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田 镇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县城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河田府通〔2018〕1号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城市污染,有效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县城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河东桥、西至岳溪广场、南至人民南路大圆盘、北至人民北路原电大。 二、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如因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县联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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