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40岁、家住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的卓某某是一名无业游民,因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日前,被城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卓某某在其位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吸毒。2013年期间,卓某某向他人购买“冰毒”后,在其家中将毒品“冰毒”贩卖给李某某1次1包,得款人民币50元。同年4月26日16时30分左右,卓某某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后,约定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东三村南门“龙尾宫”贩卖毒品“冰毒”给吴某某。在约定地点,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东二村西门町空地将被告人卓某某抓获归案,现场从被告人卓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7小包。经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5.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卓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与吸毒人员吴某某约定了了贩卖毒品的交易地点等事宜,在未进行交易之前被公安民警及时抓捕,致该次贩卖毒品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次贩卖毒品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被公安民警抓获时缴获的“冰毒”5.5克,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卓某某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来源 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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