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票据流通环境,邮储银行汕尾市分行不断探索防范空头支票的举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精神,我行通过本文向社会大众普及正确签发、使用支票的知识以及签发空头支票的定义、后果、社会危害性和惩罚措施等知识。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及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记录是社会征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签发空头支票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对出票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业务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邮储银行汕尾市分行持续做好“拒签空头支票”、“正确签发支票”等专题宣传。
珍爱信用记录、拒签空头支票! 提高社会信用,净化金融环境! 空头支票不可开,树立诚信赢未来!
来源: 邮储银行汕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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