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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电信行业6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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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14: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信行业6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2014年08月02日 07:46:34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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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公布,7条款为“霸王条款”,其中6条涉及电信行业,1条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
  据了解,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系统的专家,房山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人员,房山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委员会至今已召开4次评审会议,曾对涉及房屋中介、车辆购买、医疗、婚庆、出国培训、快递等多个行业的格式条款进行评审。
  涉及电信行业的霸王条款包括:扩容网络致信号中断不担责、填写的个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等,下面就其中的4个条款进行解读。
  数据专用卡费用不退还
  条款内容: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随e行服务,应结清随e行的各项费用,本协议自乙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终止。甲方已收取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
  点评:押金等需要返还用户
  房山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辉指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乙方只有结清费用的义务,没有任何权益;同时,协议中所称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数据专用卡费用数额是多少应当明确,“等”字具体还包含什么费用也应当具体明确,否则,终止协议时消费者如果欠了移动公司的钱需要向其结清,而如果有其他的押金、多余的预付费用等移动公司均不予退还,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
  运营商造成用户数据丢失无责
  条款内容: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点评:看似约束双方实则对消费者不公
  各位评委一致认为,此条款看上去公平,因为它是针对合同双方来说的,但是具体到现实中,消费者基本是没有可能造成电信公司数据丢失等情况的,而电信公司却完全可能造成消费者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预交话费不退还
  条款内容:甲方(用户)承诺的预交使用费按以下约定消费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还该预交使用费用。
  点评:运营商违约应退预付款
  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科长武连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电信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用户不能离网
  条款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能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点评:用户有权重新选择运营商
  房山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李占杰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某一项服务,如果消费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选择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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