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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陈某一家四口制毒 大儿子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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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11: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蓝馨梦 于 2015-10-18 11:20 编辑

      父亲和两个儿子在家中制毒,母亲则承担起保管、藏匿制毒原料职责。陆丰这荒唐的一家4口,近日在汕尾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汕尾中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某鹏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开始,陈家大儿子陈某畅购买用于制造毒品冰毒的原料,以其位于陆丰内湖镇赤卜头村东侧住处及其旧屋为制毒窝点,使用煤气炉、抽滤器、真空泵、活性炭等工具及原料进行非法制造毒品活动,成功制出毒品冰毒一批。期间,小儿子陈某鹏帮忙抬水、倒废水,身为父亲的陈某维帮忙搬运、收拾制毒工具。母亲陈某纯为包庇父子三人非法制造毒品冰毒的犯罪行为,为其保管、藏匿制毒用的原料。2014年4月1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陈某畅等人的制毒窝点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结晶状物(部分潮湿)净重计1494.38克和可疑液体136.06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畅、陈某鹏、陈某维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某纯明知是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陈某畅实施了全部制造冰毒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鹏、陈某维实施了帮助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陈某纯作为农村家庭妇女,因亲情涉案,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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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17: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制毒,害人害自、应该得到应有惩罚!
发表于 2015-10-18 18: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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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21: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0-19 09: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10-21 20: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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