  15.省级储备粮油仓库建设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点。
  16.军队粮油供应网点建设和维修改造
  依据: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97〕后需字第4号)第二十条;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1999〕224号)第七、九条。
  17.省级储备粮油储备、调拨、轮换、抛售计划、价格及陈化粮处理、销售价格
  依据:省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108号)第五、七条;《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第三、九条。
  18.调用省级储备粮油用于城乡居民救济救灾粮油供应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四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三条。
  19.大型非国有粮食企业收购许可证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第二条。

  三、省经贸委(21项)
  1.成品油业务经营资格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第七条。
  2.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6)。
  3.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
  依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8〕2568号)第三条。
  4.国防交通工程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二十一条。
  5.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二十三条。
  6.动员、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改造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6年第173号令)第三十六条。
  7.使用储备国防交通物资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四十四条。
  8.国防交通经费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第173号令)第五十四条。
  9.计划内燃料油分配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局下达我省的计划内燃料油年度计划。
  10.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国发〔1982〕15号)第六、八条;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
  11.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省经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关于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科〔1996〕060号)第一条。
  12.煤炭经营资格
  依据:《煤炭经营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令第11号)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政法〔1999〕616号)。
  13.省节电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省政府《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0〕3号)。
  14.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四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8年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第七条;《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62号)第二点。
  15.电子机械行业社会团体成立
  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
  16.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
  依据: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目录有效期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机械农〔97〕139号)第一、二、四条。
  17.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基本建设项目
  依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74号)。
  18.汽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
  依据: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组织〈1999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国机管〔1999〕11号)第二条。
  19.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有关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民用爆炸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第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五、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四十、四十七条。
  20.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1998〕17号)、《关于开展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1998〕30号)。
  21.煤炭生产许可证
  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第八条。

  四、省教育厅(19项)
  1.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教职〔1990〕008号)第三十七条。
  2.中小学教材的审查和选用
  依据: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第四、八、十四、十七、二十条。
  3.举办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第四条。
  4.在境内举办对外国际教育展览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
  5.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第一点。
  6.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第七、十一条;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教研〔1996〕3号)第五条。
  7.省教研课题申报、检查、鉴定、评比、表彰
  依据:省教育厅《广东省“九五”期间普教系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和《广东省普教系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办法》第四点。
  8.评选省南粤优秀中小学历史、地理、音乐、体育、美术教师
  依据:省教育厅、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关于评选广东省1999年南粤优秀中小学历史、地理、音乐、体育、美术教师的通知》(粤教研〔1999〕7号)第四点。
  9.省教育厅奖励的杰出教师评选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庆祝1992年教师节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函字〔1992〕89号)。
  10.省一级学校(幼儿园)
  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字〔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义字〔1993〕1号)。
  11.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计〔1993〕56号)。
  12.除广州、深圳市外的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职〔1994〕3号);省计委、省高教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计文〔1991〕101号、粤高教〔1991〕23号)。
  13.除广州、深圳市外的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教成〔1997〕6号)第三点。
  14.省属院校召开国际会议
  依据:教育部1982年《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直属单位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工作细则》第一条;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从严掌握在华举办各种国际会议的通知》(中外办〔1995〕27号)第二点。
  15.高等学校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广东省普通、成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粤府〔1995〕69号)、《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粤府〔1995〕49号)、《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粤府〔1995〕57号)。
  16.省间高等、中专学校学生转学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国家教委令第7号)第二十条;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职〔1994〕4号)第二十三条。
  17.省内高等、中专学校学生转学
  依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8.普通高校教学成果奖
  依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7〕31号)。
  19.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单
  依据:教育部每年的招生规定。

  五、省科技厅(11项)
  1.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
  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318号);国家科委《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2.省级火炬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1991〕467号)第一、二条。)
  3.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依据: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54号)第一、四条。
  4.省科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第二条。
  5.软科学研究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1990〕364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五条。
  6.重点实验室建设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粤府〔1999〕51号);省科委、省计委《关于颁发〈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条字〔1997〕7号)第一章第一条。
  7.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第五、七条;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二条。
  8.省科技厅系统因公出国(境)赴港澳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府办〔1999〕79号)第四条第(一)款;省政府《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
  9.省级科学事业费单位财务收入预算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
  10.省级星火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11.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6〕91号);省科委《颁发〈广东省自然科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字〔1990〕54号)第二、五条。

  六、省民族宗教委(2项)
  1.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重建、征用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粤府〔1988〕44号)第十二条。
  2.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60号)第四、五、六条。

  七、省公安厅(38项)
  1.省直属机关单位人员因私出国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五、八、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至七条。
  2.省直属机关单位人员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至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五至十三条。
  3.港澳居民来内地申请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至十八条。
  4.外国人短期来华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六至十条,和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条。
  5.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十、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至十三条。
  6.台湾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二十二条。
  7.外国人、外籍华人来华定居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三至十五、二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至十八、二十二、二十四条;省公安厅、侨办《关于外籍华人申请来我省定居问题的通知》(〔87〕粤公布(境)17号)第一、二点。
  8.外国人加入、恢复我国国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八、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条。
  9.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六条第一至七款、第八条。
  10.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1.典当许可
  依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公安部令第26号)第六条。
  12.原子印章业务许可
  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3〕104号)第一条。
  13.多色复印机的进口和经营许可
  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一条、第二条。
  14.跨省运输调入我省的枪支弹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条。
  15.狩猎场配置猎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16.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
  17.营业性射击场的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18.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19.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其他制品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第三十五条。
  20.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
  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9〕61号)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21.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依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26号)第三条。
  22.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
  23.特许生产各类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牌、证
  依据:《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公安部令第13号)第四条。
  24.港澳入出境车辆及驾驶员牌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牌证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88〕89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直通港澳车辆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府〔1992〕125号)。
  25.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箱、过户登记
  依据: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明发〔1998〕176号)第一条。
  26.机动车考验员资格
  依据:公安部《关于颁发机动车考验员证书工作的通知》(公三〔1986〕0012号)。
  27.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
  28.临时入境车辆及驾驶员牌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公安部令第28号);《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贯彻〈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89〕公交管第164号)。
  29.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第九、十一、十二条。
  30.使用警车、公安专用车
  依据: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第三条;《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7号)第四条。
  31.各类民用机动车辆特许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五十六条;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民航快递车辆给予邮政车通行待遇的通知》(公交管〔1995〕116号)。
  32.在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109号)第三条。
  33.跨省经销烟花爆竹
  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9〕61号)第三十八条。
  34.港、澳、台、外国人考领驾驶证
  依据:省公安厅《关于港澳和内地入出境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84〕粤公布(治)89号)。
  35.机动车教练员资格
  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教练员证式样的通知》(〔89〕公交管第18号)。
  36.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安装、检测、维修保养资格
  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公安部令第30号)。
  37.实施交通管制
  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第六条。
  38.跨市或整条关闭高速公路
  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

  八、省安全厅(1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的通知》(粤府〔199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它官方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关于〈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1994〕国安发(厅)20号)。

  九、省民政厅(10项)
  1.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民政部第2号)第五条。
  2.革命烈士
  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3.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依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7号)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4.建设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5.异地入伍退役技术兵安置
  依据:省政府《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1995〕151号)第三条。
  6.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5号)第九条。
  7.申请筹备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六、十一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十二、十六条。
  9.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10.地名
  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56号)第九条。

  十、省司法厅(9项)
  1.设立公证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4月公布)第五条。
  2.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依据:《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第二、三、四、五条。
  3.罪犯保外就医
  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4.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非法获得保外)
  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95)司狱字第166号。
  5.罪犯服装定点生产
  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统一全国罪犯服装样式的通知》(司狱字〔1998〕第188号)第二条。
  6.新闻单位、外系统对监狱的采访、拍摄
  依据:《保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二十条;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交部〈关于现场处理外国记者在华非法采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司狱字〔1997〕第114号)第一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74号)第一、二、三条。
  7.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对象为囚犯)
  依据: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粤狱〔1999〕87号)第四十三条。
  8.监狱犯罪内的土地使用、出租
  依据: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狱农〔1997〕30号)第四、六条。
  9.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
  依据:司法部基层工作局《关于全国基层工作者换发新工作证的通知》((93)司基字第6号)第一、二条。

  十一、省财政厅(43项)
  1.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依据: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第四条;《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第三、六条。
  2.省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
  依据:省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广东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经贸贷字〔1995〕015号)第十七条。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七条。
  4.省直公安干警个人自负医疗费财政专项补助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公安干警公费医疗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8〕503号)。
  5.省对困难地区卫生中医专项费补助
  依据:《预算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6.省级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支出指标及支出计划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第十条;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第六、七、十一、十二、十四条;省政府《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粤府〔1986〕105号)第二条。
  7.对特定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三、四十七、四十九条。
  8.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项目用款申请计划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第十二、十三条。
  9.各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年度预、决算,国有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
  依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94号)第一、三、四、六、七、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68号)第七条。
  10.各市财政部门及省级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第四条、第六条。
  11.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社会福利基金和彩票公益金决算
  依据: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字〔2000〕3号)第三、四、六点。
  12.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四点;省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7〕34号)第四、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第一、二、三条。
  13.罚没收入使用管理
  依据:《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1997年省政府令第33号)第十六条。
  14.海域使用费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38号)第五、九条。
  15.制定、审批政府采购具体标准等管理事项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9号)第七、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四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8〕45号)第五条。
  1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8〕20号)。
  17.省直、市、县文教行政单位专项补助经费
  依据:《预算法》第五条;省政府《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4〕19号)第三条。
  18.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市县财政决算
  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第五十八条。
  19.市县临时补助款和临时资金调度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粤府〔1995〕105号)第五条;《预算法》第三十一条。
  20.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二、六条;《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51号)。
  21.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呆帐核销和资金回收
  依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第一、二、四条;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自理规定〉的通知》(粤财预〔1998〕28号)第六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预〔1997〕84号)第三条。
  22.省级农口财政支农资金预、决算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七、七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十条;财政部《监狱财务制度》(财农字〔1997〕14号)第二、九、二十二、二十六条。
  2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六十三条;《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条。
  2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和预、决算
  依据:《预算法》第十六、十九、四十二、六十一条;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粤人退〔1997〕7号)。
  25.省级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基金
  依据: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8〕60号)第二、三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十条;《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9号)第十条;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六、十、十二、四十、四十九条。
  26.省级军粮差价补贴款和军供网点、粮库维修资金
  依据: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后需字〔1997〕4号)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46号)第三、四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五条。
  27.全省中专、技校教育事业费
  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条。
  28.省级排污费收支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第七、九、十条;省政府《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
  依据:《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10号)第八条;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88〕197号)第一点。
  30.企业财务事项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第六、七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6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第六、七、八条。
  31.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取标准、票据
  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1991年第19号公告)第七、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第十一、十二、十六条。
  32.省级国有或国有参股的工交、内贸企业国有资产税后利润分配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94〕295号)第三、五条。
  33.省属外经贸、旅游企业财产损失、潜亏核销、待摊费用、利润分配、财产清查财务管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8〕346号)第八、九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第三、六条。
  34.省属境外投资单位及所属境外企业收益分配和上缴、年度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215号)第四、十八、十九条;省政府《广东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粤府〔1993〕38号)第三、八、十六、十七条。
  35.全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3号)第二条。
  36.省直公费医疗办证单位办证资格
  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1989〕138号)第6条;省政府《批转广东省医疗制度改革调研小组关于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64号)第二条。
  37.市县人民政府农业特产税新增品目的开征及税率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粤府〔1994〕83号)第三条第八款。
  38.“农业四税”减免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粤府〔1994〕83号)第六条。
  39.省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
  40.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第一点、《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209号)。
  4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依据: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国资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请示的通知》(粤府〔1997〕88号)第四点。
  42.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国资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请示的通知》(粤府〔1997〕88号)第五点。
  4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71号);省政府《批转省国资局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粤府〔1995〕12号)第三点。

