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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广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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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2 16: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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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完善过去单纯以家庭收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法,将家庭财产、可支配收入与生活必须的支出进行综合评估,综合指标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对有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义务兵、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生的家庭给予适当优待,使保障范围更加精准和科学,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作用。
  《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省内任一社会救助窗口申请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据了解,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于2017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在全国率先实现救助异地受理,实现社会救助预约办理、申请、经济状况核对、受理、入户调查、公示、民主评议、审批、备案、动态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做到“信息多流动,群众少跑腿”,既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救助的精准度,又有效防止“人情保”等待问题。此外,申请人可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省政务服务网等网络渠道,办理预约申请及进度查询,实时掌握情况,实现群众对政府办事效率的有效监管。

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后主动申报,可延长发放6个月保障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一留守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后,可以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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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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