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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今晚海丰县政府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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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4 15: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严禁在海丰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放孔明灯及许愿灯的通告

海府通〔2018〕5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全县范围内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和许愿灯。

县城禁燃区域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花园、第一城、正升华府等)。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凡在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报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燃放。

三、县公安、安监、公用事业、市监、住建、经促、交通运输、供销、环保、公安消防等单位应尽职尽责,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凡发现在禁燃区域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都应该对其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举报。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曝光其违法行为。

五、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一经查实,将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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