  十二、省人事厅(10项)
  1.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第四条。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依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第二条。
  3.博士后研究员进出站
  依据:人事部专家司《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5号)第三条。
  4.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依据:《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
  5.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粤府〔1994〕150号)第十五条。
  6.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公务员跨单位调任、转任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5号)第十一章。
  7.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提高退休金标准的复函》(粤办函〔1981〕1129号)。
  8.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
  依据: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第三条。
  9.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
  依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第十八条。
  10.省直、中央驻穗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
  依据: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十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0项)
  1.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第五条。
  2.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所属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第七条。
  3.全省“农转非”招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四章第十、十一、十二条;省政府《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七、九条。
  4.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异地招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十、十一、十二条;省政府《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九、十条。
  5.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技术职工交流计划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
  6.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十五条。
  7.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
  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
  8.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第六条。
  9.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
  依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第九、十、二十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4〕53号)第一条。
  10.职业培训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二十六条;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第五条。

  十四、省国土资源厅(24项)
  1.建设用地农地转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2.建设用地征用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
  3.建设用地征地方案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4.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6.农林开发项目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
  8.省属企业改革土地处置方案
  依据:《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十条;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第二点第(三)小点。
  9.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十一条。
  10.耕地开垦计划
  依据:省国土厅《关于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的通知》(粤国土〔1999〕20号)第五条。
  11.建设用地更改用途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12.土地复垦方案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13.测量标志拆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十九、二十条。
  14.航空摄影
  依据:《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第十五条。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0号公告)第四十条。
  16.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九条。
  17.公开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国家主席令第66号)第二十条。
  18.测绘技术设计书
  依据:《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第八条。
  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
  20.勘查成果有偿使用
  依据:地矿部《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发〔1994〕164号)第四条、第五条。
  21.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二、十三条。
  23.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24.探矿权、采矿权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十五、省建设厅(22项)
  1.(地级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2.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
  依据:省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26次会议〔1999〕4号)第一点。
  3.燃气工程项目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26日公布)第十条。
  4.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依据: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5.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依据:《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号公告)第十三条。
  6.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游建筑、宗教项目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
  7.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第十一条。
  8.未在粤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投标资格
  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依据:《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号)第三条。
  10.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二条。
  11.省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条;《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12.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
  13.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3号公告)第十八条。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从业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法》(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十一条。
  15.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规〔1992〕494号)第四条。
  16.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7.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
  18.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
  19.省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七条。
  21.大中型工程设计项目初步设计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6〕30号)第二点;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78〕建发设字第410号)第七点。
  2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条。

  十六、省交通厅(33项)
  1.本省及外省经营者申请从事跨省旅客运输
  依据:交通部《省际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3日)第四章第十九条。
  2.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
  依据:交通部《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1154号)第十条。
  3.跨省异地货运配载线路经营权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七条;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十一条。
  4.中外合作、合资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立项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运发〔1993〕1178号)第七条。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置
  依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91)第29号令)第三条、第十二条。
  6.一类车辆维修行业经营资格
  依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第二项(二)第七条。
  7.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依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92)第42号令)第十三条。
  8.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依据:省政府《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1989〕133号)。
  9.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46号)第八条;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通知》(交水发〔1998〕107号)第八、十七条;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办发〔1992〕596号)第二点第六款。
  10.港澳航线单船1千吨以下水运企业设立、变更运力、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8〕167号)第十五、三十条;交通部《关于对我国从事国际海运船公司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海字(85)1637号);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字〔1985〕745号)第八条;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办发〔1992〕596号)第六条。
  11.广东省与海南省省际间水运企业设立及变更运力
  依据:交通部《关于同意广东、海南两省间运输由两省共同审批的批复》((88)交海字602号)。
  12.港澳线水运服务企业设立、变更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130号)第六、七条。
  13.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3号公告)第十三、十六条。
  14.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5.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
  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6.公路收费站定址、迁移
  依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4号)。
  17.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行驶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五十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 (1995年9月1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第二十七条。
  18.占用、挖掘省管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9.在省管公路增设交叉道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
  20.跨越、穿越省管公路设置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1.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八、九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九、十条。
  22.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文件和资格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六、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七、二十五条。
  23.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三十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四十四条。
  24.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依据:《公路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八、二十一条。
  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第七条。
  26.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交工发〔1992〕66号)第五条。
  2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第五、十条;交通部《水运工程实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1997〕47号)第五、十二条。
  2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船舶修造厂生产许可
  依据:交通部《关于公路、水运交通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交科发〔1997〕363号)第七十条;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87〕交船检字709号)第二条;省政府《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第十条;省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粤府〔1989〕122号)第五条;省交通厅《广东省乡镇船舶修造厂实施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粤交企〔1991〕720号)第六条。
  29.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交通部《关于摘要转发国发〔1987〕23号和计资〔1987〕866号文件的通知》(〔87〕交计字536号)第二条;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1〕交函计字871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第一、二、三条。
  30.危及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安全活动
  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31.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
  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32.在国、省管及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33.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区设置各类标牌设施
  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十七、省信息产业厅(5项)
  1.无线电频率指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3.无线电台(站)呼号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三条。
  5.部门和地区信息化规划
  依据:省政府《印发广东信息化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1998〕42号)第六章第一条第二点。

  十八、省水利厅(25项)
  1.省直属工程(东深工程、凤田水库、北江大堤及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新建或加固项目维修管理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的通知》((80)水管字第95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八条;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78号)第四条。
  2.北江大堤年度计划内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依据:省北江大堤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江大堤防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的通知》(〔1991〕粤北管委字第3号)第五条。
  3.大中型水库、水闸除险达标加固,受益面积5万亩(山区1万亩)以上灌区整治、改造,5万亩(重要1万亩)以上江海堤围达标项目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粤府〔1999〕8号)第四点。
  4.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粤府〔1984〕114号)第十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粤府〔1999〕8号)第四点。
  5.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计划与工程设计
  依据:省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粤府案〔1995〕3号)第三点。
  6.大中型或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1款。
  7.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省政府《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粤府〔1984〕114号)。
  8.省管河道及出海河口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依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粤办会函〔1999〕25号)。
  9.东、西、北、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警戒水位、安全水位的确定
  依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九条。
  10.省重点或省直属水利基建工程施工中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建〔1995〕128号)第十四条第3款、十五条第2款;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118号)第五章第5.2.4款;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第十条。
  11.省水利工程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第9号令)第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12.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防洪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13.机电排灌工程项目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三条;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水政法〔1999〕311号)第九、十条。
  14.小水电站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0号)、《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
  15.小水电输变电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
  16.第三批农村小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项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
  17.自供自管县“两改一同价”工程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53个趸售县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9〕546号)。
  18.大型及中型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及渡汛措施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的防洪限制水位、渡汛措施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5〕364号)。
  19.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老移民安置资金项目计划
  依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1997〕10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998〕319号)第二章第七条。
  20.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四、五条。
  21.取水许可
  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19号)第十九条。
  22.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省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省指定的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示范点工程等)
  依据:水利部《颁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1〕水农字第86号)第三、四点;《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国发〔1989〕73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粤府〔1996〕35号);省水利厅《广东省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52号)第三点。
  23.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工程
  依据:省水利厅《广东省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52号)第三点;水利部《颁发〈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1〕水农字第86号)第三、四点。
  24.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日供水规模1.6万吨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7号)第二条;省水利厅《关于编制一九九三年度水利水电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水电计字〔1992〕32号)第六条。
  25.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依据:省政府《颁发〈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号)第二十一条。

  十九、省农业厅(20项)
  1.农药广告
  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农业部1995年第30号令)第五条。
  2.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第32号令)第六章第二十四条。
  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六、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条。
  5.进口兽药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二十五条。
  6.生产兽药并发给批准文号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二十一、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7.兽药广告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8.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1号公告)第十八条。
  9.“三高”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发展5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1999〕34号);《省级“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1997〕206号)。
  10.农用救灾物资的安排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粤府办〔1995〕30号)。
  11.造林种果专项资金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发展山区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粤发〔1985〕43号)。
  12.省良种培育、补贴奖励和重点科研补助经费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第一条第1款;《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八条第24款。
  13.省农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第一条第6款。
  14.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
  依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国办发〔1986〕64号)。
  15.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建立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第三条第6款。
  16.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
  依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在试点单位中试行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三个规定的通知》(农资办发〔1996〕1号)附件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7.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依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新组建广东省农业科技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粤职改字〔1991〕39号)、《关于重新组建广东省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粤职改办〔1997〕35号)。
  18.扶持老区资金安排
  依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老〔1998〕5号)第十条。
  19.农业行政执法证(农机)发放和管理
  依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四、七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执法证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农企发〔1997〕12号)第二章第六条、第六章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

  二十、省外经贸厅(16项)
  1.省外经贸厅及其未脱钩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访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省直经贸系统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113号)、《关于新成立的省直经贸单位临时因公出访归口审批的复函》(粤办函〔1993〕314号)。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政发第325号)第九条第三款。
  3.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依据: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4.外国、台港澳企业驻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四条;《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令)第三、十一条。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营管理人员
  依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182号)第一、二条。
  6.企业在非敏感、非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7〕230号)第四点。
  7.技术出口合同分级登记管理
  依据: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0)外经贸技五字第38号)第四点;省政府《广东省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粤府〔1988〕47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草案)》第七条、三十四条。
  8.“三来一补”业务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第九条。
  9.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非自动许可进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9号)第九、十条;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8〕732号)第八条;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外经贸管发〔1999〕980号)第五、十四条。
  10.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包括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终止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批准证书的发放和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五条、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第二章第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国务院批准)第二章第六条、第六章四十六条;外经贸部《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外经贸法函字〔1993〕4号);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9〕573号);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6年发布);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585号);外经贸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752号);外经贸部《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28号)。
  11.港澳货运检查场的开设、关闭及调整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港澳货运检查场暂行管理办法》(粤府〔1993〕18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12.承接港澳籍船舶修理业务船厂
  依据: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港澳船舶到广东省地方船厂修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口办字〔1988〕3号)第一条。
  13.参加交易会企业资格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部委123号内部传真电报)第三条。
  14.交易会属省分配摊位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部委123号内部传真电报)第二条。
  15.加工贸易业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一、二条;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一、二条。
  16.粤港澳营运直通车有偿使用指标中标经营企业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183号)第七、十、十三条。

