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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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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5: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7月14日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七届、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五届第四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要求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以下简称“教会规章”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人员是指“教会规章”中的“教牧人员”,即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符合圣经的要求,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尊重不同信仰特点.
  (三)坚持三自原则,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献,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行使教会的圣事和礼仪。
  (五)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
  教职人员的认定,不以是否接受教会工资为条件.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教应有神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担任牧师超过十年,有丰富的教牧经验,有较深神学造诣,积极推动神学思想建设,有若干指导性论文或著作,能团结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爱戴和敬重.

  牧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二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教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长老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教会工作经历,受过一定正规神学教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可的至少一年时间的培训。

  传道员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或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经历,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可的县(市、区、旗)以上基督教两会的培训班培训合格.未按立圣职的神学院校毕业生,按传道员予以认定。

  第五条  主教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以下简称“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认定。

  牧师、教师、长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基督教两全的;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传道员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认定,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基督教两会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基督教两会的,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第六条  主教人选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提出前应认真听取主教人选的工作单位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的意见,然后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牧师,教师人选,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经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审核。

  长老人选,须由本人申请,所在教会堂务组织同意,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经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进行审核.

  传道员须经所在堂、点推选,经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报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

  第七条  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

  祝圣主教至少需三位主教参加按手,可以请德高望重的牧师同参加按手;按立牧师需一位主教和至少两位牧师共同按手,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教师至少需三位牧师共同按手;

  安立长老至少需三位牧师,长老(其中一人必须是牧师)参加按手。

  圣职的按立仪式一般由认定该教职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其中长老的按立仪式也可委托该教职人员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组织。

  传道员不是圣职,由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宣布和派立。

  第八条  被认定的教职人员,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发给全国两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九条  执事和未受圣职的义工如果参与讲道,也应参照传道员的条件或要求予以认定。

  第十条  神学院校的老师如参与讲道,应经相关的教会报所属基督教两会予以认定。神学院校的老师如要按立圣职,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教会规章”产生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应履行“教会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两会负责依据“教会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违反“教会规章”;
  (三)行为严重不端;
  (四)散布异端邪说。

  第十五条  对主教的惩处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或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革除主教圣职须经全国两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对牧师、教师的惩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提出,对长老的惩处由设区的市(地,州、盟)两会提出并申报,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对传道员的惩处由设区的市(地、州、盟)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

  第十六条  对教职人员做出或撤销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做出革除圣职的惩处决定,应同时取消其被认定的教职人员资格,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相关基督教两会定期组织对其认定的教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报请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两会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修改应经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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