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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浅谈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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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1: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5-4-7 11:38 编辑

               浅谈依法行政         

       陈治赠    2015年4月8日

      依法行政是政治改革的大课题,也是时下的高难题。中国要从“人治”走向“法治”,不是社会不欢迎,而是官场不适应。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 ,其次是遵法守法,然后才谈得上依法行政。

      一、“无法” ,何来遵法守法?

      中国,是当今世界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家。从根本大法到单行法,从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的若干规定到“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国家规章到地方条例,林林总总,一个人,无论官贵贫贱,从生到死,无不在各种框格之下。中国的法律法规知多少?旧的健在,新的不断出台,很难说得清。中国法律法规多,“无法”也是客观存在。

      目前,反腐的声势雷霆万钧。被押上审判台的贪官污吏,不胜枚举。仔细数来,哪个不是在织组“双规”之后,才移交司法机关量刑?贪官污吏在位之时,不论如何民怨沸腾,“织组”不动他(她)甚至保护他(她),司法机关就是“无法可施” 。司法机关在民间是声威显赫,所向披靡。对官场却是“无法”神气。因为司法机关本身就是官场,法律的利剑不可能对着自己的头顶。如果说,司法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卓有成效是依法有据,那么,其制造了不少惊天的冤假错案,而且纠正冤假错案要花上十年八年,甚至一辈子二辈子,试问法在何处?

      时下,社会问题,特别是土地问题不断,民众信访量增加。地方信访部门是否要给信访人写回执(收据)?相关领导的批示(或意见)是否要告知信访人?国级、省际的《信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常见的方式是:地方信访部门接待来访,仅是作一简单登记,不写回执,有关信访件对口转交。笔者同情地方信访部门,他们只有上达(或下传)的责任,不具备解决民众诉求的职能。对来访者,笑脸相迎,骂不还口。他们没有权力,只有耐心和口水。

      近期的信访事实,没有人敢赖帐。以住的信访诉求,因为没有回执,往往石沉大海而无法追究责任。一旦提出质询,相关人员或部门,就会以无信访依据为由,要信访人重新开始。如果诉诸法律,控告相关部门不作为,肯定会被“查无实据”驳回,让当事人欲哭无泪。

     对于民众的诉求,相关领导作何批示?信访人几乎是一无所知。有关诉求该找哪家机关落实?信访人更是一头雾水。没有阳光,就是昏暗。民众信访无回执,领导批示不见光。该到什么地方、找谁、用什么方式哭诉苦情,解决诉求?唯有对天长泣。这就形成了申告无门的尴尬格局。越级上访,到政府门前或公共场所吊白布,甚至发生群体性冲突,“申告无门”就是原因之一。
公民“申告无门” ,就是“无法” 。遵法守法也就无从说起 。

       二、茫茫程序路,步步辛酸泪。

      如何应对民众的诉求?标准官腔就是“走程序”。 让百姓“走程序” ,官方稳坐钓鱼台,成了官场遵法守法的标记。
“程序”有几套?无非是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路途有多远?要看不同对象的造化。

      诸如土地诉争之类,走民事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虽短,但以标的计价的诉讼费,有如泰山压顶,百姓不堪负荷,“无法”上路。走行政诉讼程序(民告官),从起?,上诉,申请再审,起码要走一年。而且,在权力范围內,“民告官” 即使有24足的理由(理由十足不算理由),一审胜诉的希望几乎归零。毕竟官字两个嘴。而且现在规定当地“民告官案”由当地法院受理。在当地权势覆盖范围内,就是法官敢于仗义执言,也过不了“审委” 这一关。走行政程序,笔者做过调查的尚未了结的土地维权个案,最长的从1974年至今走了41年,最短的走了20多年。

      以海丰县平东镇上、下东塘两村的土地权属诉争个案为例。

      据海丰县国土局2013年10月测绘图,权属诉争位置:“山下埔” 。诉争范围:东至排仔顶,西至阻水伯公,南至昂口山顶,北至坪地仔锅麻堀窝麻。诉争面积:476亩(316701㎡)。

      1989年间,下东塘村(村大人多)在上东塘村(村小人微)地名“乌烟地”周围种植松栢,开始权属争议。2000年再在上东塘村伯公前土地,取土卖给砖厂形成二口鱼池占为己用。2010年又在该上东塘村地名“昂口山”周围种植松栢。三次在诉争范围内共占用山地面积300亩左右。上东塘村依法依规走行政程序,要求政府解决。

      上东塘村主张权利的依据:1、土改前、后的权属事实。2、1962年实施《六十条》的权属事实。3、1984年海丰县人民颁发了《自留山证》(大张旗鼓办证确权时,下东塘村无异议)。

      下东塘村主张权利的依据:三份《合同书》及相应的《公证书》。

      《合同书》1:《工程造林合同》。1988年7月12日与县林业局签订。合同种植面积220亩,作业位置是手底弯至陆丰分界岭上

     《合同书》2、3:于1989年6月22日、2005年7月8日分别与该村农户签(续)订造林及矿产开发合同。地点:昂巷山(山下埔山)。四至:东至陆丰县西南乡屯埔村,南至山下埔水库排洪渠道,西至昂巷山脚,北至上东塘村山界,四至范围面积:共80亩。

       据实地调查,手底弯至陆丰分界岭上,位置不在“山下埔”。“昂巷山”与“昂口山” 一字之差,是否同一位置?有待“地名办”确认。但上东塘村主张面积只有共80亩是不争的事实。拿“手底弯”来主张“山下埔”;用昂巷山来主张“乌烟地”;以共80亩来主张近500亩的权利,无异拿银瓶山主张莲花山,用井水来主张河水的权利。

