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傻子 于 2014-3-21 21:16 编辑
文/傻子 割袍断交,是指兄弟朋友之间恩义已绝,今后老死不相往来。可在生活的现实中,有一些矛盾本来是可以理解万岁的。却由于方法方式的简单和放不下,导致简单的事情变成了复杂化,最后导致了割袍断交。 2000年中期,有一位省级刊物的记者以信访的形式把我们单位的一位女同志给告了,“罪名”是剽窃。这位记者不单打电话给了我们单位的领导,而且给国家有关信访站门都寄出了控告信访件。一时间,对某位女同志的控告信如同雪花一样,飘飘然落到了我的手中。女同志也同样,给领导的上级写信,告某大记者诽谤。 双方的信件最终都到了我的手上。接信后,必须对上级有答复。不得已,我找了同单位的女同志谈话。谈话中,她委屈地跟我说:“傻科,我和她一起去采访,同一个事件,她写她的,我写我的,虽然她把采访的u盘给了我,也不能证明我剽窃她的文章啊!在那个报社,她是大记者,我是小通讯员,我和她都有权利和义务在该报刊发表文章。凭什么我的文章发表在她的前面,就说我剽窃了。我也准备好了,闹急了,上法院告她诽谤,来个鱼死网破。” 听了她的话,我安慰她说:“某某,告来告去有什么意思?没意义。安心工作吧!领导没有认为你剽窃了她的文章,我也没有这样认为。等有空去省厅,我和省厅信访的同志找她谈一谈。一桩小事告到国家有关部门,搞得满城风雨,这不应该。” 女同志说:“傻科,她每次下基层,都是我陪她下去,而且一陪到底。旅差等费用,公家可以报销的报销了,可不能报销的,如洗头、美容等等,那一次不是我自己掏腰包。我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和她增进感情吗?可换来的是告我,往我的脸上抹黑。我也不是那么好惹的。如果继续下去,我一定和她在法庭上见面。” 我好言好语安慰了她,送她走出了门口。回来后,我想,一些文人就是是非多。我庆幸我和这帮文人打交道少。我写的东西是业余的,而且是原创,不用惹麻烦。为了解决这件事情,我决定亲自上省厅走一趟。 在省厅信访办公室同志的安排下,我和这位大记者见了面。我认识她,而且是同一个年龄层次,好几次一起在饭局里喝过酒吃过饭,可很少交往。见面握了手,信访办的同志例行公事,介绍了我和她。我俩都说认识。坐下后,我开门见山地跟她说明了来省厅的本意,征求她的意见。她还是喋喋不休地坚持要登报道歉才作罢。 我非常严肃的跟她谈了自己的看法:“一、双方都到过现场进行采访,而且从两篇文章的内容看,有类似的地方。而且我局那位女同志文章里的情节比你的细,说明了她后来又去作了深入的采访。这也许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可没有办法,这是现实。因此,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她剽窃了你的文章。二:你把u盘交给了她,她说没有打开u盘去看你的文章,是她自己采访时得到的第一手资料。而且在送你走后,她又用电话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从文章看,确实如此。至于你的u盘放在她那里,是什么目的,我不清楚,也不想知道。但是,如果你的u盘没有设定密码,并且在没有交代她不准打开的情况下,你交给的人就可以打开,不然,你交给她干吗?因此,这也不存在剽窃。三、知识产权和诽谤都是民事诉讼,如果你用剽窃告她,她用诽谤告你,都必须上法庭去告。如果需要组织来解决,就不能越级上访,这是组织纪律。特别是我们这样的机关,更不能无组织无纪律。因此,我的意见是双方到此打住,不要再告来告去了,让外人看笑话。” 省厅信访办的同志赞同了我的意见,跟她做思想工作。但某大记者仍然坚持控告的权利。这样子,我只能跟她说:“某记者,上不话上告是你的权利,但是,请记住,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许多事情往往会事与愿违,和法律界的朋友多一点沟通吧!看有否必要。我们都是同龄人,对一些事情的看法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多想想人家的好处,不要因一点小事就没完没了。我不是单位里的那位女人,换了是我,我绝对不会请你下去的。为什么?是因为我有素材,你下来了,素材就和你共享了,凭什么我可能独自占有的素材要跟你分享。不是没有你就发表不了文章,你是记者,人家是通讯员,都有在贵报发表文章的权利。我也经常写东东,我写的东东每次都能够在贵报发表,有的甚至整整一版,为什么?就是独特的素材。回去后,把枕头垫高点,好好想一想,看看有没有必要?” 说完,我就告辞了。这件事也就此结束了,双方都没有再上告。但是,某大记者从此再没有到过汕尾,她俩割袍断交了。而且,我们单位的那位女同志又当了新闻部门的负责人,肯定没有邀请某大记者下来采访了。因此,某大记者也等于和汕尾割袍断交了。 这件事情过去10多年了。10多年来,我也没有见过某记者。今天把这件事情写出来与大家共享,是因为网上也有剽窃的新闻。我不知道某大记者今天的想法,但是,我是傻子,如果我和她再见面,我会傻乎乎的当面问她:“这样的割袍断交应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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