  二十一、省文化厅(20项)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四条。
  2.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9号)第十、十二条。
  3.省文化厅直属单位设立娱乐场所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十二条。
  4.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电影放映单位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0号)第四十条。
  5.电影发行经营许可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0号)第三十八条。
  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报建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布)第十三条。
  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变更及对外开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8.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9.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10.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11.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
  依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字〔1991〕79号);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抓紧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技术级别的规定〉达标工作的通知》(综函〔1998〕22号)第二条。
  1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消防措施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字〔1984〕251号)第十四、十六条。
  13.文物经营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14.考古发掘品移交
  依据:《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7月14日发布)第八条。
  15.文物的拍摄与复制
  依据: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字〔1985〕587号)第三条。
  16.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17.省内跨市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活动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5号)第二十九条;文化部市场司《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市函〔1998〕401号);文化部市场司《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复函》(市函〔1999〕364号)。
  18.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19.考古发掘
  依据:《考古发掘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八条。
  20.古建筑安装电器设备
  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字〔1984〕251号)。

  二十二、省卫生厅(10项)
  1.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第十五条。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医用高压氧舱购置
  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锅发〔1999〕218号)第三十六条。
  3.省保健食品和食品、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59号)第二十二、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4.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第十二条。
  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
  6.食品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一条(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02号)第十条。
  8.单列市、地级市各等次卫生防疫站和县一等卫生防疫站评审
  依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全国卫生防疫站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1996〕19号)第三章。
  9.全省基本医疗收费项目(与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联审)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第五条。
  10.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收费标准(与物价、财政部门联审)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第六条。

  二十三、省地税局(17项)
  1.省属校办企业免税证书
  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07号);省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粤教勤〔1996〕2号)。
  2.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依据:省地税局、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48号)。
  3.资源税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
  4.企业所得税减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一条;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三条。
  5.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七条。
  6.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7.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五条第(二)款。
  8.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80号)。
  9.大额及非首次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五条;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50号)第三条。
  10.阻止欠税人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第三条;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55号)第二条。
  1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第二、三、四、五、六、七条。
  12.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五条。
  1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14.省直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15.省直企业财产损失扣除
  依据:省地税局、财政厅《企业财产损失扣除审批(暂行)办法》(粤地税发〔1997〕105号)第四、七条第二款。
  16.税收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17.小额及首次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二十四、省环保局(9项)
  1.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国家环保局令第1号)第九条。
  2.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3.建设项目环保
  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第57号公告)第七、九、十、十四、十九、二十四条。
  4.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
  依据:省财政厅、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1997〕194号)第四条。
  5.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4号)第十一条。
  6.工业废渣及副产品使用、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
  依据:《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环保局第3号令)第三、十七条。
  7.省级污染源治理资金补助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第二十三条。
  8.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
  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166号公告)第四条第八款。
  9.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
  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6号公告)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条。

  二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3项)
  1.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六条。
  2.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
  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
  4.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含无线、有线)的设立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
  5.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第九、二十二条。
  6.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
  依据:广电部科技司《关于加强广播业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1993〕广技无字131号)。
  7.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
  9.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依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广电部第17号令)第四、九条。
  10.乡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号令)第四条。
  11.全省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评选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评选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先进县(市)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27号)第三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全国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广发人字〔1999〕172号)第三点。
  12.普通话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证上岗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322号)第四、六、七、八、九条。
  13.发放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第三条。

  二十六、省体育局(1项)
  1.除广州、深圳市外的体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体育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七、二十三条;省政府《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204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三条。

  二十七、省统计局(5项)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依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七条。
  2.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
  3.全省性统计信息交易会
  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月29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第十八条。
  4.公布全省性机密统计资料
  依据:《统计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
  5.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依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二十八、省物价局(10项)
  1.部分铁路收费(地方铁路运价及延伸服务费、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铁路法》;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1996〕18号);国家计委等《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7〕76号);省经委等《广东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经交〔1997〕420号);国家计委等《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粤价〔1997〕315号)。
  2.甘蔗收购价格、烤黄烟收购、调拨价格、桑蚕茧收购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糖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1999〕1838号)、《关于1999年糖料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1999〕502号)、《关于整顿糖料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5〕6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稳定我省糖蔗生产的通知》(粤府办〔1994〕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国家计委等《关于1998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计价管〔1998〕279号)、《关于1999年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213号);国家经贸委等《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1992〕价农字390号)。
  3.防伪税控机价格、主要零部件供应和维修价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推广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省政府《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粤府〔1996〕26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
  4.盐价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3号)、《关于改革盐价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2068号);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5.省管药品价格、医疗单位自制药剂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6.有线电视收视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33号);省物价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粤价〔1997〕315号)。
  7.省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水利部《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水政法〔1999〕311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及目录的通知》(粤价综字〔1994〕324号)。
  8.民爆器材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等《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702号)。
  9.汽车后雾灯及安装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后雾灯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6号)。
  10.中小学统编课本印张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中小学课本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5〕1531号)。

  二十九、省工商局(2项)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依据:《商标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正)第二条。
  2.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
  依据:《商标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正)第二条。

  三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20项)
  1.出版物选题计划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0号)第十九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第九条第二款。
  2.报纸临时增版、增期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90)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三十九条。
  3.记者站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规定》((92)新出报241号)第七、八条。
  4.电子出版物的批发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六十三条。
  5.地区性电子出版物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七十三条。
  6.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版号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音〔1998〕83号)第二、五条。
  7.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
  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我省音像制品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办发〔1995〕12号)第二条。
  8.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口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50号)第三条。
  9.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生产需要进口境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与产品配套出口
  依据: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1994〕5号)第三条。
  10.音像制品复制企业承接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第11号令)第四十九条;《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1996年新闻出版署第4号令)第十四条。
  11.全省性书报刊展销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出发〔1996〕131号)第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公告)第十一条。
  12.书刊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新出发〔1998〕953号)第二条、新闻出版署《出版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第十七条。
  13.境外出版物及向省内捐赠的出版物的进口
  依据: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中宣发文〔1988〕12号)第一、二条,《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报刊进销管理的意见》(中宣发文〔1989〕20号)第一、三条;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第三十二条。
  14.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2号)第八、九、十二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第9号令)第八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
  15.设立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
  依据:《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第9号令)第十九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五条。
  16.承印宗教印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六条。
  17.课本价格调节基金余额的使用
  依据: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完善课本价格调节基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粤新出联〔1995〕3号)第四条。
  18.出版物重大选题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号)第四条。
  19.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经营许可证(除深圳市)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78号)第十条;《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公告)第七条。
  20.承印加工境外印件(含进口印件所需的原、辅材料)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二十五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第9号令)第十六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六条。

  三十一、省林业局(6项)
  1.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及评估管理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第三点第二款和第八点第二款;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第三、四点。
  2.增加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依据:《森林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第八条。
  3.狩猎、采集、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国家主席令第9号)第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三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二、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十八条。
  4.进口无检疫对象林木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检疫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年)第十二条。
  5.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
  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林业部第3号令)第八条。
  6.林木种子苗木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林业部第6号令)第十三条。

  三十二、省海洋与渔业局(9项)
  1.本省辖区内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9〕20号)第五、六、七条。
  2.国家二级以下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运输、收购、驯养、繁殖和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3.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和出口可进行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1990年第11号公告)第十三条。
  4.境外渔业合作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
  5.列入国家和省级海洋与水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性贷款的投资项目
  依据:《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第56号公告)第八条。
  6.渔业航标的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
  7.建造禁渔区线内侧人工鱼礁
  依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农(渔政)字第36号)第二十二条。
  8.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第56号公告);《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16条。
  9.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和渔业航船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

  三十三、省质量技监局(4项)
  1.省地方标准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第十五条。
  2.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
  3.社会公证计量行(站)计量认证
  依据:《社会公证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二、四条。
  4.计量标准考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十四、省药品监管局(3项)
  1.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证
  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二十四条。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进口医疗器械注册)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

  三十五、省知识产权局(1项)
  1.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第七款;省专利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粤专实〔1999〕58号)第九条。

  三十六、省旅游局(3项)
  1.境外企业旅游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1994年5月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五条。
  2.国内旅行社设立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5号)第九条。
  3.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人教发〔1997〕088号)第十二条。

  三十七、省外事办(14项)
  1.因公出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
  2.办理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赴香港、澳门人员的通行证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97)港办秘字第1484号〕第二、三、四条、《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细则的通知》〔(1999)港办政字第7424号〕第一、二、三、四条。
  3.外国记者来粤采访
  依据:省政府《关于外国记者来粤采访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3号)。
  4.省领导涉外活动安排
  依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事礼宾活动安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函〔1997〕264号)。
  5.在粤召开国际会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厅字〔1996〕35号);省外事办《关于加强在粤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的通知》(粤府外〔1995〕11号)。
  6.邀请外国高级官员、国际知名人士来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外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外国前政要来访审批程序的通知》(外发〔2000〕4号);省外事办《关于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外国人来粤审批程序的规定》(粤府外〔1993〕15号)第二条。
  7.外国学者、专家来粤专题社会调研
  依据:省外事办《关于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以及邀请外国人来粤审批程序的规定》(粤府外〔1993〕15号)第二条第四点。
  8.邀请外国驻华大使来粤访问
  依据:省外事办《关于我省各单位与外国驻华外交官交往的若干规定》(粤府外〔1990〕7号)。
  9.粤港澳官方半官方单位人员交往事项
  依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广东省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粤府函〔1998〕301号)第二条第一点。
  10.外国专家确认件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第一章第三条。
  11.外国留学生签证通知
  依据:外交部领事司1990年2月编发《领事工作手册.签证分册》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中的第二款第(3)项。
  12.外国领馆成员签证
  依据:外交部领事司1990年2月编发《领事工作手册.签证分册》第一章第一节中的第三条。
  13.外国领馆文化活动
  依据:文化部等《关于印发〈外国驻华领事馆在馆外举办文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外发〔1998〕38号)第四、九、十八条。
  14.领事认证的审核和签发
  依据:外交部领事司1993年7月编发《领事工作手册公证.认证分册》中第二部分中的第二条。

  三十八、省侨办(2项)
  1.全省侨报侨刊出版发行
  依据:省委宣传部《关于出版侨刊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宣复字〔1985〕第229号)。
  2.华侨捐赠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1989〕16号);省政府《关于部分捐赠物资授权省侨办台办审批的意见》第一点。

  三十九、省中医药局(1项)
  1.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评审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02号)第10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第七十四、八十九条。