      自1989年至2014年,上东塘村在行政程序路上不停步,一走就是25年未结。截至2013年底(诉状及证据材料未计),共向有各关方面呈送报告(申请)21份(毎次报告一式三份,252页),附证人书证15人/份(毎次一式三份45页,945页),档案1份14页(毎次一式三份42页,合计882页),《自留山证》4份(毎次一式三份12页,252页)。其走“程序路”的艰辛历程,令人心酸。

      2013年10月10日,上东塘村诉诸汕尾市中院,状告海丰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诉请判令被告对土地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市中院于同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因被告提出要作为,本案撤回。

     双方提供主张权利的证据白纸黒字,只要弄清地理位置,就能分清是非。但海丰县政府既不尊重证据,也不辨别地理位置,又拒绝“听证程序” ,以占用事实为依据,以“人口比例” 重新分配他人集体土地为理由,将讼争面积中的334.5亩(222770平方米)山地决定给下东塘村(其中侵占面积约300余亩,多划面积30余亩)。上东塘村不服,诉诸法律,要求撤消海丰县政府的不法裁定,重新作出处理。

     海丰法院历时11个月(2014/6—2015/7)审理查明:“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诉争土地所有权有转移的手续”,清楚确认了上东塘村在讼争范围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改变。该院审判委员会竟支持顶头上司违法违规,认可弱肉强食。拥有证据证明土改和实施《六十条》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持有盖着海丰县人民政府血红大印《自留山证》主张权利的上东塘村,一审败诉。目前,该案正在走上诉程序。何处是尽头?还是未知数。

      三、政府不遵法守法,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

      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留下了大多的思考。曾经发生法制遭到践踏,公理备受摧残的悲剧,无不与政府不遵法守法息息相关。现时反腐又揭示了一个无法迥避的现实:官场的法制意识比民间薄弱。中国社会能否依法行政,在于官场能否遵法守法。

      政府依法行政,不是数文件下达了多少,不是听口号是否壮怀激烈。而是要看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有章有法。

       上述个案见证了一个事实,正是地方政府互相推诿,没有及时解决问题,致使原本並不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演变成陈年旧帐。正是地方政府未能遵法守法,造成合法程序的路途变得漫长遙远,民权受到践踏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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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3:25:3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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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 ,其次是遵法守法,然后才谈得上依法行政。
发表于 2015-4-7 15: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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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应当是“灋”,却水、廌、去组成。廌传说中是种能分辨善恶的神兽。以今天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是公正的判官。然而今天的法字只有水和去-----水不能除去,又没了代表公正的“廌”-----判官,何来法?古造字者神也!
发表于 2015-4-7 16: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是对于我们这些老百姓的,有钱和有权的人,根本目无王法~一出事,钱一丢,话一出事情就解决了
没钱没权的,一出事,全家遭殃了
特别是汕尾这地方,这现象很普遍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17: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却巫山 发表于 2015-4-7 13:25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 ,其次是遵法守法,然后才谈得上依法行政。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17: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家乡好 发表于 2015-4-7 15:58
法本应当是“灋”,却水、廌、去组成。廌传说中是种能分辨善恶的神兽。以今天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是公正的判 ...

      古人造字确实神奇!
      但也有些字可能留下争议。如射字,寸身依理即为矮。矮字,即委矢,依理应为射。有可能是古人读错,后人将错就错。这些话纯粹开玩笑。依法行政是个沉重的话题,希望能活跃一气氛。
      先生释字释义,令人大开眼界。谢谢跟帖点评。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17: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7日错为8日。有劳版主更正。並向网友致歉。多谢!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17: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已成殇 发表于 2015-4-7 16:16
法是对于我们这些老百姓的,有钱和有权的人,根本目无王法~一出事,钱一丢,话一出事情就解决了
没钱没权 ...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5-4-7 20:13:1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已成殇 发表于 2015-4-7 16:16
法是对于我们这些老百姓的,有钱和有权的人,根本目无王法~一出事,钱一丢,话一出事情就解决了
没钱没权 ...

说得太好了
发表于 2015-4-7 20:13:5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5-4-7 17:33
将7日错为8日。有劳版主更正。並向网友致歉。多谢!

认真的态度,科学的精神
发表于 2015-4-7 20:14:2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5-4-7 17:30
古人造字确实神奇!
      但也有些字可能留下争议。如射字,寸身依理即为矮。矮字,即委矢,依理 ...

不错的
发表于 2015-4-7 20:14:5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5-4-7 17:12
谢谢!

不用客气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22: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目中无法,立法再多也是白费劲。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09: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真诚推行法治,地方对依法行政阳奉阴违。
发表于 2015-4-9 23: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老师的文章分析得深刻精彩。顶!网友“家乡好”曰:古造字者神也!“绝”!
发表于 2015-4-9 23: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家乡好 发表于 2015-4-7 15:58
法本应当是“灋”,却水、廌、去组成。廌传说中是种能分辨善恶的神兽。以今天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是公正的判 ...

“古造字者神也”绝!
 楼主| 发表于 2015-4-10 22: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发老人 发表于 2015-4-9 23:00
陈老师的文章分析得深刻精彩。顶!网友“家乡好”曰:古造字者神也!“绝”!{ ...

感谢鼓励。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
发表于 2015-4-11 10: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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