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么么哒 于 2014-9-26 11:02 编辑
国庆快来了,好嗨森,开心不止国家65周年庆,还有国庆长假啊,亲,你们公司放假了吗?
休息休假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拥有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总称。休息休假权的享有主体通常为劳动者,即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休假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与劳动权密不可分。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规定权屡屡受到侵犯,休假休息权的保障难以广泛实行,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比如,一个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因为带薪休假的问题和用工单位对簿公堂,用工单位可能会补偿其相应损失,但明年这个私营企业一定不会再雇用这名劳动者。再如,有些用工单位不愿劳动者带薪休假,常以人手不够为由,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最后给点钱补偿了事。诚然,补偿金看似是一种进步。但是,从设定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目的来说,则是一种倒退。
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的一些建议。第一,加强认识。要让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认识到休息休假权的重要意义,让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都能依法办事,自觉保障,让那些忽视休息休假权保障的用工单位难以面对社会。第二,加强立法完善。为更好地保障休息休假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对休息休假权的内涵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提供更多的立法支持。第三,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实施。国家应通过加强监督,加大执行力度、制定相关法律等方式来强制保障休息休假权,强制保障的关键在于行政介入和法律介入。第四,司法部门的介入,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拒不执行或者不充分执行休息休假权保障的用工单位,从经济上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
亲,你们公司放假了吗?我相信用工单位都会依法办事,自觉保障,放大家一个美美的假。最后我祝福大家国庆快乐啊,但是不要忘了安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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