  四十、省人防办(3项)
  1.人防建设经费预算、决算
  依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批转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的通知》(人防委字〔1986〕10号)。
  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人防办字〔1991〕第59号)第四部分第一、四条,第六部分第一款。
  3.城市防空袭方案
  依据: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印发〈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的意见〉的通知》(人防委字〔1983〕10号)第四条。

  四十一、省台办(1项)
  1.赴台交流项目立项
  依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国台发〔1992〕10号)第三条;省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核审批因公赴台及两岸交流项目的复函》(粤办函〔1993〕122号)第一条。

  四十二、省食盐专卖局(5项)
  1.征用盐田
  依据:省政府《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2〕44号)第十二条。
  2.工业用盐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2〕44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3.省属盐场的盐田转产、停产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2〕44号)第十四条。
  4.开办加工盐企业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2〕44号)第十六条。
  5.加工多品种食盐产品
  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四十三、省档案局(1项)
  1.除广州、深圳市所属单位和个人携带档案出境
  依据:《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四十四、省贸促会(1项)
  1.国外来粤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外来粤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8〕253号)第一条。

  四十五、省编办(1项)
  1.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依据:省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省管机构编制审批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粤编〔1987〕27号)第一、二、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第二条;《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第二条;省委《关于成立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通知》(粤发〔1991〕36号)第一条。
附件四:         保留审核事项

               (共327项)


  一、省计委(10项)
  1.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
  依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令第7号)第二、四条。
  2.中央专项储备粮油、特种储备粮油的收购、移库入帐价和轮换、抛售价格
  依据:商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颁发〈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87)商储(粮)联字11号)第五条。
  3.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第十条。
  4.核销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油损失
  依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第八章第七条。
  5.粮食政策性业务财务收支
  依据: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上交抛售省级储备粮食差价款问题的函》(粤财企〔1995〕20号)。
  6.粮食销售最高限价(调控目标价)的制定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三(四)条。
  7.省间政策性粮食调拨价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八)条。
  8.军供粮筹措成本价和供应价格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第二条。
  9.制定粮食亏损挂帐消化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第四条第(一)、(四)点。
  10.粮食品种质量标准
  依据: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第一条第1项;《标准化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二、省经贸委(20项)
  1.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认定
  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通知》(粤府〔1996〕52号)第四条。
  2.局部地区道路、水路交通管制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第十条。
  3.战时、特殊情况下运力动员、征用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4.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8〕844号)第八条。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据:《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第七、十三条;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第三条第4点。
  6.农药生产企业设立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十二条。
  7.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三、十二、十三条。
  8.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改〔1998〕33号)第一、三条。
  9.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12号)第八、十七条。
  10.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第十四条。
  11.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44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215号)。
  1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第四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263号)第一条。
  13.设立拍卖机构
  依据:《拍卖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十二条。
  14.股份公司设立、发行新股、合并或分立
  依据:《公司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四、七十七、九十八、一百三十九、一百八十三条。
  15.上市企业预选、推荐
  依据:1999年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第二条;1999年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第二条;省政府《关于上市企业预选和推荐工作移交的通知》(粤府函〔1998〕452号)。
  16.电子机械行业社团管理年检、财务审计
  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三十、三十一条。
  17.军工产品管理
  依据: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国防科工委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职责的意见的函》(委办字〔1999〕99号)。
  18.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第九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第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四十一、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六、六十一条。
  19.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第三、五条;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联〔1994〕121号)第三条;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第三条。
  2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依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四、五、十一条。

  三、省教育厅(13项)
  1.成人高等教育、中专学生毕业证书验印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成〔1993〕2号)第二点;省高教局《广东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4〕15号)第三十条。
  2.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
  依据: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使用〈外国来华留学人员审批登记表〉的通知》((87)教外综字164号)《前言》部分第三条;国家教委《关于招收自费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有关规定》((89)教外来字314号)第二条。
  3.除广州市所属院校外招收外国留学生
  依据:《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五条;国家教委《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4〕21号)第一、三条。
  4.除广州、深圳市所属院校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院校资格认可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第一、三条。
  5.除广州、深圳市所属院校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
  依据:《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第三十六条;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通知》(教外办〔1991〕462号)第十八、十九、二十二条;国家外专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82号)第十四条。
  6.除广州、深圳市外对外汉语教师资格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重新发布〈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外专〔1996〕438号)第七条。
  7.除广州、深圳市外的普通中专学校设置
  依据: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第十六条。
  8.除广州、深圳以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9〕44号)第四、十三、十四条。
  9.国家公费出国留学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办法改革全面试行工作的通知》(教外留〔1996〕89号)第三、四条。
  10.省属高等院校长期(三个月以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访
  依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材料上报工作的通知》(粤人专〔1999〕3号)第三条。
  11.省校办企业证书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一条;省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粤教勤〔1996〕2号)第一条第(三)项。
  12.省属高校教育经费预决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字280号)第十三条;《预算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
  13.中外合作办学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5〕31号)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四、省科技厅(28项)
  1.省技术出口计划项目
  依据: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关于实施〈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0)外经贸技五家第38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89)国科成字058号)第四、五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鼓励技术出口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9号)第二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88〕4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2.省级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1993〕9号)第一条第1点;《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1997〕4号)第一条第6点。
  3.省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
  依据:《预算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七、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发〔1997〕25号)第十一、十二条。
  4.省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
  依据:国家科委《发送〈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4)国科发管字141号)第三条第(一)、(二)、(四)、(五)款。
  5.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印送〈关于建立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若干意见〉的函》((92)国科发社字517号)。
  6.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和冠省名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依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51号)第二条第(六)项第2点。
  7.享受优惠政策的省科研机构及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12条;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51号)第三条第(二)项第4点。
  8.省科委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及产权受托登记管理
  依据:省财政厅、国资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资二〔1995〕7号)第一、二、三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9号)第三、五条。
  9.国家、省级科技保密项目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10.国家级火炬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1)国科发火字第467号)第一条、第五条第1.2点。
  11.国家级星火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第二十三条;科技部《关于印发2000年国家星火龙头企业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科星办字〔1998〕030号)第五条第(一)、(二)项。
  12.科技项目经费
  依据:省科委、财政厅《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若干问题的协议》(1989年9月21日)第一、三条;省财政厅、计委、经委、科委《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1996〕373号)第1.3号;省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试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试行办法》(粤科字〔80〕61号)。
  13.全国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建设项目计划(倍增计划)
  依据: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下达1998年全国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建设项目计划(倍增计划)的通知》(全电办〔1998〕004号)。
  14.国家级新产品计划
  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五条。
  15.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第二、八、十三条。
  16.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试点的通知》(国科计字〔1998〕027号)。
  17.863计划CIM应用示范工程试点等项目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的若干意见〉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第二、八、十条。
  18.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依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的若干意见〉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粤发〔1997〕4号)第三条。
  19.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超注册资金20%评估结果的认定
  依据: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第七、八、九条;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8〕3号)第九条。
  20.技术性收入免征税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中发〔1999〕14号)第八点;《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1986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条;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第二条。
  21.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依据:科技部《关于申报1999年国家级重点火炬计划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通知》(国科火字〔1999〕2号)。
  22.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附件一的第三条;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第七条;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珠三角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方案》(粤府办〔1999〕72号)。
  23.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六、九、二十八条。
  24.科研仪器设备进口免税
  依据:省科委《关于报送有关进口科教用品减免税联系工作的函》(粤科函字〔1996〕326号)。
  25.创办科技期刊
  依据:《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九、十一、十八条。
  26.享受税收优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省地税局、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
  27.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府办〔1999〕79号)第四条。
  28.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的企业科技人员、主要管理人员赴港澳往返通行证
  依据:1998年公安部《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赴港澳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境字〔1998〕455号)第二条。

  五、省民族宗教委(9项)
  1.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
  依据:国家民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部、人行总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第三、八条。
  2.省级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依据:《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4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3.与境外宗教组织交流、邀请国外宗教人士参加宗教活动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国宗发〔1995〕039号)第二、七、八、九、十二、十五条。
  4.开办宗教院校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粤府〔1988〕44号)第五条。
  5.印刷、出版宗教书刊、音像制品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粤府〔1988〕44号)第二十七条。
  6.省级宗教组织和场所接受境外捐赠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粤府〔1988〕44号)第三十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一条。
  7.建造露天佛像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旅游局《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国宗发〔1994〕116号)第一条。
  8.县地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参加朝觐及对朝觐活动宣传报道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的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十九条。
  9.全省性宗教社会团体登记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八条。

  六、省公安厅(11项)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
  2.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依据:《枪支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第八条。
  3.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的年度限额
  依据:《枪支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第十六条。
  4.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戒毒工作领导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戒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5号)第三条;《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第二十一条;《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禁毒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粤禁毒委字〔1998〕8号)第四条。
  5.省公安科研立项
  依据:公安部《公安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公科〔1998〕56号)第五、七、九、十条。
  6.省公安科技成果鉴定
  依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第十七条;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第四章的第三、四款。
  7.营业性信息服务场所(网吧)开办申请
  依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8〕90号)第一、二、三条。
  8.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依据: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公安部《印发〈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中汽综联字第225号)第六、七条;电子工业部农机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工作的通知》(机农联〔1988〕34号)第四条。
  9.机动车安全带的生产许可
  依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的通知》(公交管〔1992〕170号)。
  10.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公安部《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公许办〔1995〕018号)第六条。
  11.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
  依据:《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19条;国家技监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号)中《实施细则》部分第二、九条;公安部《关于发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9〕公(科)字108号)第二、三、七、八条。

  七、省民政厅(3项)
  1.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一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第二条;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第一条。
  2.接收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依据: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一条。
  3.设立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省民政厅、计委、财政厅、税务局、劳动局、物资局、工商局、省人行、省残联《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城〔199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八、省司法厅(10项)
  1.港、澳、台、外籍罪犯刑满释放出境
  依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第一条第(五)款。
  2.罪犯减刑
  依据:《监狱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3.评审部、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依据:《监狱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三、八、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三、五、六、七、八、十、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三、三十七、三十九、四十二、五十二、五十四条。
  4.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技改、扩建项目
  依据:《监狱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四、八、七十条。
  5.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技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投产
  依据:《监狱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四、八、七十条。
  6.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
  依据:《监狱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四、八、七十条。
  7.监狱系统5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投产
  依据:《监狱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第四、八、七十条。
  8.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依据:《律师法》第七条。
  9.律师资格证的核发
  依据:《律师法》第六条。
  10.外国、香港律师所驻粤办事处登记注册申请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司发〔1992〕004号)第七条。

