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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治理村官腐败的困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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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15:06:5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治理村官腐败的困境和建议

06-03 07:29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村干部握有的权力明显增大,“巨贪村官”的消息也不时传来。“村官”腐败,不仅阻碍了农村发展,而且容易激化基层干群矛盾,成为破坏基层社会稳定和谐的“毒瘤”。铲除村官腐败,还农村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必须直面困境、奋力作为。

依法治理村官腐败面临的主要问题

1.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主体缺位甚至乡村两级共同腐败。有的是基层政府受面子等因素影响纵容村官腐败。受传统社会的官本位思想影响,部分基层政府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奉行官官相护原则,对所辖区域内发现的村官腐败问题遮遮掩掩,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法,助长了村官腐败。有的是变相为村官腐败提供保护。为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许多地区乡镇党委政府通过暗中干预村委会选举,变相干涉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来控制村“两委”干部。通过非法手段上台的村干部,为了攫取个人利益,在基层政府的支持保护下,更加胆大妄为,肆意腐败。有的甚至乡村两级干部“合谋”腐败,乡村两级干部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征地、拆迁等问题上联合作案,欺上瞒下,使得村官腐败隐蔽性更强,难以查处。

2.农村基层法律制度不完备、难落实。一方面专项法律制度缺失。如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村民自治法》,村干部的权力边界不清,行政权干涉自治权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足、难以落实到位。如村务监督的实施主要是参考《村组法》,但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操作性不强,如对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的真实性和程序未做详细的规定;未规定不合格村官罢免的受理机构、时效和程序等。《村组法》规定,村委会成员要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负责。但我省多数县乡两级没有安排或不愿意进行审计,村庄账目混乱为村官腐败提供可乘之机。

3.自上而下内外协同的基层监督体系不完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是对监督体系功能弱化的形象描述。一从自上而下的监督看,近年来,省内各级纪委持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推动基层反腐。2016年,仅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案件5550件,处分5888人。”但由于上级监督成本较高,力量分散,持续性弱,监督内容和范围有限,导致监督效率不足。二从横向的同级监督看,村庄事务的领导权、自治权和经济权面上分别由党支部、村委会和经联社三大组织掌握,相互之间形成监督与制衡,而实际上“有的村官身兼数职,可谓集党务、管理权和财权于一身”,搞“一言堂”,架空村民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三从自下而上的监督看,为对接新修订的《村组法》,2011年湖南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为村民监督村干部的主要载体。但对341个村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83.48%的农民表示不愿成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36.22%的农民表示没有能力,57.60%农民认为村务监督作用不大,缺乏参与民主监督的意愿。

推进依法治理村官腐败的几点建议

冲出村官腐败治理的困境,要对症施治,从三个方面突破。

1.落实基层党委政府的相关责任,改善乡村关系,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作用。一要强化县乡党委政府建立和维护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建立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务公开和村官腐败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二要通过制度和法律细化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制度。防止基层党委政府干预两委选举和决策,防范乡镇“合谋”违法侵占村民的集体经济权益,保持行政权与自治权的界限,提升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效率。

2.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的实效性。一要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确保监督权的独立性。进一步通过制度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平等地位,适当提高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经济待遇,防止监督权受限于村庄行政权;二要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机制落实情况。监委员成员要定期检查村务、财务和政务公开情况,督促村干部定期召开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理事会代表及基层政府代表共同组成的协商议事会,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问题充分讨论,科学决策。三要建立村监委会成员主动联系村民评议村干部机制,保障村民合法行使评议权和罢免权。监委会成员要引导组织村民代表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干群对话会,让村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通过村民代表评议等方式对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3.创新工作机制,多种监督力量相结合,建立外部监督体系。一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力量下沉机制。推进“镇级纪委规范化”建设,配备专职纪检干部,在村一级设立“勤廉监督站”,加强镇纪委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指导。二要明确乡镇政府对村官的监督责任。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履职,加强对村官日常行为的监管。三要发挥县乡两级人大的监督作用。两级人大代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执法监察和视察等活动,建立县级人大代表包镇制,乡级人大代表包村制,退休人大代表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制,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遏制腐败在乡村蔓延。


运营人员: 赵颖 M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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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 20: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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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4 09:19:59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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