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耀昌涉嫌骗贷,资金转移用于“洗罪” 陆丰“坟爷”林耀昌涉及多项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坟爷”林耀昌等人拖欠陆丰市农村信用社巨额贷款(7830万元)一案,虽然经过广东省银监局督办后,陆丰市农村信用社起诉“坟爷”林耀昌。 2014年8月份,陆丰市法院庭审“坟爷”林耀昌巨额贷款案件,但至今没有追讨巨额贷款,执行工作停滞不前,或有人干扰。 由此,举报人林键国认为,陆丰市法院办案人员在对“坟爷”林耀昌等人涉及欠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 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陆丰市农村信用社”起诉“坟爷”林耀昌及其侄子林春强欠贷2800万元逾期不还一案,该案取消原定于2014年2月27日在陆丰市法院开庭时间。 经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直至2014年8月22日,才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进行开庭审理,但开庭至今,陆丰市人民法院仍未依法执行拍卖“坟爷”林耀昌抵押物还巨额贷款。 2014年5月,陆丰市人民法院又受理“陆丰市农村信用社”起诉“坟爷”林耀昌相关欠贷近5000万元一案。开庭审理案件之后,至今仍然没有采取措施收回巨额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坟爷”林耀昌相关欠贷一案事实清楚,案情并非特别复杂,但陆丰市人民法院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 因此,质疑陆丰市法院办案人员,或院老领导违反法定程序,质疑参与故意袒护欠贷人员“坟爷”林耀昌等人的嫌疑。 而“坟爷”林耀昌作为抵押贷款的四宗7.62万平方工业用地进行贷款4700万元。其位于东海经济开发区民营区上海路东侧的成片土地,其中陆府国用(2011)第0112358号、第0112357号、第0112356号、第0112359号。 陆丰市法院委托他机构对以上抵押土地进行价值评估为每平方295元人民币,总价值2250万元。 既在评估价值鉴定书出台之后,陆丰市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而“坟爷”林耀昌提出对以上四宗抵押土地不同意以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提出必须以“居住用地”进行评估。 陆丰市法院便委托深圳市某评估公司重新评估。据悉,每平方将以540元人民币进行评估价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但是,陆丰市法院审查人员对“坟爷”林耀昌以上四宗“工业用地”在变更为“居住用地”的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或违法程序等情况,未有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侦查或认定。 因此,陆丰市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坟爷”林耀昌及林春强的欠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执行、追讨。对在审查或追讨过程,对发现腐败线索或违法土地进行抵押贷款诈骗的线索应当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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