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海风大网佬

[其它] **今天羊年股市首日收跌,重仓600187国中水务逆势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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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2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十条”呼之欲出 3股有望分享2万亿盛宴
2015年04月13日 15:45
据媒体报道,备受瞩目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发布在即,有参与“水十条”编制的专家透露,“水十条”已通过国务院审议,预计将在月内正式发布。

  据悉,“水十条”将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和生态修复制度,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有机构预计,即将发布的“水十条”或将超出市场预期,水治理投入将达2万亿,污水治理板块迎来长期投资价值。民生证券指出,继“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已审议“水十条”,预计将于近期发布。行业专家表示:“水十条” 标准非常严格,或将超出市场预期。“水十条”特别强调企业自觉守法的强制性措施,同时注重水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的应用,包括PPP(公私合营);水十条明确治理目标是到2017年前消灭劣五类水,这个时间节点早于业界预期的2020年。此外,环保部测算的此次水污染治理投入将达2万亿。

  东莞证券认为,期待已久的“水十条”有望在近期出台,预计将成为板块的一个政策性催化剂,重点布局污水处理板块个股。建议重点关注受益工业废水治理和县镇级污水治理市场扩容,以及受益市政污水处理设备升级改造的相关标的。

  兴蓉投资(000598)是集污水处理、供水、固废业务于一身的四川省地方国企。公司运营及在建供排水规模超过500万吨/日,居西部地区第一;污泥处理规模400吨/日、垃圾渗滤液处理规模2300吨/日、垃圾焚烧发电规模2400吨/日。业务区域除成都市外,已拓展到兰州、银川、西安、深圳、海南和巴中等地。在立足公司核心的供排水产业的同时,公司还积极向垃圾渗滤液、垃圾发电、污泥处理等新兴环保领域进军,不断提升公司水务及环保产业投资、建设、运营、服务的综合竞争能力,进一步丰富公司业务结构,做优做强以水务为核心的环保主业。

  重庆水务(601158)主营业务以重庆市区的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为主,目前具备193万吨/日供水能力和204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盈利能力较为稳定。公司目前已介入了长寿化工园和西微电子园的工业污水处理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运营经验。与市政污水处理不同的是,工业污水处理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为此公司已与苏伊士环境集团合资成立重庆中法水务,未来中法水务将承担公司深入工业污水处理市场的先锋角色。

  国中水务(600187)主营业务涵盖了水务环保产业链的市政供水、污水处理、新型城镇分布式供排水一体化、高浓度废水处理、环保设备及工程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公司既有稳定的水务项目建设和运营业务,也有高附加值的水处理设备及工程业务,是国内A股市场为数不多的拥有完整产业链的综合水务环保上市公司。公司通过并购瑞典Josab和四川亿思通,构建起农村供排水领先技术体系,解决了农村供水与污水处理的高成本瓶颈,形成农村水务市场先发优势,在抢占数百亿空间的农村水务“蓝海”市场中占得先机。(证券时报网)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2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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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力挺节能环保产业 七股龙头展雄风

2015-04-13 09:06:22证券之星

【证券之星编者按】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上周五(4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勇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勇指出,2015年的环资工作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的安排,明确目标任务,扎扎实实推进。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文中提及个股仅供参考,不作为买卖建议。


第1页:国家发改委:努力把节能环保打造成新支柱产业第2页:首创股份:厚积薄发的综合市政环保平台第3页:创业环保第4页:中原环保第5页:桑德环境:业务拓展顺利,固废处置地位进一步巩固第6页:龙净环保第7页:菲达环保: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无条件通过,新一轮增长开启第8页:三维丝:BOT项目逐步落地,脱销及运维工程带来业绩新增长

国家发改委:努力把节能环保打造成新支柱产业

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上周五(4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勇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勇指出,2015年的环资工作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的安排,明确目标任务,扎扎实实推进。

一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抓好《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办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二是强力推进节能降耗,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三是推动循环经济做大做强,加快推广典型模式,提高资源产出率。

四是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治理突出环境问题,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五是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努力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新的支柱产业。

六是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推动形成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张勇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奋发有为,狠抓落实。一是加强重大问题研究,谋划好“十三五”。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进简政放权。三是加强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工作能力。五是加强系统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3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构建五位一体格局。会议再次表明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未来环保产业有望注入持续发展动力。

