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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请求纪委查处汕尾市卫计局的违规行为,还无辜的新生儿一张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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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4: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反邪还正 于 2014-7-29 14:35 编辑

广东省汕尾市卫计局长,国家卫计委三申五令严禁落户与入学不能挂勾于计划生育,你局竟然下达文件卡住医院发放出生证,使得新生儿没有出生证落不了户,由于公民有着贫困和能力有限等等问题无法接受处罚,这将意味着未来有一批比中国军队还强大的黑户。这明摆是损坏群众路线和剥夺中国公民人权的一种极端做法,恳请有关部门及汕尾市卫计局长清醒头脑,为党的群众路线打下良好的基础。 国家卫计委杨文庄司长于2014年7月10的新闻发布: 法制晚报记者:
  近期有媒体报道,这也是报道很多次了,就是计生政策和各地升学和落户都是挂钩的,对此卫生计生委怎么看?会跟相关部门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吗?另外,4月份的时候有很多再婚的单独家庭,三千多个家庭给卫生计生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写信,怎么划定再婚单独家庭的再生育,请卫计委说明一下这部分家庭将来怎么考虑?
  杨文庄:
  关于将落户、入学、低保与父母落实计划生育情况挂钩,这个做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态度非常明确,损害群众的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应当坚决禁止。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和法规。之后也多次重申强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许多地方都明确了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的政策,这符合国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更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通过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也有责任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违法生育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这个态度也是明确的,不是因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说违法生育就可以不处罚了,在这方面国家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杨文庄:
  关于媒体报道,一些群众反映的,还有一些地方把落户、入学等群众基本的权益,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以给你设置障碍,这种做法一方面欢迎媒体监督举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将会同有关部门,我们也跟公安部有关部门联系,加强这方面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这种违法的行为,也欢迎媒体监督批评。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第18条也非常明确,对于哪些人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包括哪些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都是由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是要经过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规定来认定、来实施的。因为我们国家在计划生育法律方面有一个特点,一方面国家的立法晚于地方的立法,再一个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方面授权性的规定比较多。所以哪些人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都是由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来规定。我觉得,这些问题,地方是有考虑的,有关规定也是符合地方实际,也是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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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燃气公司垄断市场
[城事报料] 关于汕尾市卫计局违规禁办出生证的举报
[三唯论点] 请求纪委查处汕尾市卫计局的违规行为,还无辜
[三唯论点] 强烈要求汕尾市卫计局长撤销违规文件
[三唯论点] 请汕尾市卫计局长清醒头脑
[三唯论点] 出生证,一证先行,你苦了多少百姓。

发表于 2014-7-29 14: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国家卫计委杨文庄司长:
  关于将落户、入学、低保与父母落实计划生育情况挂钩,这个做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态度非常明确,损害群众的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应当坚决禁止。

               .....................汕尾市卫计局长不执行国家卫计委杨文庄司长命令?难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汕尾大行其道?
发表于 2014-7-29 14: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哈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惯不怪!
发表于 2014-7-29 14: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户口很多哦。
发表于 2014-7-29 16: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7-29 16: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7-29 16: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7-29 16: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已经取得成功,汕尾还会远么?哈哈...那时候是事不关己,现在呢?看来还得汕尾人一起上...
发表于 2014-7-29 16: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的一起遵守,违法的一起抵制
发表于 2014-7-29 16: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人权
发表于 2014-7-29 17: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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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信箱:jbzx@chinatax.gov.cn
发表于 2014-7-29 17: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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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21: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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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21: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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