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1127|回复: 0

[城区] 城区男子以贩养吸“二进宫” 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获刑5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8-23 14: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区男子詹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出狱后又多次贩卖毒品。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以微信作为贩毒联络工具,在市区先后7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7小包给徐某某,微信收款800元。2018年10月24日晚,民警在市区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并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53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在被告人詹某某处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3克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鉴于被告人詹某某本人有吸食毒品,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属于“以贩养吸”,对缴获的毒品数量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林敏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以后又犯与毒品相关之罪。只要是毒品再犯,一律按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詹某某服刑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又构成累犯,同时适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对于实施毒品犯罪成为习惯的犯罪人,其重新实施毒品犯罪的几率高,改造难度较大,我国刑法规定对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目的是针对不思悔改的严重毒品犯罪者给予重点打击,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威慑作用。



楼主热帖
[汕尾资讯] 城区召开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
[汕尾资讯] 万象“耕”新不负春 田间地头绘“丰”景——
[汕尾资讯] 乡贤充“植”110万元 捷胜镇筹备成立“善绿美
[汕尾资讯] 城区强力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汕尾资讯] 林永长督导检查侨区敬老院安全管理和康养服务
[汕尾资讯] 华侨管理区将“美丽”送到家 共创美丽庭院 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