  九、省财政厅(13项)
  1.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计划(包括煤矿关闭、纺织压锭、制糖企业转制等)
  依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83号)第二条。
  2.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第七、八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3号)第三、五、七条。
  3.省级政府性基金立项、收取标准、罚没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八条;《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33号决定修改并公布)第八条。
  4.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十五、二十一条;《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8号公告)第十五条;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府〔1998〕54号)第二、三条。
  5.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和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8号公告)第二十二、二十八条。
  6.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第一、二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1)号第三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资企发〔1994〕12号)第一条。
  7.股份公司胃股权管理方案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第一、二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第一条。
  8.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
  依据: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粤财预〔1998〕66号)第六条。
  9.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计划审核及支出管理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则》(粤府〔1998〕11号)第五、七、八、九条;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预〔1998〕29号)第三、四条。
  10.省级开拓市场“菜篮子”专项资金
  依据:《预算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三、四十七、四十九条;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68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驻粤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81号)第四条。
  11.全省资源税减免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
  12.省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
  13.省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产转移手续
  依据:省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广东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经贷字〔1995〕015号)第五十一条。

  十、省人事厅(4项)
  1.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8〕10号)第二条。
  2.引进国外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项目
  依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中引办字069号)第三、四、五、十条。
  3.出国(赴港澳)培训项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第一、四、九条;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引办发〔1990〕59号)第五、十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
  4.《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依据:省政府《关于在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的复函》(粤府函〔1991〕5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第二条。

  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3项)
  1.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依据: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三、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加强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发〔1995〕26号)第一、二条。
  2.技工学校的开办、更名、撤销
  依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375号)第二条。
  3.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2号)第一、二条。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14项)
  1.上市等改制公司及省属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确认
  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十、十一条;《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第十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三、四、六条。
  2.土地估价机构资质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29号)第三条。
  3.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第四款;《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矿部令第14号)第二、三、四、八、九条。
  4.各市、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开展1999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9号)第三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1997〕国土〔籍〕字第107号)第四条。
  5.基准地价评估结果验收
  依据:1993年国家土地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第七条第(二)点;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第七条第(三)点。
  6.征地补偿裁决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
  7.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八条;省政府《关于同意〈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9〕85号)第三条。
  8.城市规划用地规模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第二条。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修申请
  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10.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
  11.土地利用计划
  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十三、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五、九条。
  12.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十一、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至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0号公告)第三、五至十二条。
  13.采矿权评估结果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
  1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甲、乙级勘查-设计、监理资格
  依据: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发〔1993〕207号)第十、十二、十三、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第十条。

  十三、省建设厅(5项)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第四、五条。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3号公告)第十九条。
  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第七条。
  4.城市总体规划
  依据:《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六条。
  5.项目经理资质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第二、四、十九条。

  十四、省交通厅(11项)
  1.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43号)第六条;交通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92年第35号)第五、十二、十三条。
  2.国际海运和港澳航线单船载货量1千吨以上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经营
  依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舶公司管理的补充通知》((91)交运字166号)第二条;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1986〕10号)第二条;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8〕167号)第三十条。
  3.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0号)第七、九条。
  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的设立、续期、年审、停业
  依据:《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第六、八、十条。
  5.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
  依据:《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0号)第九、十二、十三条。
  6.国际船舶理货公司的设立
  依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航船理货行业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4〕519号)第三、四条;交通部《关于深圳地区国际船舶理货行业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6〕261号)第五条第1点。
  7.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43号)第七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92年第35号)第六、十二、十三条。
  8.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依据: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交财发〔1994〕1161号)第三条。
  9.公路、水运建设单位资信登记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六、八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交通部令第1号)第七、十三条。
  10.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质
  依据:《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11.货物运价、港口收费、水运旅客客票价及附加费
  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十九条;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87)交河字680号)第二十七条;省政府《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第二十五条。

  十五、省信息产业厅(2项)
  1.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
  依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信息化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第六章第(一)条第4点。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六条。

  十六、省水利厅(13项)
  1.北江大堤防护费年度使用计划
  依据:省北江大堤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江大堤防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的通知》((1991)粤北管委字第3号)第四、五条。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之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第四、十八条。
  3.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9〕488号)第七条第(三)款;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核认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建管综便字〔1999〕08号)附件1第一、三点。
  4.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9〕488号)第七条第(三)款;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第二条(二)点、第三条(三)点。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之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第三、十一条。
  6.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号)第二十一条。
  7.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和年检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第六、八、三十五条。
  8.水利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和年检
  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一点、第十七条。
  9.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和年检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二、十四、十九条。
  10.水利工程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和年检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第十二、二十二条。
  11.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利规划
  依据:水利部《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水科技〔1997〕260号)《总则》部分。
  12.大中型供水工程及重要饮用水河段排污口设置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6号)第十三条;《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十七、省农业厅(16项)
  1.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粤府〔1996〕61号)第三、四条。
  2.国家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字〔1999〕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发字〔1998〕51号)。
  3.“龙型”农业企业项目及资金计划
  依据:省农办、财政厅《关于支持兴办“龙型”农业企业的资金投放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4月发布)。
  4.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
  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号公告)第十五条。
  5.省扶贫基金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5号)第三条;省政府《广东省经济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6〕46号)第三条。
  6.农药登记资料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第三、七、八、九、十条。
  7.农药分装登记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一款。
  8.肥料广告
  依据:国家工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1993〕373号)第十条。 
  9.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第九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0〕107号)第六条。
  10.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
  依据:《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第六条。
  1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依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农农发〔1997〕9号)第五条。
  12.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
  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号公告)第十八条。
  13.港澳流动渔船申请《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
  依据: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港澳流动渔船赴南沙海域生产管理问题的批复》(国渔政函〔1999〕21号);农业部南海渔政局《港澳流动渔船赴南沙海域生产的管理意见》(南海政字〔1999〕66号)第一条。
  14.粤港澳流动渔船申办《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
  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40号)第九、十条。
  15.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依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重新组建广东省农业科技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粤职改字〔1991〕39号)。
  16.省乡镇企业内审人员申领《审计证》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审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农(审)函字第6号)第六条及其附件一的第五条。

  十八、省外经贸厅(24项)
  1.企业申请中央出口商品中央贴息
  依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贴息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52号)第二条。
  2.省属及中央驻穗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
  依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第二条第(六)款;外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出口退税专职办税员和稽核员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外经贸财发第239号)第二条。
  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20号)。
  4.出境办展单位资格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第十二条。
  5.赋予私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8年第1号)第五条。
  6.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外经贸部令1999年第4号)第十条第(二)款;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1988〕外经贸管发第377号)第一、三条;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第三条。
  7.企业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第五条。
  8.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9.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包括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终止,技术引进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设立分支机构等)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正)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八、四十六、一百零一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五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6号)第六、十一、四十八条;《外资企业法》(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第八、十八条;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第六条。
  10.二类口岸(装卸点、起运点)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
  依据:省政府《批转〈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82〕48号)第三条第(二)款;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1985〕152号)第五条第(二)款。
  1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814号)第十一条。
  12.外经贸系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外经贸部《外经贸系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1993〕外经贸技发第435号)第三、十、十六条。
  1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考察和基金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对我国企业考察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的通知》(〔1998〕外经贸援函字第531号)第一条;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141号)第八、九条。
  14.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一条。
  15.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依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5号)第九条。
  16.参加招标企业资格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74号)第十条。
  17.科技兴贸业务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编制2000年外经贸部科技兴贸项目计划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三函字第77号)第二条。
  18.政府间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第十条;外经贸部《关于项目申请书提交办法的函》(〔1996〕外经贸国际函字第179号)第一点。
  19.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进口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1号)第七条。
  20.外省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牌证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88〕89号)第一、三条;省政府《关于加强直通港澳车辆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府〔1992〕125号)第一条;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港澳入出境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89〕130号)第一条。
  21.粤港直通客车班次
  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直通港澳车辆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府〔1992〕125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粤港直通客运车辆过境班次安排会谈问题的通知》(粤府函〔1999〕143号)。
  22.对台贸易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
  依据: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8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第四条。
  2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第四条第(一)点。
  24.在港澳设立新企业及增加常驻人员指标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驻港澳企业和常驻人员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4〕43号)第三条。

  十九、省文化厅(4项)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文物保护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国家主席令第47号公布)第七条第二款。
  2.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第二条;《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104号)第四条。
  3.文艺团体和个人出访各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交流活动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第二、三条;《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第七、十四条。
  4.考古发掘团体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
  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1998年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十、省卫生厅(4项)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十二、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条。
  2.消毒药剂、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2号)第四条。
  3.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
  4.保健食品卫生许可
  依据:《保险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五、六、七条。

  二十一、省地税局(3项)
  1.跨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第一条。
  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第七十三条。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年限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第四十条。

  二十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6项)
  1.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套数或节目设置范围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
  2.广播电视传播、发射台更改技术参数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条。
  3.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二条。
  4.电台、电视台开办节目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条。
  5.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年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广发法字〔1996〕436号)第三、七、十六条。
  6.广播电视转播台、发射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以及附加信道的使用频率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七、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500号)第二、三条。
  7.省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七、二十二条。
  8.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8〕324号)第二条;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第三条。
  9.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依据:《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国家广电总局通告第1号)第一条。
  10.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第一条。
  11.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第一条。
  12.用于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
  13.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五条。
  1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依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15.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2号)第一条。
  16.全国广播电视先进县(市)
  依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评选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先进县(市)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27号)第三条;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先进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广发人字〔1999〕172号)第三条。

  二十三、省体育局(10项)
  1.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任职条件
  依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第十八、十九条;省人事厅、省体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人职〔1996〕4号)第四条第(二)项。
  2.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资格
  依据:《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四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国家体委令第19号)第二、五、六、七、八、十条。
  3.申报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及荣誉裁判员资格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9〕153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4.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技术等级
  依据:国家体委《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95〕体训竞综字85号)第五条。
  5.业余无线电台从业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2(体军字134号)第十一、十三条。
  6.由我省承办的全国、国际(双边)比赛
  依据:省体委《关于下发〈广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体训〔2000〕16号)第五条。
  7.各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建立
  依据: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91〕体群字131号)第四、五条。
  8.全省电脑彩票业务管理授权
  依据:《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国家体委令第20号);《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七条;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确定广东省电脑彩票游戏规则的通知》(体彩字〔1999〕214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核准2000年体育彩票额度的通知》(体彩字〔2000〕034号)。
  9.全国体育先进县
  依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通知》(国办发〔1996〕50号)第八条;国家体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的通知》(体群字〔1994〕204号)。
  10.全国“田径之乡”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田径之乡”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体田字〔1996〕146号)。