此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两会期间则表示,环保本身也是当前和今后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中国在未来的几年环保投资需求非常大,大概8万亿-10万亿元的水平上。

券商分析师指出,环保将是未来几年的热点,直接受益的是大气治理、污水治理、土壤治理、环保设备、环境治理第三方运营几大行业,间接受益的行业主要有特高压建设、新能源并网增加以及新能源汽车。(中国证券网)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21: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20150413“水十条”料月内发布 污水处理股再掀热潮
据媒体报道,备受瞩目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发布在即,有参与“水十条”编制的专家透露,“水十条”已通过国务院审议,预计将在月内正式发布。分析人士指出,2015年是环保规划的大年,随着年内环保部对水、土壤专项规划以及“十三五”规划预期的逐步出台,环保概念将成为A股市场贯穿全年的投资主题,考虑到“水十条”将于近期出台,有利于促进污水处理市场扩容,也利好污水处理运营类公司,特别是创新的PPP模式有望为相关企业提供资金来源和便捷通道,污水处理行业将成为环保行业中最先受益的板块,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碧水源、巴安水务、国中水务、津膜科技、万邦达、中电环保、首创股份、兴蓉投资等个股。

  治污标准进一步明晰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市场对于环保的关注度空前提高,直指污水治理的“水十条”出台进程也进一步加速。

  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环保部副部长翟青出席并指出,“水十条”已经进入报批程序。2月底,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调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业内普遍认为,污水处理费的上调是“水十条”出台前的提前预热。

  3月27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全在参加2015水业战略论坛上表示,“水十条”已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修改完善后即将发布实施。而据媒体日前报道,“水十条”预计可望在本月内发布。

  据悉,“水十条”将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和生态修复制度,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水十条”的未来污水处理的目标任务: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预计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绿化管网16万公里,基本实现每个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要达到70%以上。二是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场重点应该放在提标改造上,目前提标改造只完成了30%左右,市场空间还很大。

  “从‘总量控制’到‘提高质量’,水质考核权重大幅提高。”广发证券预计,未来国家环保监管中心将转移到提高质量上,如水质考核将占到地方环保考核的70%以上(此前为30%),消灭劣五类水、城市黑臭河等均作为水质指标纳入考核。在考核中将环境指标与地方项目审批、排放权等紧密结合,严厉处罚倒逼地方治理积极性。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中央对地方节能环保支出专项转移支付中,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数为130亿元,比2014年执行数增加60亿元,增长85.7%。根据预算说明,水污染防治资金之所以增加,主要是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资金,并加大支持力度。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的一项预测显示,中国“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废水治理投入将分别达1.05万亿元和1.39万亿元。

  “展望未来水行业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加大地下水、污水、重金属等治理力度,加大环保投入并形成多元化,产品/服务业务增速或达15%~20%/30%~40%等。” 中信证券在研报中表示,污水处理方面,加快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再生水回用、污泥处置将是重点。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21: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保定因白洋淀环保问题被约谈 投4.5亿整治
中新网保定4月13日电 (记者 吕子豪) 为发挥“华北之肾”白洋淀位处京津周边重要生态屏障的作用,并落实日前环保部联合河北省政府就白洋淀环境保护问题召开的约谈会精神,河北省保定市白洋淀保护与开发管委会及安新县委、县政府13日下午向中新网表示,将坚决落实约谈会精神,强力整改,确保今年6月底前全面整改到位。

  据保定市白洋淀保护与开发管委会副主任张立锦介绍,该委及安新县委、县政府把“约谈”作为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的重要契机,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安新县县长(保定市白洋淀保护与开发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变压力为动力,强力整改,进一步抓好淀区环境监管、清理非法养殖等,确保今年6月底前全面整改到位。

  张立锦称,在河北省、保定市的大力支持下,安新县正在全县6个乡镇45个村范围内扎实推进白洋淀连片美丽乡村建设,涉及淀区154平方公里、10.7万人,计划总投资4.5亿元人民币。总体目标是:集中力量抓好淀区45个村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民宿改造、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等15件实事;对45个重点水区村、景点及周边宾馆饭店全部安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拟建设132个污水处理站、7个垃圾处理站,新建改建即时水冲公厕176座,铺设37.1万米主管网;购置50辆垃圾车、280个垃圾清运箱,使污水和垃圾日处理能力分别达到5600吨和80吨,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并无害化处理,彻底解决淀区面源污染等问题,从根本上保护和修复淀区生态环境。目前,大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已基本完成并陆续进入施工阶段,预计今年9月1日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同时,为进一步做好白洋淀生态修复工作,安新县正大力开展白洋淀生态林带建设及淀区绿化工程,计划建设环淀林带约5.1万亩,新增植荷花、芦苇4.5万亩。

