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0555|回复: 4

[广东] 黄裕填 涉嫌敲诈勒索“问题氧” “4万元” 即将开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3-27 00: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裕填  涉嫌敲诈勒索“问题氧” “4万元” 即将开庭!   

     笔者;今天在榕城区人民法院门口公告栏获释,关于黄裕填涉嫌敲诈勒索“问题氧”公司法人代表林洁忠“4 万元” , 2018年3月28日早上9点法院开庭依法审理查明 。

究竟是怎么涉嫌“敲诈勒索”的?敬请关注;

公告栏1.jpg



楼主热帖
[热点资讯] 莫让四个“最严”成为“纸老虎”
[热点资讯] 实名举报后多久可得到回复?广东省纪委监委出
[热点资讯] 抓好“舌尖上安全”,“鼻尖上安全” 也不容忽
[热点资讯] 救命药品“月经”严重失调,官方称基本正常咋
[看大杂烩] 执纪监督关切民生,公正才能问心无愧
[热点资讯] 整风肃纪,重在“落实”二字!

 楼主| 发表于 2018-3-27 0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楼主| 发表于 2018-3-27 00: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揭阳“问题氧”背后究竟水有多深?

 楼主| 发表于 2018-3-30 10: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阳“问题氧”伤天害理怎变成受害人?

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界限研究《大家参考一下》
王 珺 《 人民论坛 》(2010年第11期)

    【摘要】刑民分界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焦点,研究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关系对研究刑民分界具有重要意义。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是两个界限分明的法律概念。国家应该通过完善民事立法来调整维权过度的行为,而不应该将维权过度纳入敲诈勒索的范畴来调整。

    【关键词】刑民分界  维权过度  敲诈勒索

    刑民分界已经成为解决一系列刑民交错难题的必要前提,无论对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刑民分界领域内,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关系较受关注,因为近年来这样的案件频频发生,例如黄静索赔华硕案与燕京啤酒索赔案,无不在理论界、实务界乃至全社会都引发了大范围的争论。因此,研究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关系,对研究刑民分界具有重要意义。

    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分界

    维权过度。目前法律并没有给“维权过度”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那些在消费维权纠纷中,消费者提出的远远高于实际的索赔要求称为 “维权过度”。①目前法律关于消费维权赔偿标准的唯一规定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企业欺诈行为的双倍罚责,这一规定制订于十几年前,没有规定非欺诈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消费者的维权只具有参考价值。既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消费者为了维权而提出多高的赔偿额,都是符合民法学私权自治精神的,虽然这一数额可能会远远超出商品本身的价值。所以,维权过度并不违法。

    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②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两者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是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维权过度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敲诈勒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维权过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维权确实可能过度,但是无论怎么过度,目的也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谋求非法利益。消费者维权的前提就是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已经存在侵权债务关系,消费者是在索要自己应得的赔偿,何来非法占有之说。因此,如果消费者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否则只是维权过度。

    二是行为是否会损害对方的名誉。由于消费者维权的对象是企业,不会存在敲诈勒索罪中常见的损害生命与自由的问题,因此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会损害企业的名誉。维权过度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而敲诈勒索则是以侵犯对方名誉为手段实施威胁。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存在偏颇,错误地将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向公众或媒体公开”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方面,而忽视了最重要法益的保护问题。正是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了一些本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消费者遭受了牢狱之灾。

    三是数额不能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企业的欺诈行为的双倍罚责,但是该规定并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首先,只规定了企业欺诈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规定企业疏忽大意引起的侵权如何惩罚。事实上,并非只有欺诈才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燕京啤酒案中酒厂显然只是过失责任,一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没有规定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应该如何赔偿。部分学者之所以认为消费者们开出“天价”构成敲诈就是因为法律对此缺乏应有的规定,同样的事情若是发生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则不会有人认为消费者是敲诈了,因为西方国家法律完善,重视对消费者精神损害的保护。敲诈勒索罪以数额为犯罪构成标准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等于要价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就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是声称要公开企业的错误不等于敲诈。维权过度中名义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消费者在现实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企业处于强势的地位,维权非常困难,往往受到企业的冷遇甚至刁难。此时,消费者为了改善自己的谈判地位,就会使用一些谈判手段与技巧。这不过是在法律缺乏直接数额规定情况下消费者的谈判手段,不能因此就认定消费者是在敲诈企业,因为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不会损害企业的名誉。对于这种手段,作为侵权人的企业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不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双方如果不能和平地解决争端,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可见,消费者的交涉手段也是合法的。而敲诈勒索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对受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构成了威胁。