  二十四、省物价局(11项)
  1.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第五、八、十一、十九条。
  2.省生产、国家列管药品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第三、四、五、九条;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第一、五、七、八条;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名录(1992年合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3.省口岸进口药品价格
  依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第三、四、五、九条;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计价管〔1997〕199号)第一、五、七、八条;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名录(1992年合订本)》(〔1992〕价工字541号)。
  4.协议出让土地最低标准
  依据:《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第四至九条。
  5.土地基准地价(广州、深圳市除外)
  依据:《广东省地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第四至九条。
  6.粮食定购价、余粮保护价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三条第(九)项;省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108号)第四、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第二条第(二)、(三)项。
  7.农电提成标准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4〕40号)之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8.农电综合管理费标准
  依据:《电力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八、四十、四十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4〕40号)之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
  9.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依据:省政府《关于组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批复》(粤府函〔1998〕424号)第三条。
  10.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收费标准
  依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等三个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计〔1997〕5号)附件一《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六条,附件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六条,附件三《广东省职业中学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六条;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六、十三、十六条。
  11.地方邮电资费(包括电话资费、地方性电信附加费、电信延伸服务费、入网初装费标准、电信新业务收费标准、邮政延伸服务费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6〕63号)第四条;省物价局、邮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电话初装费管理办法(暂行)〉和〈本地电话网资费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价〔1997〕57号)“按语”第二条;省物价局、邮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7〕157号)第五条;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二)类第1-8项。

  二十五、省工商局(2项)
  1.省属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依据:《广告法》(国家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
  2.省属单位及跨市发布的印刷品广告登记
  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68号)第八条。

  二十六、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21项)
  1.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家版权局令1991年第1号)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五十四条。
  2.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第十一条。
  3.图书出版社年检重新登记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出图〔1994〕610号)第一条。
  4.书号总量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新出图〔1994〕387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第一条。
  5.创办正式报纸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十一条。
  6.创办正式期刊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88)新出期字第1359号)第十条。
  7.报纸、期刊年度核验、重新登记、注销刊号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16号)第三条;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第四条。
  8.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第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3号)第八条。
  9.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条。
  10.申请蚀刻激光数码储存来源识别码(SID码)。
  依据: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新出联〔1995〕15号)第四、六条。
  11.更新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生产设备
  依据:《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第九条。
  12.电子出版物总批发单位设立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六十三条。
  13.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七十三条。
  14.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15.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境外加工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第一、二条。
  16.书报刊总发行单位、进出口单位的设立及经营许可证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公告)第六、九条。
  17.全国性书报刊展销活动和进口出版物展销活动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出发〔1999〕1278号)第二十九条;《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7号公告)第十一条。
  18.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等三类印刷企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十三、十四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九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
  19.三资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十六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十一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
  20.设立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
  依据:《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十九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9)新出技字第1379号)第三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第五条。
  21.赴境外印刷的印件
  依据:《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十四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新出印字〔1987〕1003号)第一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第六条。

  二十七、省林业局(8项)
  1.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第十一条。
  2.外国人申请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
  3.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十二、十三条。
  4.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依据:林业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护〔1985〕273号)第十一条。
  5.申请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三十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条。
  6.申请采集、收购、经营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第十六、十七、二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二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7.外商投资造林,使用林地面积、年限、森林经营方案
  依据:《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号)第四、五、十一、十八条。
  8.变更省级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第六条。

  二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局(17项)
  1.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
  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发布〈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3号)第十、十一条。
  2.上报三级以上渔港的认定
  依据:《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第四条。
  3.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含特许证)
  依据:《渔业法》(国家主席令第34号)第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1989年第1号令发布,1997年第39号令修正)第八条。
  4.渔船修造厂认可证书
  依据: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农渔检〔1994〕2号)第五条。
  5.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
  依据:农业部《关于渔船设计单位实行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制度的通知》((1993)农(渔检)字第2号)附件《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6.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农渔发〔1998〕5号)第五、七条。
  7.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6号)第五、四十三、四十七条。
  8.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
  9.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及渔港、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6号)第五、五十五条;《渔业法》(国家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五条。
  10.申领海域使用证(滩涂、水面1500亩以上)及水产养殖使用证
  依据:《渔业法》(国家主席令第34号)第十条;省政府《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第八条。
  11.从境外免税引进水产苗种
  依据: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第一条。
  12.渔药生产许可证
  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6〕2号)第二条。
  13.办理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
  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1998〕15号)第三、七、八条。
  14.控制污染物排海总量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技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7-1997)。
  15.上报国家级水产、良种场资格
  依据:农业部《国家级水产、良种资格验收办法》(农渔养函〔1998〕001号)第五条。
  16.海洋与水产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和水产种质资源有条件地对外进行交换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家科委、保密局第20号令)第二十一条;农业部《1978-1988年水产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名录》前言部分第三、四条;农业部《我国现阶段有条件地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前言部分第四条。
  17.省投资兴建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第七条。

  二十九、省药品监管局(3项)
  1.新药
  依据:《新药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第三、二十一条。
  2.仿制药品
  依据:《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第六、七条。
  3.中药保护品种
  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九条。

  三十、省知识产权局(4项)
  1.专利资产评估机构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第四条;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专发管字〔1997〕第67号)第十条;省专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专发〔1997〕12号)“贯彻意见”第一条。
  2.专利代理机构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
  3.技术进出口专利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专利局〈关于加强我省专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粤府办〔1986〕130号)第三条;省科委、计委、外经贸委《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中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科字〔1986〕49号)第四条。
  4.科技成果的专利技术
  依据:省科委、专利局、技监局《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第十六条。

  三十一、省旅游局(5项)
  1.旅行社经理培训和考试资格
  依据:《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2.设立国际旅行社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第九条。
  3.成立饭店管理公司
  依据:1993年国家旅游局《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4.省级旅游度假区
  依据:省政府《关于设立22个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粤府函〔1994〕128号)。
  5.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依据:《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第四条。

  三十二、省外事办(3项)
  1.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出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
  2.对口友城代表团来访
  依据:外交部《关于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发〔1993〕19号)第二十一条。
  3.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依据:外交部《关于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发〔1993〕19号)第六、十、十一条。

  三十三、省侨办(2项)
  1.华侨(外籍华人)回国(来华)定居
  依据: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临时回国不必办理签证的通知》(〔85〕公发44号)第二条;省公安厅、侨办《关于外籍华人申请来我省定居问题的通知》(〔87〕粤公发(境)17号)第一、二条。
  2.归侨难侨重新安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第三条;1992年《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

  三十四、省人防办(1项)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人防办字第176号)第九条。

  三十五、省档案局(2项)
  1.省设置专门档案馆
  依据:《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号公告)第三条。
  2.省级部门设置部门档案馆
  依据:《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号公告)第三条。

  三十六、省食盐专卖局(2项)
  1.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依据:《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八条。
  2.进口盐产品
  依据:《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附件五:         保留核准事项
               (共331项)


  一、省府办公厅(2项)
  1.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2〕7号)第一条。
  2.省直和中央驻穗未列编管理单位购车
  依据: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

  二、省计委(10项)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十一条。
  2.投资许可证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第九条。
  3.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部分第二条;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府〔1998〕12号)第二部分第一、二条。
  4.军用粮票的上缴与拨付
  依据:解放军总后勤部、财政部、内贸部、粮食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5.省级企业粮食批发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二(八)条。
  6.省级工程与重点工程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创新工程和优势企业认定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二条第5点、第三条第6点;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44号)第三条第(二)点、第四条第(二)点。
  7.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依据:财政部《关于拨付1996年度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款的通知》(财商字〔1996〕299号)第一、三条。
  8.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依据:省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施两条线运行改革的通知》(粤府〔1995〕96号)第二条(三)点、第五条;省财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1996〕44号)第十七、十九条。
  9.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后、武警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号)第五条。
  10.省级国家储备粮库命名
  依据: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粮管字〔1992〕第59号)第五条。

  三、省经贸委(13项)
  1.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依据: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60号)第五、八条。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第六、七、八条。
  3.国防交通工程和贯彻国防要求工程项目设计鉴(审)定及竣工验收文书
  依据:《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第二十条。
  4.代理供油资格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国内油品供应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第二条第7点。
  5.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第6.7点。
  6.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开发项目)计划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第6.7点。
  7.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第三条第6点;省经委、科委、计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经科〔1999〕638号)附件《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第六、七条。
  8.酒类生产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第五、八条。
  9.酒类生产证的换发和年检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第五条。
  10.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4号)第三十条;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内贸〔1999〕91号)第二条。
  11.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依据: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机械政〔1998〕282号)第三条。
  12.供电营业许可证
  依据:《电力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13.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

  四、省民族宗教委(1项)
  1.中央下拨民族经费的分配计划
  依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79)民财字第268号、(79)财预字第77号)第二、三条;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8〕155)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9〕83号)第二条。

  五、省法制办(1项)
  1.行政执法证
  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第六条。

  六、省外事办(3项)
  1.建立友好合作交流关系
  依据:全国友协《关于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对外结好工作管理的通知》(〔96〕友办第637号)第四条。
  2.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访粤接待计划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第三条;省政府《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第四条;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事礼宾活动安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函〔1997〕264号)第一条。
  3.外国重要代表团入、出境联检礼遇
  依据:省外事办、口岸办《办理我省口岸外宾入出境联检手续须知》(粤府外字(89)15号)、粤府口字(89)11号)。

  七、省台办(1项)
  1.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保护法〉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5号公告)第六条;省府办公厅《关于台资企业认定的复函》(粤办函〔1990〕590号)。

  八、省编办(1项)
  1.省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五条;中编办《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号)第一至五条。

  九、省教育厅(5项)
  1.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发放
  依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十七条。
  2.高等学校研究生学历证书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一至五条。
  3.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二十九条。
  4.出具自费出国留学生是否在国内接受了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证明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第五条。
  5.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中小学设立电化教育实验学校的通知》(教电委(1996)6号);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普及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粤教电〔1997〕1号)。

  十、省科技厅(6项)
  1.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复函》(粤办函〔1994〕579号);省科委《发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字〔1996〕12号)附件一《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2.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第一、二大点;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暨火炬计划项目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科火字〔1999〕110号)。
  3.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省科委、工商局《关于技术贸易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粤科市字〔1997〕69号)第二、三条。
  4.新建、调整、重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
  依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51号)第一条第(二)、(三)项、第二条第(一)、(二)、(三)项。
  5.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令第2号)第五条;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二、二十三条;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88〕136号)第五条。
  6.境外科技出展、出访及境内外科技展览(交易会)
  依据:省府办公厅《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府办〔1999〕79号)第四条第(一)项;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第五条。

