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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政府发令,春节期间严禁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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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09: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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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

春节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许愿灯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杜绝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全县范围内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和许愿灯。

县城禁燃区域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花园、第一城)。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凡在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报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燃放。

三、县公安、安监、公用事业、市监、住建、经促、交通运输、供销、环保、公安消防等单位应尽职尽责,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凡发现在禁燃区域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都应该对其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举报。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其违法行为。

五、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一经查实,将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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