    将维权过度定性为敲诈勒索不符合刑法的精神

    刑法不可随意调整私权。民法的本质是保护私权,刑法更多的是保护公权。当民法足以保护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时,刑法没必要也不应该积极地介入民事领域去粗暴地干涉。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享受到的服务存在瑕疵,消费者基于合同关系或侵权责任与企业交涉、要求索赔,这种请求显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法的民法占有也是一种私权,③应该受到民法的保护。所以,只要消费者的目的是为了合法地占有,而不是非法占有,那么由民法进行调整就足够了,无需刑法的介入与干预。

    不符合刑法的价值理念。马克思将刑法称为人民自由的圣经,主要就是指刑法具有人权保障机能。④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应该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由国家公权力出面对公民的这种私权强行进行干涉,是在践踏人权,严重违反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同时,这种视刑法为维护企业利益、压制消费者诉求的“刀把子”的做法,也践踏了刑法的公正性。刑法还具有保障经济发展的功能。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在实际上并不能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为了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法律本应该积极地控制企业的强势地位,而不是维护与加强企业的优势地位。当消费者维权时,由国家通过刑法对消费者进行制裁,是一种典型的刑法扩张与滥用,会导致极坏的社会反效果,必然使消费者不敢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使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面对消费者会更加肆无忌惮。这不仅违背了刑法的价值理念,也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⑤随意地将维权过度定性为敲诈勒索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首先,市民社会的发展使公民的个人权益得到了重视,调整与保护这种权益的民法就逐渐发展与完善起来,而刑法则从社会各领域全面退缩,仅仅在其他法无法有效调整时才会出现。将本由民法就可以调整的维权过度定性为敲诈勒索,属于刑法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刑法在法学体系中的重新扩张。其次,在民事领域,只有当民事制裁无法实现对法益的保护时,刑法才可以登场。维权过度的出现是因为民事法律的不完善,而不是民法已经无法有效地对之进行调整。因此,仅仅因为民法不完善就由刑法补充其空白,将本应由民法调整的维权过度通过国家公权力强行定性为敲诈勒索,是违反刑法的补充性的。

    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将维权过度强行定性为敲诈勒索,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我国刑法学中并不允许的类推。这是一种司法否定立法的行为,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结  论

    虽然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有些模糊,却是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两个法律概念,应该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维权过度属于民法学范畴,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只要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以损害企业名誉权为威胁的行为,无论是开出天价的索赔数额还是要向媒体或公众公开,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该受到刑法的惩处。因为,这既不符合现行的民事与刑事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学的本质与精神。国家应该积极制订与完善相关的民事立法,以调整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过火行为,达到切实地维护消费者与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司法部门应该避免刑罚在社会领域中的过度扩张,使刑法能真正成为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法。国家积极地完善立法、规范司法,才能最终有效地解决民刑分界的问题。(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本文系200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司法实践中刑民关系界分案件处理的实证分析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8SFB3015)

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8-3-30 1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江晚报:维权索赔怎么成了敲诈勒索
晏庆盛
2013年09月04日13:17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原标题:维权索赔怎么成了敲诈勒索
  “如果这都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话,以后谁还敢环保维权?”事情的缘起是:湖北钟祥市大生化工厂排污并屡出事故,导致刘冲村村民的猪圈、山林、庄稼受到损害。经过艰难维权,村民魏开祖、余定海分别拿到124万元和35万元赔偿款。但一年半后,大生化工厂向公安机关发出控告书,称当时是迫于2人的上访压力才付给赔偿款。随后,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2人刑事拘留,这起环保维权纠纷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9月3日《中国青年报》)

  权益受到损害的村民维权,好不容易索赔成功,却被扣上“敲诈勒索”的罪名……不客气地说,这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如果合理、合法的索赔动辄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大帽子,那么民众权益受损后便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违法者、侵权者将更加肆无忌惮,这个社会就将变成弱肉强食的丛林。

  所谓“敲诈勒索”,按照刑法中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任何维权行动都会对侵权者形成或大或小的压力,如果没有压力,侵权者怎么会乖乖地赔偿?显然,这种压力并不是威胁或要挟,退一步说,即便侵权者认为是威胁或要挟,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要看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村民索赔只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跟“非法占有”丝毫不沾边。即使他们索赔金额过高,也只属于民事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或法院仲裁,而不能把他们抓起来,更不能给他们扣上敲诈勒索的罪名。

  如此并不复杂的道理和法律常识,钟祥市有关部门不会不懂,但维权者却被抓起来了。有关部门的屁股究竟坐在哪里?大生化工厂发出控告书,公安机关就抓人,难道公安机关是违法企业的“家丁”吗?罪与非罪之间,法律规范本来是清晰的,但有些地方执法者假装不懂,故意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然后利用司法手段“合法”地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维权者。由此,一些法律专家提出“警惕司法地方化”,可谓振聋发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