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20783|回复: 0

[海丰] 注意! 海丰县人民政府发出禁火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3-14 1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第1号

当前,我县正处于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8年3月21日至4月19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守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田基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该拘留、罚款的,坚决给予拘留、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6623731或12119)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大行动!海丰多个路口都有...
[热点资讯] 寺庙住持在出租房内被抓获 系命案逃犯且已生
[城事报料] 周某被处罚...
[热点资讯] 消费者称在酸菜鱼中吃出假鱼片 店方:员工误将
[热点资讯] 高中生遭十余人殴打被逼下跪、喝尿?家长发声
[城事报料] 汕尾交警曝光2024年2月期间29名被吊销驾驶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