  张立锦透露,为完成上述目标,一年来,安新县开展了多次环境整治攻坚行动,清理垃圾31.6万方,拆除违建和残垣断壁1.5万处,清理柴草垛5600余处,航道清淤18公里、38万多立方米;自筹2500多万元,分三个阶段清理淀区网箱网栏243.6万多平方米,出鱼1400余万斤,并实现了清理过程中的“零投诉、零上访”。

  据悉,2014年4月以来,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省长张庆伟和副书记赵勇先后到安新白洋淀调研指导工作。周本顺书记提出要牢固树立“保护好才能发展好”的理念,抓好十个方面工作的落实;张庆伟省长就加强白洋淀保护治理,提出了“管、控、引”的具体要求;赵勇副书记两次到安新,亲自主持召开了河北省白洋淀连片美丽乡村建设动员大会和推进大会,就白洋淀环境保护提升和连片美丽乡村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保定市委书记聂瑞平、市长马誉峰也多次深入白洋淀调研部署,狠抓落实。(完)

(原标题:河北保定投4.5亿建白洋淀“美丽乡村” 9月前完工)
 楼主| 发表于 2015-4-14 20: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414顶贴是必须的,600187国中水务收盘创新高8.81元,涨幅2.2%,最高8.98元也算是近期的新高,因为2013年度分红有10转15股,近9元的股价是以前的24元啊,难怪说6124点下跌以来长得最好的十只股票中有国中水务啊!明天有9元才开始减仓吧,继续看国中水务的稳步上涨!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2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海风大网佬 于 2015-4-15 21:08 编辑

20150415又必须顶贴!600187国中水务高开8.98新高后进行一定幅度的回调,10点钟有一波拉升到9.25元,突破9元后在创近期新高,成交量也逐步放大,收盘有回落到8.89元,上涨1%,在大盘大跌,近百只股票跌停的情况下难能可贵!老汉按照昨天计划,在9.21元就开始减仓,为了抽签,帮亲戚在9.05减仓,腾出资金抽新股,也避免了收盘前的大跌。与本帖推出的2月25日的6.79元,最高涨36%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0: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部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海洋局参与)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长江、珠江总体水质达到优良,松花江、黄河、淮河、辽河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三峡库区水质保持良好,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调水工程确保水质安全。太湖、巢湖、滇池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滦河、千岛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及跨界水体水质保持稳定。(环境保护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15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万公顷左右。(农业部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环境保护部、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资委参与)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监察部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海洋局等参与)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市(州、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负责)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境保护部牵头,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国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0: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十条”正式印发:万亿治水市场开启 七只股即将爆发

2015-04-16 13:56:44

4月16日从国务院获悉,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计划提出水治理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计划也进一步明确了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计划强调全面控制污染源,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其中还重点提到了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指出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同时表示全面加强管网建设。

计划还强调了节约保护水资源,主要从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两方面着手。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 亿立方米以内,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同时要抓好工业节水、城镇节水和农业节水。

国泰君安分析师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水处理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水污染治理已成地方环保治理的重头戏,预计总投资达2万亿,水处理行业将迎来大发展期。A股中水处理概念股桑德环境(咨询 买卖)、雪迪龙(咨询 买卖)、万邦达(咨询 买卖)、中电环保(咨询 买卖)、聚光科技(咨询 买卖)、首创股份(咨询 买卖)、武汉控股(咨询 买卖)等,后期值得重点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0: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416还是必须顶贴!水十条水务公布,600187国中水务应声拉起,最高9.65元,大涨9%,收盘9.42元,涨6%,自己在9.54减仓20%,继续等待明天的拉升!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1: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十条立“军令状”:15年内消除城市黑臭水
开篇语

  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预计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至5万亿元。

