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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海丰丢垃圾,凭什么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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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9: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埔陇宫 于 2015-12-3 09:41 编辑

广州、深圳丢垃圾个人最多罚200元,因为他们有立法权,人大制订法规明文规定。

海丰丢垃圾罚款200元,不知依据那条法律?可有立法权?谁给人民群众科普一下?以便完全杜绝乱丢垃圾、不爱卫生的坏习惯,也好让被罚款的人,罚个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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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0: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要罚得明白
发表于 2015-12-3 15: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rd.gd.cn/xwdt/201509/t20150930_147658.html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现行执行的是【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15: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埔陇宫 于 2015-12-3 15:58 编辑

哦,原来是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可是《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可现在还是2015年12月,没到施行的时间。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第三十二条(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现在还没施行,2002年施行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每次五十元罚款,现在海丰丢垃圾罚款每次200元,这怎么解释?


发表于 2015-12-3 16:29:1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你尝尝鲜,哈哈
发表于 2015-12-3 16: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丢垃圾不文明。罚款200元应该。
发表于 2015-12-3 18: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丢垃圾不文明。罚款200元应该。
也可以多罚
发表于 2015-12-3 18: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知道汕尾市政 或者县区的作风都是敢为人先吗,收费罚款都是走在时尚前沿。领跑其他比我们发展得不错的城市
发表于 2015-12-3 18: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罚款是可以罚,也接受处罚,至少也要罚得明明白白,2016.1月1日卫生管理条例才规定个人处200以下,不是以上的罚款,而未到2016年 是按: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 个人是每次50元罚款  单位是处于500元。
发表于 2015-12-3 1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埔陇宫 发表于 2015-12-3 15:52
哦,原来是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可是《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觉得加这句话也挺好滴:
乡里乡村 书写《通知》什么滴,下级不能违背上级的法律精神和范围。

请乡里乡村们读《立法法》
发表于 2015-12-3 20: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要纠结规定的话,你哪只眼看到“广州、深圳人大立法规定乱丢垃圾个人最多罚200元”,能够来点文件么?
发表于 2015-12-3 21: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罚单哪个部门开的?是否具备执法权?看这收据,除了财政厅监制,落款单位什么都没有,执法者是谁?较真的话楼主可以维权。依法行政,超出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退回。时代不同,政府行事需三思,民众不可愚之!
发表于 2015-12-3 23:14:2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埔陇宫,请你回到你的埔陇宫去吧,不要在这里丢人现眼了!
发表于 2015-12-4 12: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埔陇宫先生,拿200元你交了吗?如果交了就当买个教训,如果没交的话,我教你怎么拒绝他们。

同时,我也声明一下,这样的钱,换成是我,我不会交的。

如果遇到出具这样的罚款单的事情落在我身上的话,我要问开罚款单的那个人,有没有红头文件规定可以罚款?如果有,请他们出具红头文件给我们看看,如果拿不出,我们可以在网上公布开局这些罚单的人的个人信息以及提请新闻媒体曝光,当然,不可能会乖乖的交钱,有本事拉我去坐牢。

如果有红头文件,有正式的公文所规定,那我要问开具罚单的人,凭借什么法律法规处罚我们?汕尾正如埔陇宫说的,没有立法权,一切政策和法规需要由省人大甚至是全国人大制定。没有省人大或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据,开这罚单的,都是乱收费。

再者,开具罚单的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比如工作证)如果没有,我们可以不可以认为他们是社会的闲杂人员?我们可以当着他们的面报警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12: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5-12-4 12:11
埔陇宫先生,拿200元你交了吗?如果交了就当买个教训,如果没交的话,我教你怎么拒绝他们。

同时,我也 ...

被处罚的人不是我,我和大家一样,只是想知道丢垃圾在海丰被罚款200元的法规依据
发表于 2015-12-4 12: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埔陇宫 发表于 2015-12-4 12:21
被处罚的人不是我,我和大家一样,只是想知道丢垃圾在海丰被罚款200元的法规依据

我说的就是证据,你遇到的话,可以这样推掉,然后你走掉就好
发表于 2015-12-7 15: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快车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请楼主看看此规定的罚则吧!什么立法权我就不太懂了,草民知识不是很全面所以只能这样了。
其实罚多罚少是一回事,最主要是咱们得自觉养成保护环境卫生的习惯。这样政府也不用浪费那么多人力物力来搞整治行动了。
发表于 2015-12-7 16: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5-12-4 12:11
埔陇宫先生,拿200元你交了吗?如果交了就当买个教训,如果没交的话,我教你怎么拒绝他们。

同时,我也 ...

尊上法,违者论处。
难道按你的意思,打了人的这个人问警察,你凭什么抓人,有没有红头文件规定可以抓这个人,你红头文件我看看?拿不出,那就曝光警察个人信息及媒体曝光。有红头文件,有正式规定。那好,凭什么法律法规?汕尾没有立法权,那就没办法抓,要全国人大制定一项专门抓这个打人的人的规定还有通过这项专门抓这个打人的人的处罚的法律才可以。可全国人大和省人大通过的,汕尾没通过啊。
我K,按你的思维,略微想想我都觉得汕尾好DIAO。进步思维真靠前。好像被你这样一说,世界上做什么坏事都可以了。
观之前那么多帖子,我一直觉得你的想法还是很靠谱的,很爱护自己的地方,就拿某纪律片帖来说,很捍护地方价值。现在感觉就SOSO了。

处罚管理如果有不当,像埔陇宫那样提出质疑倒是没差,但是你的谬论……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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