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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复函|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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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09: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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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627号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咨询函((2016)苏0591民初45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玫瑰果能否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玫瑰果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请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
        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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