  根据“水十条”,政府将加大力度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今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专家告诉新浪网,由于城市黑臭水体普遍存在跨区域的情况,治理时需要各地区多部门相协调,执行好“界面控制”。对于阶梯水价,由于我国水价总体偏低,因此其象征节水趋势的意义更为明显,“水价不会高到居民承受不起的价格”。
根据“水十条”,政府将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此外,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姜文来告诉新浪网,治理城市的黑臭水体都有一个主要问题,即黑臭水体通常有跨区、跨市、甚至跨省的情况,尤其是比较大的河流。因此治理起来,需要多地区、多部门相协调。

  姜文来表示,针对跨区域的情况,一般采取“界面控制”的办法。比如一条河流先后流经地区A和地区B,就会有一个界面。那就要求流经界面的水质达到一个标准,如果达不到,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赔偿。

  但是,姜文来也承认,由于水的流动性,即便是发现水质不达标,也会让继续流,“监测和处理机制都是有的,不过在执行这块做得并不好”。

  对于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姜文来认为难点在于“建立污水处理厂,同时还要能够运转起来”。

  目前国内有很多城市都建有污水处理厂,但并没有运转起来,有一些是因为缺乏配套设施,如安装大型管道,到一家一户去收集污水;还有一些则是城市污水较多,超过污水处理厂的承载能力。
按照“水十条”的计划,2015年底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阶梯水价”并不是新话题,长沙、北京、广州等多地早已实施。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曾出台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E20环境产业研究院院长任傅涛告诉新浪网,国务院此前多次要求实行阶梯水价。此次“水十条”,更是进一步把节奏加快。“不过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硬件条件,阶梯水价必须抄表到户,一户一表”。

  “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贵。因此该制度被认为对于居民用水起到制约作用,促使居民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不过任傅涛则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明显。以北京为例,平均每人每月用水三吨,三口之家一个月消耗10吨水。实施阶梯水价后,水费是四五十元,比以前多出10多元,“绝大部分人都是承受得起的”。

  “在低水平的水价,实施阶梯水价,其象征意义更大,代表节水的趋势”。

  任傅涛表示,国际上有个统计,人均收入的3%用于水的支付,包括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用等,但是不能超过5%。“我国目前平均是1%多一点,有些城市高一点,有些偏低。中国总体水价偏低,99%的中国人都是用的起水的”。

  在任傅涛看来,在中国,水价不是是否支付得起的问题,而是支付意愿的问题。此次国务院颁布的计划,加大了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包括饮用水、污水治理、水库、环境监管等等。“理论上来说,公众作为最后端,必然会增加一部分支出,体现水的稀缺性和资源价值,这也是未来的趋势。但是水价绝对不会到居民承受不起的地步”。
水十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

  此次公布的“水十条”,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按计划,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

  完成这些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至5万亿,需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约1.5万亿元。而在公布之前,市场普遍预期“水十条”出台将带动2万亿投资需求。此次国家方面预期投入高于市场预期。

  16号上午,环保部表示,实施“水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累计增加非农就业约390万人,使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增加2.3%,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

  “水十条”通过加大治污投资力度,大幅提升污染治理科技、环保装备研制和产业化水平等措施,将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1: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十条面试亮点颇多 十二股紧急抢筹看涨
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在经过了超过一年的等待之后,“水十条”终于面世;

污染防治为重中之重。正如我们之前预判,水污染防治仍是“水十条”重中之重,国家将针对工业废水,对小型、分散排污企业以 关停取缔为主,对中大型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污染治理为主;针对城镇污水,三四线城市以新建项目为主,一二线城市以升级改造 为主。此外污水再生利用、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治理重点;节水隆重登场。国家相关部委相互配合,利用水资 源审批、水权等制度,继续鼓励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农业高效节水灌溉也将得到支持,尤其在缺水、水污染严 重地区;此外海水淡化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将优先发展。

必须强调的是,节水领域是产生新市场、新预期的主要领域之一,将出现 一批可挖掘的投资机会;与新环保法紧密结合,“水十条”同样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将“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 “对整治一再不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我们认为“红黄牌”制度是“水十条”中最大的惊喜之一。此外,水环境 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环境服务业将持续推行;费改税、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提价将增加水污染成本;此外水污染防治融资渠道或将 拓宽,融资渠道将与财政部PPP 紧密结合,积极引进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

