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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中院对三罪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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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6日上午,汕尾中院在海丰县看守所对三名罪犯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国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本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黄玉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国平,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海丰县人。自2010年11月开始,以每克100元的价钱在其家里贩卖“冰毒”给吸毒员3人32次,共重16克。2012年12月25日下午,林国平在其家中被捕,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1包,净重共1403.18克、毒资2300元。
  叶本田,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海丰县人。2011年9月中旬,严某、林某夫妇向叶本田订购了一批银条,因价格波动,若按时交易,叶本田将亏损差价人民币100多万元,于是便产生杀害严氏夫妇的歹念。9月29日晚11时许,叶本田以当晚可取银条为由,约严氏夫妇驾车到海丰县鲘门镇高速路口附近交易。当车行至鲘门镇高速路口附近虎地头村路口停下时,叶本田向严氏夫妇提出补偿要求,但遭拒绝。叶本田即用仿“六四”式手枪将严氏夫妇杀害。
  黄玉廷,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8月8日17时许,黄玉廷在惠东县吉隆镇雇请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海丰县鹅埠镇大水田村时用水果刀威胁刘某某停车,将其割伤。黄玉廷驾驶劫取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刘某某因失血过多而亡。8月10日,黄玉廷将抢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掉。
  汕尾中院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三罪犯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汕尾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国平、叶本田、黄玉廷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来源 汕尾日报 记者 郑冰利 通讯员 郭汉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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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9: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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