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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四年赔偿纠纷一朝解城区一被执行人送押前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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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10: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城区一宗执行了近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这颇具戏剧性的一幕,就发生在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其送进拘留所拘押前法官坚持不懈的析理说法上。在法律威严与法官的耐心说服下,被执行人终于同意赔偿,当场给付赔偿款。
  受雇做工受伤致残
  2007年底,田某某将建造自家房屋的工程承包给卢某某,卢某某又将其中的土木工程承包给黄某某。同年12月27日上午,黄某某雇请郑某某等人到工地拆除模板,施工过程中,因承载门楼板的砖柱倾倒,造成郑某某坠地,被砖墙和混凝土压倒受伤,先后在市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汕尾逸挥基金医院等住院治疗。2008年11月29日,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VIII(八级)伤残。郑某某受伤后,卢某某仅支付给郑某某医疗费4000元。
  为讨要赔偿款,郑某某以卢某某、田某某、黄某某为被告,到城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7807.53元。
  三被告赔款并负连带责任
  该案经城区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定,被告田某某将需要建造房屋的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建筑工程资质的被告卢某某,卢某某再将该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黄某某,黄某某雇请原告郑某某等为其施工。作为郑某某的雇主,黄某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卢某某作为工程的总承包者,在管理和整个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田某某明知卢某某没有相关建筑工程资质而发包,应承揽20%的赔偿责任。鉴于田某某明知卢某某没有相关建筑工程资质而发包,卢某某也明知黄某某没有相关资质而分包,因此,卢某某、田某某应与黄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黄某某、卢某某、田某某分别给付郑某某赔偿款人民币98873元、59324元、39550元,并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未果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2010年7月13日,郑某某申请城区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法官及时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执行期间,经法官做工作,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卢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将59324元赔偿款减为38000元,并支付完毕。郑某某自愿免除了黄某某、卢某某的连带赔偿责任。只有被执行人田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查不到田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官到田某某所在的新地村民委员会查找田某某的财产线索,村委答复“村集体没有留存资金”。经多方查询都没有找到田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将这一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某某,郑某某也无法提供田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执行一时未能执行到位。
  法律措施与说服教育并重
  查不到田某某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把工作重心放在对田某某的说服教育上,但其态度强硬,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法官又多次通过田某某的儿子、朋友、村委干部等做其思想疏导工作,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但田某某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其儿子提出将39550元减为4000元或5000元,可一次性给付,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的意见,郑某某不同意该解决方案。
  案件执行历时3年多,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但被执行人田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2014年6月11日,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将田某某送拘留所拘押前,法官仍坚持做其思想疏导工作,在法律的威严与法官的耐心析理说法下,田某某终于同意赔款,要求与郑某某协商。法官立即通知郑某某到法院,组织双方协商,最终,郑某某同意将39550元赔偿款减为30000元,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田某某一时无法筹集到30000元赔偿款,经多方努力和协调,说服现正雇佣田某某的老板同意为其垫资,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当场拿到了30000元赔偿款,历时近4年的案件终于执行完毕。(来源 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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