区域性水环境质量改善是未来治水思路。京津冀等区域性水环境环保一体化是重点。“水十条”将京津冀区域环保一体化作为重点 发展对象;我们预计长三角、珠三角也将成为环保区域一体化的下一步工作重点;西南、西北、东北等地区也将开拓区域环保一体 化工作。另外,七大流域、三大湖泊将摆在重要位置,城市黑臭水体、近海水质、水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水十条”重要内容;

重申观点:“水十条”面世,“穹顶之下,环保崛起”行情将继续演绎。我们反复重申,环保是2015 年的“强主题”,是继 2013 年上半年之后又一次大级别投资机会,水(包括PPP)和大气治理领域是主战场。“水十条”并未提及投资规模,我们认为 ,市场普遍预期的“两万亿”是下限,最终投资总规模将明显超过这一数字。相关标的将在后续的配套政策中持续受益。维持行业 “增持”评级,更多机会梳理交流参与家族:105554081推荐碧水源(47.230,2.53,5.66%)、津膜科技(32.200,1.03,3.30%)、南方汇通(25.80,0.65,2.58%)、国中水务(9.42,0.53,5.96%)、雪迪龙(58.40,-1.60,-2.67%)、国电清新(39.19,0.72,1.87%)等,受益标的包括巴安水务(37.550,1.86,5.21%)、万邦达(38.120,-1.04,-2.66%)、中电环保(22.350,0.93,4.34%) 、首创股份(16.84,1.42,9.21%)、重庆水务(11.17,0.80,7.71%)、聚光科技(35.400,1.60,4.73%)等。
发表于 2015-4-16 21: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2: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污水处理概念率先受益于水十条(附股)


消息:



1:今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水十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



点评:



1:市场期待已久的水十条已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预计稍加修改后即将出台,2万亿投资将全面打开水行业市场空间。



2:当下最热的PPP模式的推广也给市政水处理行业带来了新盈利模式和资本模式,目前市场上很多水处理公司已经同地方政府密切接触开展PPP项目合作。



2:预期水十条出台将带来10倍级的监测设备、运营需求,如流域干流到各支流监控,国家或将推动精细化网格式管理,对规划内的水体进行全面监测,大幅推升监测设备、运营需求。



关注:



兴蓉投资(10.70,0.97,9.97%)、创业环保(16.04,1.44,9.86%)、首创股份(16.84,1.42,9.21%)、重庆水务(11.17,0.80,7.71%)、中原环保(19.68,1.25,6.78%)、国中水务(9.42,0.53,5.96%)、武汉控股(17.89,0.83,4.87%)、瀚蓝环境(21.43,0.93,4.54%)、双良节能(17.14,0.51,3.07%)。
 楼主| 发表于 2015-4-18 11:27:0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417周五收盘顶帖,昨天公布水十条,国中水务大涨6%晚上在各个新闻媒体的报道后,一早开盘就高开9.83,也是新高,顺势冲到9、98元后回落,成交量大涨,多空双方博弈中,30亿的成交量
 楼主| 发表于 2015-4-18 11:32:3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在9.46收盘,小涨4分钱,31亿元成交量与去年底的8.08高点的差不多,看来收获大的落带为安,老汉尾盘还忍不住9.46又加仓进去,从去年12月份开始6.75买600187国中水务以来,7.3和8.2也补仓,一直到9.46还买,自己事后也感觉不可思议,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06:45:5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420必须提醒,周末600187国中水务公布业绩,果然一般,每股收益0.1元,每股净资产1.8元,不分配,奇怪的是未分配利润还是负的。今天开盘就低开1毛钱,不理大盘指数创新高4356,还是下跌,老汉觉得该出货了,在9.13出上周买的部分,后来见9元估计守不住,考虑自己才7元成本,就在9.06大减仓了,果然收盘8.94元,大跌5.5%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21: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上市公司方面,新筑股份(002480)、现代投资(000900)已分别在轨交和环保领域与地方政府签下特许经营项目;蓝英装备(300293)、纳川股份(300198)涉及城市地下管网建设。腾达建设(600512)、四川路桥(600039)、龙元建设(600491)、围海股份(002586)、首创股份(600008)、国中水务(600187)等都可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21: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422由于自己出差在外地,看不到上面的消息,错过了昨天600187低开到8.8元低吸机会,今天高开有到9.57元,还是继续在9.38减仓,好过前天平均在9.1抛了大部分的国中水务啊,等跌回9元以下再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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