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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注意】陆丰一男子家里着火反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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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09: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蓝馨梦 于 2017-7-29 09:13 编辑

     2017年7月23日上午10时,陆丰市甲子镇的范某某家发生一起火灾,陆丰消防中队立即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13名官兵到场处置,陆丰消防大队指挥员也遂行出动,及时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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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照片

        在调查火灾原因时发现该场所违法储存、销售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辖区镇政府清理该场所时发现储存有柴油530Kg,汽油900Kg,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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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经营者范某某,男,自2015年起在家私自销售、储存汽柴油。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后,陆丰消防大队第一时间进行了受案处理,经集体讨论,在呈请陆丰市公安局法制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作出了对范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将其移送陆丰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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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行政拘留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陆丰市非法加油点的嚣张气焰。希望市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对全市非法加油点进行全面清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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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案例一:2011年8月30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大道转盘警务室旁,一辆私自在后厢加装储油罐的解放牌汽车正给一大货车加油时,被秀英消防大队查获。由于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司机何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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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11年9月2日22时39分,海南省海口市新埠岛新世纪花园三期建设工地一栋在建楼房的10楼楼顶着火,此次火灾原因系承建单位临时工人傅某在施工时吸烟将烟头随手仍在地上,引燃周边可燃物所导致,其被依法行政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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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16年10月,某男子酒后为泄私愤谎报警情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城一家砂锅店液化气瓶着火。接到报警后,消防部门和公安巡警赶赴现场,结果未找到火灾现场。庆城县警方依法对谎报警情的田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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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违反第六十二条(一)、(二)项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三)项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违反(四)、(五)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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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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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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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消防机构拥有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侦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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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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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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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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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法则不可为,失火重罪把家毁。
安全工作处处讲,消防警钟时时鸣。
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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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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