  十一、省公安厅(27项)
  1.单程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资料
  依据:省公安厅《关于对赴港澳定居人员情况实行复检制度的通知》(粤公通字〔1997〕47号)。
  2.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港定居
  依据:公安部《关于为香港永久居民子女发放“居留权证明书”的通知》(公明发〔1997〕1286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赴港定居申请审检工作的通知》(公境港〔1998〕710号)。
  3.中央管理企业印章刻制
  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的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36号)。
  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依据:1989年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六、七条。
  5.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划拨
  依据:省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缴纳和划拨问题的通知》(粤财基费〔1998〕6号)第三条。
  6.道路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旧路施工
  依据:198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7.在用机动车辆的改装、改型和报废业务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1997〕96号)之“变更、改装、登记”部分第一条;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
  8.粤港澳流动渔船(民)管理
  依据:省政府《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9.在用机动车辆的延缓报废处理
  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
  10.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依据:省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9〕147号)第八、九条。
  11.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省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9〕147号)第八、九条。
  12.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
  依据:省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9〕147号)第八、九条。
  13.计算机安全员培训教员资格
  依据: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17号)第五条。
  14.特种任务交通保障方案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3月9日发布)第一、四、八条。
  15.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管理是否达省特级
  依据:《档案法》(国家主席令第58号)第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第一条;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标准(GA40-92):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992年6月29日发布)第1点;省公安厅、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目标管理业务建设规范〉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粤公通字〔1997〕217号)附件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目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资格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992年第10号)第四条。
  17.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资格
  依据:《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第十一条;省公安厅、物价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51号)第六条。
  18.准运易燃危险物品
  依据:《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年第18号)第五、十五条。
  1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九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93号)第四、十一、十二、十五条。
  20.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
  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颁发〈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2)公发(边)103号)第二项第1.4款;省政府《颁布〈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40号)第九、十条。
  21.随船工作证
  依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89〕公(边)106号)第一类第(一)项第1条;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3〕112号)第53项。
  22.航行港澳运输船舶证明书
  依据:省公安厅《关于签发〈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的通知》(83)粤公边字54号);省物价局《关于〈口岸出入证〉、〈口岸车辆通行证〉和〈航行港澳运输船舶证明书〉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费字〔1991〕304号)第三条。
  23.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四、十、十一条。
  24.申办《往来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109号)第一条第2点。
  25.省内旅游单位立户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旅游业务
  依据:省公安厅、旅游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单位组织开办省内外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旅〔1999〕069号)第二、三点。
  26.特定对象牌证
  依据:交通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号牌的通知》((85)交公路字1984号)第二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管〔1994〕44号)第一点。
  27.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
  依据:省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9〕61号)第十九条。

  十二、省民政厅(2项)
  1.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业资格
  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第一、二条。
  2.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
  依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38号)第九、十四、二十一条。

  十三、省司法厅(8项)
  1.仲裁委员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十条。
  2.律师机构登记、年检、注销
  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三、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五条。
  3.律师执业证颁发
  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
  4.涉台公证书核准生效
  依据:司法部《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发〔1993〕006号)第二、四、五条。
  5.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准生效
  依据:司法部《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发〔1993〕006号)第五条。
  6.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第一条。
  7.在押外籍罪犯会见、通信
  依据: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19日发布)附件一第二条、附件二第一条。
  8.公证员任职资格
  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4月13日发布)第五条。

  十四、省财政厅(28项)
  1.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
  依据:《预算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级财政增设预算周转金的通知》(粤财预〔1996〕108号)第三条。
  2.省级固定收入退库、列支返还及上划省共享四税列支返还
  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1996〕23号)第二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预〔1996〕87号)第二条。
  3.省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承担的贷款扣款
  依据:省政府《关于帮助有关市偿还省5家公司债务处理办法》(粤府函〔1998〕360号)第一条;省财政厅《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粤财世〔1996〕15号)第一条。
  4.省级残疾人康复经费支出
  依据:省残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粤残联康字〔1997〕18号)第二条。
  5.省级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列支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第三条。
  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联合年检
  依据: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发第938号)第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26号)第二条。
  7.出口商品贴息
  依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贴息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52号)第四条。
  8.省级税收退库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第七条;财政部《关于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第八条;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第一条。
  9.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省直单位
  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会〔1997〕第58号)第四条。
  10.省直在穗单位申办会计证
  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会〔1997〕第59号)第五条。
  11.省级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总说明部分的第一、五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30号)第二十条。
  12.各市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各市财政部门决算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第三条;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3〕105号)第四条。
  13.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购买特种定向债券、拨付调剂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七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三十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号公告)第二十条。
  14.省级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费用及管理机构经费
  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1999年扶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通知》(财社字〔1999〕3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通知》(财社字〔1999〕151号)。
  15.省级扶贫解困等专项资金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6〕46号)第三条;省政府《关于设立帮困资金的通知》(粤府〔1998〕7号)第四条。
  1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二、三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31号)第二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6〕31号)第十条。
  17.省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补助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第六条;省劳动厅、经委、财政厅、教育厅、社保局、统计局、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网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198号)第四条;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8〕77号)。
  18.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依据:省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8〕311号)第五条第(二)点;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17号)。
  19.省直卫生中医事业单位及省级公费医疗费年度决算报表
  依据:《预算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8〕148号)第二十一条。
  20.省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支出预算
  依据:《预算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十六、十九、四十二、六十一条。
  21.全省老区专项资金
  依据:《预算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十六、十九、四十二、六十一条;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老〔1998〕5号)。
  22.省级粮油、猪肉等重要商品价格及储备费用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第二条;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贸易委关于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5〕85号)第二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第四条第(二)点。
  23.省级民政事业、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支出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条;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容遣送收费管理的通知》(粤民城〔1994〕23号)第二、三条;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容遣送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粤民事〔1996〕20号)第一、二条;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86)民优字第106号、(86)粤财行字第213号)第二条;省残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粤残联康字〔1997〕18号)第二条。
  24.省级及中央、部队驻穗医疗机构业务收入增长
  依据: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粤卫〔1998〕301号)第二条第(二)点。
  25.减免省属“两类”(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物价等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89)财工字第404号)第一、二条;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26.清产核资结果
  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第三条第(二)点。
  27.拨改贷转增资本金
  依据:省计委、财政厅《印发〈关于省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计资〔1997〕591号)第八条第(一)项。
  28.股份公司国有股配股方案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十四条。

  十五、省人事厅(8项)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及各专项计划
  依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宏观管理控制人员和工资总额过快增长的意见》(粤办发〔1997〕1号);人事部、人行总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人计发〔1995〕13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省政府《颁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6〕55号)。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任〔1995〕19号)第二十四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人任〔1995〕20号)第十二条。
  3.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例(核发资格证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第四条;人事部《专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4.省属转制公司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依据:省人事厅、财政厅要、劳动厅、社保局《关于解决省直转制公司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退〔1999〕6号)。
  5.省政府系统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40号)附件二《广东省设置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第六条。
  6.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人才交流会
  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号)第十五条。
  7.外国专家证发放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发〔1994〕10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2点;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第一、二、三条。
  8.高评委评审结果标准
  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十九条。

  十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7项)
  1.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就业
  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第五、六、十一、十三条。
  2.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
  依据: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三、五、六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加强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发〔1995〕26号)第一、三条。
  3.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核准发证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
  4.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集体合同的确认和劳动合同鉴证
  依据:《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办字〔1992〕54号)第二、三条;省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四十七条。
  5.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22号)第七条。
  6.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第四、六条。
  7.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发放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4〕53号)第一条。

  十七、省国土资源厅(14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
  2.地籍调查测量成果验收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办法》(〔1991〕国土〔籍调〕字第10号)第四条。
  3.地级市间土地纠纷申请调处受理
  依据:《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告)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2号)第九条。
  4.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确认。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0号公告)第十六、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
  5.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7号)第二条。
  6.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第八、九、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第三条。
  7.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和科研计划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47号)第二条。
  8.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建设规划确认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47号)第二、三条。
  9.地图编制出版
  依据:《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十九条。
  10.测绘资格证
  依据:《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1995年第1号)第三条。
  1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方案和成果验收
  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1984年9月8日)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第九部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第二条。
  12.矿泉水、地热水、天然卤水及气体(除天然气外)矿产开采许可证
  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第二、三、四条。
  1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格)
  依据:地矿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发〔1993〕207号)附件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附件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第四条第二款。
  14.矿产储量
  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十三、二十一条。

  十八、省建设厅(6项)
  1.省属工程类别核定书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第十四条。
  2.省属竣工工程结算核定书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第十六、十八条。
  3.建筑施工企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
  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1999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关于基层施工技术员(工长)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的通知》((86)城建字第492号)。
  4.建设工程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包括:
  (1)注册建筑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五条。
  (2)注册结构工程师
  依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第四、五条。
  (3)监理工程师
  依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
  (4)房地产估价师
  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第十一条。
  (5)造价工程师
  依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第三条;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第十一条。
  (6)注册城市规划师
  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第十一条。
  5.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依据:省建委、计委、建行《广东省建筑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建定字〔1988〕185号)第二条。
  6.建制镇和其他乡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第二条。

  十九、省交通厅(7项)
  1.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员证
  依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991年交通部第29号令)第三、十一条。
  2.港澳航线水运企业、船舶退出经营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第三十二条;交通部《关于与港澳运输管理问题的批复》((85)交海字1461号)第二条。
  3.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延期
  依据:省政府《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第三十二条;交通部《关于与港澳运输管理问题的批复》((85)交海字1461号)第四条。
  4.出入境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及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60号)第六条。
  5.外省进入我省从事道路零担货运班线经营资格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十二、十三条。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设置
  依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246号)第十一条。
  7.省航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62号)第六、十六条。

  二十、省信息产业厅(2项)
  1.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九条。
  2.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二十一、省水利厅(10项)
  1.省内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
  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637号)第十四条。
  2.山区重点水陂工程改造、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水资源条件项目
  依据:水利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水农字第86号)第四条;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1996〕92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财农〔1996〕179号)第四、二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字〔1999〕1号)第三十四条。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专家资格
  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第六条。
  4.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依据:水利部《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暂行办法》(管库〔1995〕15号)第七条。
  5.大、中型建设项目地下水取水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省政府《广东省取水许可证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第六条。
  6.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管〔1995〕86号)第三条。
  7.省管河道、出海口门采砂许可证
  依据:《水法》(国家主席令第61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四十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发布)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省政府《关于〈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94〕253号)第三条。
  8.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号)第十二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第十一、十二条。
  9.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单位资格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一、十二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第八、九条。
  10.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乙、丙级)
  依据:水利部《关于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文〔1992〕4号)第七条。

  二十二、省农业厅(9项)
  1.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用的许可
  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号公告)第十六条。
  2.省属企业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产品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第九条;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0〕107号)第六条。
  3.制作、核发全省农机牌证
  依据:《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5号)第五条;农业部《关于颁布实施〈农业机械号牌〉等十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农市发〔1999〕5号)第一、二、三条。
  4.签发和委托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第六条第(一)项。
  5.混配(复混)肥料检验登记许可证
  依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4号)第一条。
  6.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1号公告)第十三条。
  7.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8.珠江三角洲十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资金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十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66号)第四条第(四)项。
  9.农业技术推广奖
  依据: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89〕173号)。

