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首例确定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资格系列案,及时有效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月8日下午,叶某珍、叶某贞等25名起诉人委托其代理律师到鲘门法庭要求立案审理确认他们具有海丰县赤石镇洛坑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
赤石镇洛坑村选举日定于5月13日,也就意味着案件必须在13日前作出裁判,鉴于该系列案案情特殊,时间异常紧迫,社会影响较大,鲘门法庭审查诉讼材料后,及时向县法院领导作了汇报,并按法院领导要求依法依规及时立案,快审快结。
为确保该村委会换届选举公开、公正、顺利依时举行,县法院立即组建了新型审判团队,由主管副院长林城彬担任审判长,鲘门法庭庭长杨锋、梅陇法庭庭长罗好平等三名入额法官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该系列案于5月11日顺利开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诉辩,起诉人一方情绪激动,甚至扬言若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就要在村委会选举当日扰乱选举秩序,双方各自指责对方破坏了本届选举活动的违法行为。叶某珍等25名起诉人认为他们户籍在洛坑村,系该村村民,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洛坑村第七届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活动中,对25名起诉人的选民资格不予确认登记、公布,非法剥夺了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5名起诉人具有选民资格;洛坑村第七届选举委员会认为,起诉人此次起诉行为并非本人意愿,系有人背后操控,意在破坏本届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且起诉人大部分系出嫁女,不在本村居住,至今未申请过选民登记,故不存在选举委员会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具备哪些条件等问题,合议庭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鉴于申请确认选民资格案件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海丰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经过充分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后,海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判:12位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实的起诉人判决确定具有选民资格;另外13名起诉人中判决不予支持具备该村选民资格5人、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7人、裁定同意撤诉1人。裁判文书于5月12日送达到每一位当事人的手里。当事人均表示会按照法院作出的裁判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5月13日,海丰县赤石镇洛坑村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活动如期举行,获得法院判决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12位村民顺利的履行了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选举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法治建设日渐完善的今天,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被剥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但真正能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少之又少。本案中的25名起诉人成为海丰在选民资格维权领域“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实属难能可贵!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应该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不法行为斗争到底。
供稿:海丰县人民法院 蔡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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