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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中纪委再造办案流程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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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02:49:5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纪委再造办案流程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南方周末
01-22 19:11

(新华社/图)

时隔23年,中纪委首次整合纪委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该《规则》,并且在1月20日正式对外公布。

此前,纪委机关的工作规则主要有颁布于1987年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修改于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与此相配套的制度还有100多个。

1月8日,在就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表示,上述两部工作条例“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

王岐山介绍了起草该规则的背景,他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

所以,对于纪检干部队伍而言,这是一本工作手册。而对于外界而言,这也是一本详解纪检部门工作流程的说明书。

值得一提的是,监察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中,这部工作规则必然要考虑与改革后的监察体制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未来国家的监察部门如何工作?这也是一个重要观察窗口。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规则》几乎再造了纪委工作流程,细化了从线索处置到最后审理结案各个环节的规范。与过去的工作规则相比,许多环节都进行了调整。

细化“谈话函询”,去掉“拟立案”
《规则》对线索处置方式进行了一次调整,原本的五类减为四类,去掉了“拟立案”这一项,只剩下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处置方式。

实际上,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就对掌握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并在2013年8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2014年7月,中纪委又调整了一次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去掉了原本的留存类,增加了谈话函询。

对于为何去掉留存类,南方都市报曾援引纪委内部人士说法,解释为“留存类线索,与暂存待查界限模糊”,但是暂存待查在日后再有相关举报时,还会重新调出,而留存就很少被重新调出。

那么,增加“谈话函询”又意味着什么?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在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上也专门解释过“谈话函询”,表示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

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体现出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实践中,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

在说明《规则》起草有关情况作时,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也提到“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线索处理方式,“谈话函询”在本次公布的规则中得以细化,《规则》的第四章用了一个章节的篇幅,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

《规则》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同时还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另外,此次线索分类处置,没有了拟立案这一项。对比过去初步核实类和拟立案类的处置标准,可以发现两者的界限本身就有交叉,此次去掉了“拟立案”意味着今后这两类都将适用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

没有意外四个月内要结案
对比过去,《规则》对立案审查部分进行了最大调整就是明确了审查时间和审理时间。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审理工作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纪委部门的案件一般都需要在四个月内完成。

王岐山在说明起草情况时,也特别解释了设置时间限制的用意。他说“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与此同时,案件公开时间也有了明确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审查期间,被审查人仍称同志
另外,《规则》还明确了被审查人的权益。

过去,在对违纪官员进行通报时,有些通报明确了同志的称呼,有些并没有被称为“同志”。这也使得外界误以为,是否被称之为“同志”代表着政治上是否被肯定。此次,《规则》对此明确,“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

另外,还首次要求,在审查期间,要安排被审查人“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此外,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对于审查人员的行为则是细化了规范,“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此外,还创新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度。例如,要求“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在办案人员的用人制度上,也首次明确求“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而“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王岐山: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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