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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0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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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陆丰市农业局认定陈秀良涉嫌出售伪劣种子罪缺乏证据,没有事实。
1、陈秀良依法登记注册的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经北京世农科苗有限公司的委托,经销其原包装产品。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南方区经理戴智雁向《南方农村报》记者刘海英确认所有在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售的“世农CR301”是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正规产品。
2、陆丰市、汕尾市两级农业部门委托有关权威部门鉴定的结论是种子质量是完全没有问题的,造成萝卜抽薹开花的原因是气候造成。
3、陈秀良是受委托代售北京世农种子,并以世农名义开具凭证,而且陈秀良在出售种子的大部分的农民都是赊账都是等收成之后再还我们的种子钱,不管是在扶农的角度还是相关法律责任,陈秀良都不应被给予刑事拘留。如果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应依法向法院上诉索赔。詹奋跃身为主管局长只用权不讲法,只整人不办事。严重丧失官德,他不是为农民维护利益,反而坑害合法经营者。詹奋跃局长,把一个不用负法律责任的合法代销者,送进冰冷的监狱。把委托代销者强硬编造成出售伪劣种子罪送交公安机关并强烈要求拘留陈秀良。作为种子经营者与农民本应受到农业局的平等对待,公道何在?5月10日陆丰市农业局局长詹奋跃以农业局的名义起诉陈秀良,到了晚上身为农业局局长开着执法车去我家抓捕陈秀良夫妇并冻结全部财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局它既不可以成为控诉主体,也不能在无任何人委托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能在陆丰市农业局詹奋跃的强烈要求下就随意冻结我家的全部财产。
二、陆丰市公安局对陈秀良涉嫌出售伪劣种子罪的定性错误
1、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是接受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委托经销其公司原包装、原标签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经销的种子出现问题,委托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托方经销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陆丰市农盛种业有很公司经销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假劣种子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认为,陆丰市公安局以涉嫌出售伪劣种子罪对陈秀良执行刑事拘留,缺乏证据,没有事实,定性错误。为避免在当前的法治社会出现冤假假案,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经营权益,请广大关注此事的朋友客观的看待这件事。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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