  二十三、省外经贸厅(16项)
  1.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的发放
  依据:《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2年第5号令)第二条。
  2.供港活塘鱼放行证签发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四条。
  3.除深圳所属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分级审核管理
  依据:1985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四条;1988年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四、五条;1996年外经贸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四、五条。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所附的设备物资清单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995〕外经贸资发第389号)第四条。
  5.港澳船舶进出我省挖沙采石作业
  依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港澳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沙采石作业点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87〕18号)第一条。
  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
  7.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74号)。
  8.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第一、八条;外经贸部《关于建立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核查制及编制全国纺织品生产企业代码的紧急通知》(〔1993〕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88号)第三、四条。
  9.外派劳务人员
  依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第七条。
  10.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经贸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第一条。
  11.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十三、十四条;外经贸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第一条。
  12.外商投资企业年审
  依据: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附件第二、四条。
  1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跟踪管理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第三条。
  14.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国外经济合作企业利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进一步扩大出口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字第21号)第三条。
  15.外派劳务人员劳务合格证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第四、二十六条;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归口管理本地区对外承包经营劳务业务的主要职责〉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265号)第五、六条。
  1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第六条。

  二十四、省文化厅(4项)
  1.文物复制单位资格
  依据:1998年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2.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
  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1999年第17号)第十六条;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8号)第三条。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文物保护法》(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国家主席令第47号公布)第七条第二款。
  4.文物修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资格
  依据:文化部《关于印发〈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字(86)第917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十五、省卫生厅(13项)
  1.劳动卫生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2.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五、七条。
  3.放射工作人员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二十、二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第二条。
  4.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四、二十条。
  5.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资格
  依据:卫生部《关于颁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1997〕第28号)第二条。
  6.放射防护设施设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六条。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第五条。
  8.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第六条。
  9.医疗广告证明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第四、十条。
  10.食品广告证明
  依据:《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5号)第四、七、八、十一条。
  11.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五、七条;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41号)。
  12.执业医师(中医类别)资格、注册发证
  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第四十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第二、六、二十三条。
  13.中医医疗广告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局令1993年第16号)第十条。

  二十六、省地税局(15项)
  1.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国务院令第82号)。
  注:该税种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暂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
  2.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第七十四条。
  3.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第七十五条。
  4.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第二、四、五条。
  5.跨地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第十六条;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4号)第二条。
  6.核定应纳税额
  依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7.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依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8.纳税人申请听证
  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
  9.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
  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十二条。
  10.集体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六条。
  11.印制普通发票资格和《发票准印证》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九条。
  12.应纳税款延期申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
  13.纳税人采用何种折合汇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128号)第一条。
  14.领购发票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五至十九条。
  15.税务登记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十、十一条。

  二十七、省环保局(8项)
  1.车辆噪声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依据:1998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查
  依据:1994年《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伴有辐射的项目、设施和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六、七、十一、十四、二十六条。
  4.省生态示范村(镇、农场)
  依据:国家环保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1997〕758号)第四条。
  5.省绿色学校(幼儿园)
  依据:国家环保局、中宣部、国家教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第二(十一)条。
  6.省环境教育基地
  依据:国家环保局、中宣部、国家教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第五(五)2条。
  7.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丙级)
  依据:《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1995年第15号)第七、十条;省环保局、建委《关于颁发〈广东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1999〕17号)第五、六、十条。
  8.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十七、二十三条。

  二十八、省广播电影电视局(7项)
  1.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部令第2号)第六条。
  2.举办区域性的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五条。
  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1990年第1号)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三款。
  4.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依据:《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号)第四条;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第一条;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第二、三条。
  5.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部令第2号)第七条。
  6.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广电部《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49号)第九条。
  7.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第二条;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第三条。

  二十九、省体育局(9项)
  1.中国体育彩票销售额度
  依据:《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国家体委令第20号);《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七条;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确定广东省电脑彩票游戏规则的通知》(体彩字〔1999〕214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核准2000年体育彩票额度的通知》(体彩字〔2000〕034号)。
  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依据:《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5〕14号)第(二十一)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令第19号)第二、五、六、七、八、十条。
  3.省各单项后备人才基地
  依据:省体委《关于下发〈广东省重点项目后备人才训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体训〔1999〕155号)第二、三条。
  4.省级各单项比赛
  依据:《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
  5.专门从事航空、射击体育运动资格
  依据:《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国家体委令第15号)、《枪支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第六、八条。
  6.省内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
  依据:国家体委《关于颁布新修订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95)体训竞字85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9〕153号)第十一条。
  7.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许可证
  依据:《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第二、五条;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政字(1996)031号)第一条;《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条第三款;省政府《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7〕204号)第十条。
  8.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经营资格
  依据:《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第二条;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政字(1996)031号)第一条;《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条第一、四款;省政府《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7〕204号)第八条。
  9.体育经纪资格
  依据:《体育法》(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第二条第六款;《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7〕204号)第八条。

  三十、省统计局(2项)
  1.核准企业统计指标
  依据:1987年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1992年《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依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

  三十一、省物价局(21项)
  1.公路客货运价格
  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第六十四条。
  2.全省物业管理指导价及省管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号公告)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3.足金饰品价格和加工费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839号)第四、八、九条;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七)类第6项。
  4.城市供水价格(指上网价、销售水价和供水项目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第五、二十一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号)第五条。
  5.省属港口码头收费
  依据:《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1997年第3号);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一)类第11项。
  6.省内民航运输延伸服务费
  依据:国家民航局、物价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开展延伸服务问题的通知》(民航局发〔1989〕134号)第二、三条;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一)类第1项。
  7.木材收购指导价格及经营作价办法
  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物价局关于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56号)第二条。
  8.生猪屠宰加工费
  依据: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第二条第(九)项;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七)类第7项。
  9.省网分类销售电价
  依据:《电力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条。
  10.省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及省直单位强制性培训费
  依据:《中共广东省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第2条;省政府《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
  11.部分品种及企业化肥出厂中准价格和调拨价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第一、二、三条;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9〕7号)。
  12.省管电价(指上网电价、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供电成本线率、销售电价、核电价差、抽水蓄能上网电价、电力工程材料价格、安装费、维修费)
  依据:《电力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八、四十条。
  13.部分医疗收费(指全省基本医疗收费项目立项、省管医疗项目立项、省管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第五、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1〕35号)第二条。
  14.部分水路客货运价(包括水路客货运价、特殊时期水路客货运价、特定航线客运价)
  依据: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的联合通知》(琼交〔1998〕245号);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粤价重字〔1990〕226号)附件二《广东省水路货物运价规则》第三十五条;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提高铁路水运航空客运票价工作的通知》(粤府〔1989〕119号)第三、四条;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一)类第10.13项。
  15.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8〕139号)第一、二条;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第四、五、九、十、十一条。
  16.资产评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625号)第九、十条;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六)类第3项。
  17.专利代理服务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262号)第一条;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六)类第4项。
  18.房地产测绘收费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五)类第7项。
  19.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服务项目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五)类第8项。
  20.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第六、七条;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第一部分第(五)类第4项。
  21.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第七条。

  三十二、省工商局(22项)
  1.省外经贸厅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名称预先登记
  依据:1983号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工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141号)第一条。
  2.省外经贸厅以上部门审批设立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141号)第一条。
  3.省外经贸厅以上部门审批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
  依据:1983年国家工商局《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令)第三条。
  4.省外经贸厅以上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登记注册
  依据:1996年国家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三十七、三十八条。
  5.省属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登记注册
  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粤府〔1983〕78号)第十一条。
  6.中央驻穗单位、省属企业和冠省名的展销会登记注册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77号)第四、八、十一条。
  7.经纪人资格认定
  依据:1993年《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五条;《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6号)第五、六条。
  8.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
  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通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
  9.烟草广告登记
  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69号)第五条。
  10.省属单位、跨市发布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
  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2号)第四、七条。
  11.广告显示屏广告登记
  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49号)第四条。
  12.依法由省工商局签证管辖的企业登记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七条。
  13.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广告
  依据: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209号)。
  14.集团核心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登记
  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第二、八条。
  15.出省展销会异地核转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77号)第四、九条。
  16.私营企业冠广东行政区划名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第七条。
  17.省属经营单位、跨市发布店堂广告登记
  依据:《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81号)第五、八、九、十条。
  18.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依据:1993年国家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56号);《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第二、四条。
  19.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第三条。
  2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二、七条。
  21.股份有限公司冠省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发布)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第四、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93号)第二、五、十一条。
  22.冠省名的市场名称
  依据: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79号)第四条;《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省工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补充通知》(粤工商〔1994〕4号)第三条。

  三十三、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10项)
  1.出版物售前送核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6〕3号)第八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交易管理的通知》(新出发〔1998〕953号)第三条。
  2.全省出版及局属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
  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第四条;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第四、十一条。
  3.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10号)第四、十一条。
  4.创办报纸型内部资料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施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0)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十五条。
  5.创办期刊型内部资料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新出期字第1359号)第十七条。
  6.报纸变更刊期、开版和发行范围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施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0)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37号)第六条。
  7.期刊出版增刊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新出期字第1359号)第十五条。
  8.非经营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
  依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996年第3号)第十六条;《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11号)第四十七条。
  9.出版物及出版物跨省的印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9号)第十三、十四、十六条;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新出技〔1996〕65号);《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三)款。
  10.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十六条;《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9号)第十一条;《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十四、省林业局(4项)
  1.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第十条。
  2.木材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第一条。
  3.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或抵押
  依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第十条。
  4.省属单位木材经营许可证
  依据: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林函〔1995〕015号)第五条。

  三十五、省海洋与渔业局(5项)
  1.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
  依据:《渔业法》(国家主席令第34号)第十八条。
  2.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依据: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第三、四、十六条。
  3.珍贵渔业苗种亲体收购和发放准运证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4.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农(渔)字第6号)第十五、十六条。
  5.各航区、等级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任职资格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第六、七条;《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

  三十六、省质量技监局(9项)
  1.标准技术
  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四条。
  2.申领省属组织机构代码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
  3.内审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函〔1999〕318号)附件1《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4.申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依据:《计量法》(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5.生产许可证受理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第一点。
  6.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依据:《产品质量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7.临时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367号)第四条。
  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依据:国家计量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第九条。
  9.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四条。

  三十七、省药品监管局(9项)
  1.药品包装生产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第八、九条。
  2.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1995年第24号)第四、五条。
  3.特殊药品购用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第二条第2点;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咖啡因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药发〔1997〕85号)第十条。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条。
  5.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第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号)第八条。
  6.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第十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1989年第1号)第十条。
  7.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七条。
  8.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9.药品广告
  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二条。

  三十八、省知识产权局(3项)
  1.专利广告出证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字〔1998〕40号)第二条;省工商局、专利局《关于加强我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粤工商〔1998〕联字22号)第一条。
  2.专利资产确权
  依据:国家专利局、国资局《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发管字〔1997〕67号)第十九条。
  3.专利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科委令第7号)第六条;省科委《关于同意在省专利局设立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批复》(粤科函〔1992〕283号)。

  三十九、省旅游局(2项)
  1.导游人员考试资格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全国导游人员进行资格考试的意见》(旅教字〔1988〕第148号0第五条。
  2.酒店管理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1990年11月25日发布)第十四、十五条。

  四十、省食盐专卖局(1项)
  1.食盐批发许可证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1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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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 22: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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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王原来是省政府参政顾问。
发表于 2012-1-2 01: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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