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海湾一名男子盗卖古榕树被批捕,期间两次逃匿,4年后终落法网。
2009年12月10日,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盗卖古榕树批准对其逮捕,在公安机关对黄某某执行逮捕时,黄某某畏罪逃匿;在逃匿一年多后,2011年9月7日,黄某某到红海湾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黄某某传唤不到案;2012年4月5日城区检察院再次批准对黄某某进行逮捕,2013年12月30日黄某某被执行逮捕。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冯某某、戴某某(均另行处理),谎称其所有的分别位于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内湖村、山城边村及新蔡林村的三棵古榕树要卖,并带冯某某、戴某某到现场看树,冯、戴看后同意分别以人民币16000元、8000元、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该三棵榕树,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1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雇请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到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新蔡林村挖掘古榕树;冯某某、戴某某雇请四名工人到该处砍伐榕树,并雇请古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到该处等待运送榕树。上述人员在挖树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后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抓获了涉案人员张某某、古某某。经红海湾公安分局现场勘测,被挖掘的榕树地面上的树根已全部砍断,地下树根面积被挖开约三分之一。案发后,冯某某、戴某某等人与新蔡林村村民就挖掘该村古榕树损害一事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新蔡林村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大榕树一株,该树径周长348厘米,直径约100厘米,价值人民币23000元。
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以出卖方式,雇请他人秘密窃取村集体所有价值人民币23000元的榕树一棵,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导致盗窃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而案发后,实施挖树行为的冯某某等人已一次性赔偿新蔡林村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 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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